利未記 利未記 6:14-30

利未記 6:14-30

【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 :《聖經綜合解讀》 :

【利未記】
14-23節是祭司獻上素祭時所要遵守的條例。 【 取出自己的一把 】 (15節 )原文是【 取出它的一把 】 。只有一部分 【 細麵 】 和一部【 油 】 要與 【 所有的乳香 】 一
起 【 燒在壇上 】 。 【 聖處 】 指 【 會幕的院子裡 】 (16節 )。 【 不帶酵而吃 】 (16節 )原文
是 【 做無酵餅吃 】 。 【 烤的時候不可攙酵 】 原文是 【 不可烘烤有酵的東西 】 。 因為
【 素祭 ,贖罪祭 ,贖愆祭 】 的祭物都是 【 至聖的 】 (17,25節 )。 【 至聖 קֹדֶשׁ קֹדֶשׁ 】 原文
是 【 神聖 ,神聖 】 。而 【 至聖的 】 的祭物 ,連 【 摸這些祭物的 ,都要成為聖 】 。神把 【 至
聖的 】 素祭賜給祭司作食物 ,祭司也就 【 成為聖 】。【當亞倫受膏的日子】 (20節 )意
思是【自亞倫受膏的日子起】 ;【細麵伊法十分之一】 (20節 )大約有 2.2升 ,是一個
成年人一天的食量 (出 16:16)。【祭司的素祭】是【常獻的素祭】 (20節 )由大祭司
代表所有的祭司獻上 ,並且【都要燒了 ,卻不可吃】。表明事奉神的人每天應當先順
服神 ,活在神面前 ,才有資格事奉。 24-30節是祭司獻上贖罪祭時所要遵守的條例。
【贖罪祭牲】是【至聖的】 (25節 )【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 (27節 )吃肉的祭司 ,煮肉的器皿都要與祭牲合一 ,分別為聖歸給神。如果只是【聖的】就不能使接觸到
的東西【算 為聖】 (該 2:12)。當時的瓦器沒有釉 ,肉汁會滲入孔隙之中 ,所以【煮祭
物的瓦器要打碎】 (28節 )。而銅器只需要【擦磨 ,在水中涮淨】 (28節 ,就可以被別
人碰到。【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就會被別人碰到 ,所以必須【在聖處洗淨】
(27節 )。【 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 】 表明是大祭司為自己 (4:5)、全會眾 (4:16)或贖罪日 (16:27)所獻的贖罪祭。祭司在這些情況下都是獻祭者 ,不能代替自己 ,所
以 【 那肉都不可吃 ,必用火焚燒 】 。
思想
:經文中 帶出一個真理 ,縱然在舊約的律法時代 ,神已為我們打開恩典之路 ;不
論是甚麼人 ,祭司 ,領袖 ,百姓 ,都是罪人 ,都要擺上這些祭 (燔祭 ,素祭 ,平安祭 ,贖罪祭 ,贖愆祭 )。這是神為我們開的出路 ,這出路就是耶穌 ,所以我們 每日都需要 基督的寶
血和救贖 ,讓基督的愛 ,基督的寶血覆蓋我們的生命 。
祈禱
:親愛的天父 ,感謝祢賜下恩典之路 ,使我們的罪過因耶穌的獻上可以被贖。 是
主的寶血救贖我們的生命 ,是主祢最期待我們返到祢面前。求主使我們每日都珍
惜主祢的寶血 ,珍惜主祢捨己的救贖。阿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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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 :《聖經綜合解讀》 :

【利未記】
1-8節是對神 :不可拜偶像 ,交鬼 ,行巫術是屬靈上的淫亂 ,凡是神百姓居住的地方 ,都是有神同在的【聖所】。任何人在神的【聖所】向偶像獻祭 ,就是玷污了神的
【聖所】褻瀆了神 的【聖名】所以神必然要維持這地的潔淨。 (2節 )【摩洛】可
能是迦南各種假神的通稱 ,迦南人常常將兒童或嬰孩當作祭品獻給偶像 (18:21;申
12:31)。 2-5節的刑罰並不是針對殺人罪 ,而是為了潔淨神的【聖所】。 (4節 )【佯
為不見】原文是【掩目不看】即故意為犯罪者遮掩罪行。所以那些【本地人】
(4節 )和【他的家】都是同謀 ,是【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 (5節 ),個人的罪已經
變成了團體的罪 ,神會親自將他們從自己的百姓中【剪除】。神的百姓之所以要
【自潔成聖】的原因 ,是因為【我是耶和華 ;你們的神】 (7節 )祂是聖潔的神。 8節【 叫你們成聖】原文是強調語態 ,表明【成聖】是持續的行動 ,也表示始終保持
【聖】的狀態。因此 ,神不是應許一次就使人達到完美的【聖潔】 ,而是應許保守
祂的百姓分別為聖的地位 ,並在生活中一直不斷地使人【成聖】。 9-21節是對人 :父母、鄰舍方面的淫亂 ;【咒罵】原文的意思不是一時衝動罵人 ,而是懷著怨毒的
心【咒詛、藐視】。父母是神在家裡所設立的權柄 ,咒詛父母就是褻瀆神 ,【必要
把他治死】 (出 21:17)。 9-16節是婚姻家庭的罪中最嚴重的 ,會面臨最嚴厲的刑罰
【治死】。婚姻家庭是【祭司的國度】 (出 19:6)中最基礎的組成部分 ,也 是撒但藉
著肉體的情慾首先攻擊的對象。最基礎的部分垮了 ,整個【祭司的國度】也就垮
了。因此 ,神的百姓保守自己婚姻家庭的潔淨 ,不只是個人的道德倫理 ,而是關係
到【祭司的國度】的團體見證。 17-18節是婚姻家庭的罪中第二嚴重的 ,刑罰是
【從民中剪除】也就是被驅逐出神百姓的行列 ,從恩典中失落。 20-21節是婚姻
家庭的罪中第三嚴重的 ,刑罰是【無子女】。【無子女】原文是【被剝光的 ,沒有子
女的】意思可能是【沒有存留名聲】即使有兒女 ,也被排除在神的應許之外 (代上
3:17-24)最後從族譜中消失。
思想
:我們要知神在罪方面的要求是 非常嚴厲的 ,我們不可以扮無知 , 犯罪好像是
突然出現。事實上 , 當我們犯罪是經過精心策劃才能成功。沒有人一看到鄰舍
的妻子就淫亂 ,也沒有人會突然把子女燒了獻給摩洛的 ,其實是從我們每日是否看
重神而開始的 ,一步步離開神的道路。
祈禱
: 親愛主 ,求祢教導我們每日都懂得看重神祢 ,使我們不致常常偏向罪。求主
幫我們看重祢的話語 ,使我們遵從 ,保守自己在聖潔中更與祢相近。阿們!

【利未記】13:1-59【利未記】13:1-59

【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 :《聖經綜合解讀》 :

【利未記】【大 風麻 צָרַעַ ת 】 原文的字根是 【 得皮膚病 צָרַ ע 】 泛指各種惡性皮膚病和衣服 ,房屋
的霉爛 ,並非現代醫學所定義的 【 麻風病 Leprosy / Hansen’s Disease】 。人長了 【 大
麻風 】 就失去了原來的形象和榮耀 ,所以要 【 定他為不潔淨 】 (3節 )不能再親近神。
長大麻風的人被帶到大祭司面前察看 ,如同對罪的審判或赦免 :而審判的依據是神
的話。祭司不是醫生 ,他的工作不是為了診斷或治療疾病 ,而是要判斷人是否合適
參加敬拜。所以祭司並不詢問病痛的感受或患病的原因 ,只察看外表。 1-8節是一
般皮膚病的察驗方法。神把【將聖的 ,俗的 ,潔淨的 ,不潔淨的 ,分別出來】 (10:10)的
任務交給祭司 ,在大麻風的條例中 ,祭司的判決是唯一的權威 (申 24:8)。因此 ,神指
示祭司謹慎察看 ,若有猶疑 ,必須【關鎖七天】 (4節 ),甚至兩個【七天】來觀察。既
不能把長大麻風的人留在營中 ,與神的聖潔和公義衝突 ;又不能把不是大麻風的人
趕出營外 ,與神的恩典和慈愛不合。 大麻風的第一個特徵是毛髮 【 變白 】 (3節 ),而
古代以色列人的毛髮應該是黑色的。犯罪的結果 ,使人失去了起初被造時神的形
象 。 大麻風的第二個特徵是【深於皮】 (4節 )很難根治。罪表現在外面 ,根源卻在
裡面。大麻風的第三個特徵是【在皮上發散】 (6節 )帶出了犯罪的影響。【 發暗 】
原文是 【 黯淡 ,暗色 ,模糊 】 意思是 【 變淡 】【 消退 】 。 9-17節是慢性皮膚病的察驗
方法。 (11節 )【舊大麻風】原文是【慢性大 麻風】。 (13節 )【全身的肉若長滿了大
麻風】指全身變白 ,是基因變異 ,不會傳染。 (10節 )【紅瘀肉】 (14節 )【紅肉】的意
思是【潰爛的肉】是慢性嚴重皮膚病的明顯症狀 ,所以不必【關鎖七天】 (4節 )反
覆 察看 ,可以【一看那紅肉就定他為不潔淨】 (15節 )。 18-23節是傷痕類皮膚病的
察驗方法。 24-28節是燙傷類皮膚病的察驗方法。【火毒】意思是【被火燙傷的疤
痕】。 29-37節是毛髮類皮膚病的察驗方法。 38-39節是潔淨的皮膚病。 40-44節
是分辨禿頭與皮膚病。 46節 【 獨居 】 並非完全脫離社會 ,孤獨生活 ,而是與正常人
保持 距離 ,仍然可以與不潔淨的人同居 (王下 7:3)。 衣服【染了大麻風災病】 (47節 ),指衣服感染了黴菌 ,很容易蔓延 ,並且難以去除 ,就像皮膚患了大麻風。【蠶食的】
原文是【使疼痛、刺痛】意思是【惡性的】。 神處理這種 【 大麻風 】 方法是 :把它
除掉。古代以色列人沒有多少衣服 ,但得了 【 大麻風 】 的衣服一定要燒掉。潔淨是
要付出代價的 ,不付出代價就不能過聖潔的生活。
思想
:神的百姓不但在食物 ,身體上要潔淨 ,住房 ,衣服也要潔淨。在 我們 今天這個污
穢越來越成為主流的社會 ,我們必須付上代價 ,遠離和放棄不潔淨的人 ,事 ,物 ,因為
【 要追求聖潔 ;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又要謹慎 ,恐怕有人失了神的恩 !
祈禱
:親愛主 ,祢最重視我們的生命 ,更重視我們與主祢的關係 ,是主祢要光照我們
的生命 ,祢要光照我們生命中的黑暗 ,求主光照我們隱而未見的罪。使我們願意聖
潔地面對祢。阿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