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 加拉太書3:10-20

加拉太書3:10-20

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13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受原文作成〕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15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17我是這麼說,神豫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18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 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19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20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 假師傅強調律法,所以保羅接著指出倚靠律法的不合邏輯之處。猶太拉比認為,不遵行律法的人是被咒詛的(約7:49),但保羅卻說:[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10節),因為摩西吩咐以色列人在以巴路山宣告的咒詛是:[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10節;申27:26)。人只要違犯了一條誡命,就算只是一次,也會受到咒詛,所以[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11節)。猶太拉比也承認這一點,所以說[這是明顯的](11節)正如先知哈巴谷所說的:[義人必因信得生](11節;哈2:4)。昆蘭的文士把這裡的[信]解釋為忠心,但保羅指出,哈巴谷所說的[信]就是信靠神(羅1:17)。猶太拉比也知道自己不能行全律法,所以他們強調要先按律法受割禮作猶太人,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因為割禮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保證(創17:9-14)。那麼,是不是信心與律法兩者都要兼備的呢?保羅再次指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律法原不本乎信](12節),兩者互不相容。利18:5宣告了律法的基本原則:[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12節),但人的難處是根本做不到,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那麼,不能行全律法的人還有希望嗎?有,但不在於人的行為,而在於那[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13節)的基督。基督的救贖之法,是[為我們成了咒詛](13節),藉著代贖,親身承擔了所有違法者的刑罰,律法的咒詛就從罪人轉移到基督這位無罪者身上(彼前3:18)。申23:23宣告:[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13節)十字架是被神摒棄的標誌。基督被釘十字架,就是[為我們受了咒詛](13節)[替我們成為罪](林後5:21)並且[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14節)使[以信為本的人](9節)都可以得到。所有如此相信的人,都能[得著所應許的聖靈](14節)。這就回應了2-3節的問題:救恩和成聖都是因著信心,而非行為而得來的。對不信的猶太人來說,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證明祂受到神的咒詛,這樣的彌賽亞基督是不可思議的,所以十字架成了猶太人歸信的極大障礙。但是,熱心的法利賽人保羅信主之後,卻[只知道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林前2)。3:15-29的主題是[從律法下得自由],與5:1-12[在基督裡得自由]前後呼應。假師傅即使承認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但也可能辯稱律法是在亞伯拉罕之後頒布的,所以更有效力。保羅指出,連正式訂立的羅馬文約或遺書都不可以隨意廢棄或修改,何況是神的應許呢?[照著人的常話說](15節)就是舉人的例子。[文約diatheke](15)原文可譯為[約](羅11:27)或[遺囑](來9:九16)。[他的子孫](16節)原文是單數。依照多數猶太拉比的理解,[子孫]一詞若是涉及聖約,可以用單數表達集體,也就是以色列。保羅同意這個解釋,正如所有在基督裡的人都應被視為單數的[亞伯拉罕的後裔](29節)。但保羅也用拉比式的風格宣告,只有基督才是亞伯拉罕的[那一個子孫](16節)我們只有[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28節)才能以[亞伯拉罕的後裔]的身分[照著應許承受產業](29節)。[四百三十年](17節)是以色列人住在埃及的日子(出12:40),始於神最後與雅各立約之時(創46:1-4)。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幾百年後,才在西乃山頒布律法。祂既是信實不變的神,[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17節)當然不能廢掉先前的[預先所立的約](17節)。[承受產業](18節)指承受神應許亞伯拉罕和祂後裔的一切屬靈福氣,[所應許的聖靈](14節)就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弗1:14)。[本乎律法](18節)和[本乎應許](18節)是兩個不能並存的原則,因為[本乎應許]是把產業當作恩典,白白賜給不配得的人;[本乎律法]是把產業當作工價,酬謝因行律法而配得的人。天國太昂貴了,沒有人付得起代價,所以[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18節)。假師傅會提出抗議:既然聖靈不能從律法而來(1-5節)律法不能使人稱義(6-9節),也不能改變原來的應許(15-18節),反而會帶來咒詛(10-12節)。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19節),為什麼神還要在西乃山上賜下律法呢?為此,保羅闡明了律法的目的和特性。1,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19節),不是提供蒙神悅納的道路,而是提出神所要求的標準。律法顯明了人的罪(提前1:9-10),讓我們承認自己是無可救藥的罪人,引我們盼望那將要到來的應許。而遵行律法的人想除去的不是罪,而是罪咎感;想要的是解決問題,而不是脫離罪性。2.律法的功用是暫時的,只是為了[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19節)。人既因律法而知罪,卻又無力對付罪,只有等候基督的拯救。3.律法[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19節),七十士譯本將西乃山立約時在場的[萬萬聖者](申33:三2)譯為[眾天使]。[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19節)立約雙方都有守約的義務,人既無法守約,就要接受律法的懲罰。 [神卻是一位](19節),應許是神向亞伯拉罕單方面所作的,不需要中保,神自己負責成就應許,永遠不會因著人的失敗而失效。 思想:我們所信的是自己想像的基督,還是聖經啟示的基督?是幫人解決現實問題的基督,還是對付人肉體的基督?是讓人在地上樂不思天的基督,還是讓人發現凡事都是虛空的基督?是要人在地上建立國度的基督,還是祂的國不屬這世界的基督?我們千萬不要丟了律法,又沒得著基督,結果是自以為義,兩頭落空。 祈禱:親愛主,求你記念我們很多時候都以自我為中心,更設法用很多的方法處境來代替基督,求主赦免我們,使我們明白要真的得著基督,不是滿足自我。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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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弟兄們,我告訴你們,我素來所傳的福音,不是出於人的意思。12因為我不是從人領受的,也不是人教導我的,乃是從耶穌基督啟示來的。13你們聽見我從前在猶太教中所行的事,怎樣極力逼迫殘害神的教會。14我又在猶太教中,比我本國許多同歲的人更有長進,為我祖宗的遺傳更加熱心。15然而那把我從母腹裏分別出來,又施恩召我的神,16既然樂意將他兒子啟示在我心裏,叫我把他傳在外邦人中,我就沒有與屬血氣的人商量,17也沒有上耶路撒冷去,見那些比我先作使徒的。惟獨往亞拉伯去.後又回到大馬色。18過了三年,纔上耶路撒冷去見磯法,和他同住了十五天。19至於別的使徒,除了主的兄弟雅各,我都沒有看見。20我寫給你們的,不是謊話,這是我在神面前說的。21以後我到了敘利亞和基利家境內。22那時,猶太信基督的各教會都沒有見過我的面。23不過聽說,那從前逼迫我們的,現在傳揚他原先所殘害的真道。24他們就為我的緣故,歸榮耀給神。 11-14節的安提阿事件,具體時間不能確定,很可能是希律王逼迫教會,彼得逃離耶路撒冷的時候(徒12:17)也就是徒11:30和徒15:4之間。安提阿的信徒大多是外邦人(徒11:19-21)也有部分猶太人。保羅和巴拿巴都在安提阿教會事奉,這裡是保羅三次宣教旅程的起點(徒13:1-3)。(12節)是一群來自耶路撒冷的猶太信徒,也就是[奉割禮的人]。律法禁止猶太人吃禮儀上不潔淨的食物(利11:1-47),猶太人為了免誤食不潔之物,所以從來不和外邦人一起吃飯。彼得並不介意[和外邦人一同吃飯](12節),因為神在十多年前就指示他可以接納外邦人,吃不潔淨之物(徒10:14),而安提阿的猶太信徒也早已習慣如此,但來自猶太地的猶太信徒很難改變傳統。彼得並不膽小怕事,卻有人性的一切軟弱。此時,猶太地的各教會正面臨希律王的逼迫(徒12:1)彼得可能擔心耶路撒冷來的猶太信徒感情受到傷害,影響教會合一,所以逐漸[退去與外邦人隔開了] (12節)。彼得的畏懼影響了當地的猶太信徒[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13節)用妥協真理的方法來幫神維護教會的合一,實際上是對神缺乏信心,反而犧牲了真理,助長了謬誤。[裝假]就是言行不一,一面教導福音的真理,一面行為[與福音的真理不合](14節)。保羅在耶路撒冷與彼得私下交通(2節),在安提阿卻當眾責備彼得;因為公開的[裝假],就必須公開地糾正,否則就會絆倒眾人,讓謬誤得寸進尺,而且破壞基督身體的合一。彼得當時的反應不得而知,但他並未因此懷怨,後來還在信中提到[我們所親愛的兄弟保羅](彼後3:15)。這證明兩個人都是耶穌基督的使徒,接受同一位聖靈的管理,所以能順服福音的真理,更順服真理背後的權柄。15-16節可能是對彼得和在場的猶太信徒說的,17-21節逐漸過渡到向加拉太人說話(3:1)。(15節)這句話是針對猶太人的優越感;猶太人所說的[罪人]是指不遵行律法的人。他們認為自己只要遵行律法,就算[無可指摘](腓3:6),而[沒有律法的外邦人](羅2:14)連遵行的機會都沒有,當然都是[罪人]。16節這句話表明,所有的猶太信徒都承認[因信基督稱義]是福音的核心真理,並不是保羅的新發明,因為主耶穌說:[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 (太9:13)。[稱義]的原文是一個法律術語,意思是[宣佈為義],是[定罪]的反義詞。被神[稱義],就是神把基督的義算為我們的義,因此宣告我們無罪。稱義不是重生,因為蒙神恩召的人只有先重生,再相信,然後才能因信稱義。稱義也不是成聖,因為神的決定與我們個人的光景無關;雖然我們還有很多軟弱,還很不像基督,但已經被神當作義人看待,被擺在與神正確的關係裡。 [律法的行為]不只是律法中的禮儀規條,也包括律法要求的全部行為。[信耶穌基督]並不是出於人的決定,因為人的決定是不可靠,不穩定的,只不過另一種被冠以[信心]之名的行為。得救的信心完全是神所賜的恩典,只有超自然的信心,才能使我們在軟弱中始終相信,在深處仰望基督的信實。19節原文以[因為]開始,顯示這是進一步解釋17-18節。 (19節)這不是談論人的行為,而是[神的恩](21節);不是主觀的努力,而是客觀的事實(羅6:3-11)。這個事實包括兩個面向;首先[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這是基督已經完成的事實。其次,死不是目的,生才是。信徒已經有了可以[結果子給神](羅7:4)的新生命,所以不必[重新建造](18節),再回到律法裡找生路,倚靠行為取悅神。20節與19節平行,進一步說明了19節的事實:[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20節),這就是我們[向律法死了]的原因。基督只一次被釘十字架,這完全是由基督做成的,不需要人的行為,也不是某種神秘經驗,只需要真實地認罪迴轉。[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20節)這是信徒[向神活著]的新身分;並非人的努力,而是白白的恩典。無論人怎樣努力效法基督,怎樣努力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都做不到讓[基督在我裡面活著]。重生得救的信徒仍然[在肉身活著]但卻不該再靠自己,而要信靠基督的信實;[祂是愛我,為我捨己](20)祂也一定會因為愛我[叫我可以活向神](19節)。因此,我們不需要在神的兒子之外再加上任何別的什麼。人若想補充基督的工作,就是在取代基督[廢掉神的恩](21節)。 思想:人若不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20節)無論是靠行為稱義,靠行為成聖,或追求神秘經驗,都是在否定恩典,都是認為基督在十字架上做得還不夠。人若想在信心之外加上行為,表面上是屬靈的追求,實際上是滿足肉體的驕傲。我們只要深信【祂是愛我,為我捨已!】 祈禱:親愛主,你是愛我,為我捨已!你愛我們不只是言語表達,更用行動活出這份捨已的大愛,願我們深信明白主的大愛,不再靠自我的生活,因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阿們!

加拉太書4: 21-31加拉太書4: 21-31

21.你們這些想要在律法之下的人啊,請告訴我,你們沒有聽過律法嗎?22.經上記著: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出於女奴僕,一個出於自由婦女。23.但那出於女奴僕的兒子,是按肉體生的;那出於自由婦女的兒子,是憑應許生的。24.這些事情現在可以用寓意來解釋:這兩個婦女就是兩個約,一個出於西奈山,生子為奴,她就是夏甲。25.這夏甲代表阿拉伯的西奈山,相當於現在的耶路撒冷,因為她和她的兒女都是做奴僕的。26.那在上面的耶路撒冷卻是自由的,她是我們的母親,27.因為經上記著:孕不育的女子啊,你要歡欣!未經分娩之痛的女子啊,你要放聲呼喊!因為棄婦的兒女眾多,多於有丈夫的婦人!28.而你們,弟兄們,你們就像以撒,是憑應許生的兒女。29.但是,當時那按肉體生的怎樣迫害那按聖靈生的,現在也怎樣。30.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把女奴僕和她的兒子趕走,因為女奴僕的兒子絕不可和自由婦女的兒子一起做繼承人。31.所以,弟兄們,我們不是女奴僕的兒女,而是自由婦女的兒女。 4:21-31的主題是[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與4:1-7[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前後呼應。在8-20節的牧者勸勉之後,保羅結束了對福音真理的辯護,開始呼籲加拉太人根據真理採取行動。首先,保羅對比了為奴的和自由的,要求加拉太人與攪擾他們的假師傅斷絕來往(30節)。那些[願意在律法以下](21節)生活的加拉太人,輕信了假師傅的迷惑,自己卻沒有好好地閱讀律法書。所以保羅敦促他們自己去讀一讀律法書,也就是摩西五經:[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嗎](21節)?保羅其實是說:如果你們一定要遵行律法,你們真的知道[經上是怎麼說的](30節)嗎?讓我告訴你:[要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30節)![律法上記著](22節)指創16至21章的梗概。加拉太的假師傅根據創十七11,強調外邦人只有行割禮(六13),才能確保自己承受亞伯拉罕的福。既然加拉太人喜歡他們的拉比式論述,保羅就用猶太拉比慣用的[律法上記著]開始,用拉比的方式來回應假師傅: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都行了割禮,但最終又是哪一個承受了產業呢?[一個是使女生的](22節),也就是亞伯拉罕妻子的女奴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22節)也就是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所生的以撒:1.這兩個兒子的地位不同。古代美索不達米亞不同的法律對於主人和他女奴所生孩子的規定各不相同,主要取決於父親的認可,未被認可的兒子通常仍然是奴僕。自由人所生的兒子則是自由的,擁有合法的繼承權。2.這兩個兒子的出生方式也不同。以實瑪利是[按著血氣生](23節)可以用自然來解釋,不需要神的應許和神蹟。以撒是[憑著應許生](23節)無法用自然來解釋,因為撒拉早已過了生育的年齡,完全倚靠神的應許和神蹟。[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24節),顯示這是寓意解釋,假師傅不能反對,因為猶太拉比都喜歡用寓意解經。保羅用這兩個婦人來比喻兩約,目的不是證明真理,而是為了說明真理,因為這個歷史事實所顯示的屬靈原則,和救恩的歷史是一樣的。保羅首先比較了[兩約](24)第一個是源自於西乃山的摩西之約,神以律法的形式頒布;凡在此約之下的人都是為奴的,正如使女夏甲生出的是奴僕。保羅並沒有明確指出另一個約是什麼,但在本信中並非指新約,而是指神所應許的亞伯拉罕之約(3:15;創17:2-21);凡在應許中出生的,都是自由之母所生的自由兒女。保羅接著談到兩個耶路撒冷(25-26節)。夏甲代表當時地上的耶路撒冷,也就是猶太教,不但被羅馬奴役,而且在律法之下為奴,所以說[耶路撒冷和她的兒女都是為奴的](25節)。撒拉代表那[在上的耶路撒冷](26節)是所有從應許而生之人的母親,也是蒙揀選者用信心仰望的家鄉(來11:22)將來還要臨到地上(啟21:2)。猶太人向來以身為亞伯拉罕和以撒的後裔為傲,看不起以實瑪利的子孫。現在保羅卻將兩者易位,叫猶太人目瞪口呆。27節引自賽54:1,原來是指著以色列和耶路撒冷說的。保羅不是解釋聖經,而是說撒拉之前不育,後來卻蒙福生子,最後得著比夏甲更多的後裔,與這段經文的原則是一樣。同樣,金銀寶石的事奉起初往往沒有草木禾秸的事奉那樣熱鬧,人數那樣眾多,但最終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的時候,[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27節)。猶太人並非反對外邦人大量信主,因為舊約早有預言;讓他們的自尊心受傷的,是外邦人不必先成為猶太人,就可以成為神的百姓。28-31節,保羅的人稱代名詞從[你們](21節)變成了[我們](28,31節)表示與加拉太人認同。為了把律法書裡的原則應用在加拉太人身上,保羅做了三個比喻:1.用以撒的出生來比喻基督徒的重生。正如以撒的出生是超自然的,是憑應許所生的兒子,我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3:26)經歷了超自然的重生(約3:3,5)也是憑著神的應許。[憑著應許作兒女](28節)意味著不是靠人的品德,行為,而是靠著恩典;意味著我們沒有任何神看得上的優點,否則何必[憑著應許]呢?因此,既然我們是[憑著應許作兒女]就不要再靠律法的行為苦苦掙扎。2.用以實瑪利逼迫以撒來比喻假師傅攪擾信徒。在亞伯拉罕慶祝以撒斷奶的宴會上,以實瑪利戲笑男孩以撒(創21:8-9)。同樣[按著血氣生的](29節)倚靠自我努力生出來的假師傅也不斷攪擾那些[按聖靈生的](29節)信徒,這是人的宗教對福音的必然反應。3.用亞伯拉罕的清理門戶來比喻加拉太人的責任。當撒拉看見以實瑪利取笑以撒時,要求亞伯拉罕[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30節)而神也同意了她的請求(創21:10,12),因為神的應許是給以撒的。保羅提醒加拉太人,遵守律法並不能使人承受神家的產業,只有[屬乎基督]的才能[照著應許承受產業](3:29);應該與假師傅和他們的跟隨者斷絕來往,因為[本乎律法]和[本乎應許]的原則不能共存(三18),兩者不可能殊途同歸,[按著血氣生的]的人一定會妨礙[按聖靈生的]的信徒承受產業。3:7-29強調了父親的身份:因信與基督聯合的人;4:21-31進一步強調了母親的身份,而信徒[不是使女的兒女,乃是自主婦人的兒女了](31節)。 思想:保羅敦促加拉太人認識自己的地位,因為人的地位能決定思想,身分是行為的基礎,只有清楚理解我們是[按著聖靈生的]的自由之子,才能[順著聖靈而行](5:16),不再[被奴僕的軛挾制](5:1)。活出信仰真正的生命。 祈禱:親愛主,你是我們的救主,是你使我們從罪裡釋放,更要我們活在與主你緊密關係的真自由的生命,求主保守我們使我們懂得活在信仰真正的生命中。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