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 希伯來書 7:20-28

希伯來書 7:20-28

20-28節證明基督的祭司職任是永遠的。人間的祭司是根據律法條例設立的(18節)而[耶穌為祭司](20節)是根據神的誓言設立的(17節)。根據律法設立的祭司有被廢除掉的(撒上2:36)當時羅馬政權也常根據政治的需要廢立猶太教大祭司。[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21節)所以[絕不後悔](21節)[永遠為司祭](21節)。21節引自詩110:4。(22節)顯示[約]與祭司職任之間是密切相關的。一方面,祭司職任是由約而生,另一方面,約的基礎就是祭司職任(11節)。只有透過祭司的工作,才能達到約的目的,建立並維持神與人之間的相交關係。1.[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12節)律法所代表的舊約也必然更改。而新祭司的興起,意義新約的生效。2.[更美之約]就是[新約]9:15)[起誓立的](21節)新祭司比[不是起誓立的](21節)舊祭司更美多少,新約就比舊約更美多少。因為約的永久性,在於祭司職任的永久性。新約的祭司耶穌是由神[起誓立的],既然祂的祭司職任是永遠的,新約也就成為一個[永約](13:20)所以比暫時的舊約更美(8:13)。3.[中保egguos]原文在聖經中只出現在此處,是法律名詞,意思是[保證人,擔保人]。主耶穌所擔保的是新約的永久性。因為主耶穌的祭司職任是[起誓立的]永遠職任,[絕不後悔],所以就保證了以這職任為基礎的新約是永遠有效的,不會像舊約那樣被[廢掉](18節)。人間的祭司[都是必死的人](8節)[數目本來多,是因為有死阻隔,不能長久](23節),大祭司的職任都是暫時的(民35:28) 。但耶穌基督[既是永遠常存的,祂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24節),不必由別人繼承,所以這位永遠的大祭司能[拯救到底](25節)。(25節)表明若人不肯[靠著祂],就沒有其他的途徑可以[進到神面前];人若[靠著祂],[便可以進到神面前](19節),而[永遠常存的]主耶穌就會負責在時間上[拯救到底],[為凡順從祂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5:9)。(25節)永遠在父神的右邊[替我們祈求](羅8:34)永遠都能求神[體卹](4:16)[搭救](2:18)落在試探和磨難中的信徒,確保我們最終被領進[榮耀裡去](2:10)。新約的大祭司不但擔保[更美之約]的永久性,而且保證[更美之約]的履行;祂不但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就了[更美之約],並且負責把[更美之約]的履行;祂不但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就了[更美之約],並且負責把[更美之約]實現在被揀選的人身上。[聖潔](26)是神性情的完全彰顯。[無邪惡](26)原文意思是[無罪的,誠實的]。[無玷污](26)指[不會被弄髒的],雖然主耶穌來到罪人中間,卻不會被罪玷污。[遠離罪人](26節)意思是與罪人分開,主耶穌雖然[凡事該與祂的弟兄相同](2:17),祂的心思言行卻遠離罪人的心思言行,祂所走的十字架道路也遠離罪人所走的路。(26節) [高過諸天]指主耶穌被高舉的超越地位1:3)祂正在天上的至聖所任職。[原是與我們合宜的](26節)顯示主耶穌正是我們所需要的大祭司,最適合為我們完成救贖的工作。[我們]不是指所有人,而是指那些[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25節)。人間的大祭司[每日](27節)都要獻上燔祭(出29:42)和素祭(利六20),但為自己的罪獻祭卻是在每年的贖罪日(利16:29-34)。因此27節的意思是:[在祂每日的事奉中,祂不像那些大祭司一樣為自己獻祭…]。主耶穌是[聖潔,無惡,沒有玷污](26)的,也是[永遠常存的](24節),所以祂在十字架上[將自己獻上](27節),就能代贖所有信靠著祂的罪人;並且[祂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27節),果效存到永遠。28節 [律法以後]指詩110:是在頒布律法之後所寫的。 [立了兒子為大祭司]是把詩110:4與詩2:7合併起來。本節總結了根據[律法]和根據[起誓]所立的大祭司的最大的不同,證明了主耶穌祭司職任的超越。 思想:主耶穌藉著降卑,受死和高升,完成了在地上的彌賽亞使命,完全勝任作我們永遠的大祭司(23-25節)。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為祂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 祈禱:親愛主,你為我們降卑,受死付上最大的代價,你真很想我們每一個都能到神的面前,你更要拯救我們到底,因為你是長遠活著,替我們祈求。這真的是一個完美的救恩。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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