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申命記 17:1-13

申命記 17:1-13

【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聖經綜合解讀》:

【申命記】
人若把有殘缺,惡病的牛羊獻給神,就是不把神當作神,這樣的心態是【神所憎惡的】(1節)。神是以色列一切權柄的惟一源頭,所以審判官施行審判的第二條原則,就是不可做【神所憎惡的】事,能清楚分辨甚麼是【神所憎惡的】也要厭惡神所厭惡的。神已經吩咐過要除去敬拜偶像的人(13:1-11),而這裡所強調的,是審判官在除去【神眼中看為惡的事】(2節)時的審判原則(2- 7節)。神所要對付的是【可憎惡的事】(4節)而不是對付人。所以審判官施行審判的第三條原則,就是小心查證【神眼中看為惡的事】1.必須【細細地探聽】(4節),不能根據傳聞,必須詳細調查;2.【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6節),防止惡人的誣告;3.【見證人要先下手】(7節)在神,在人面前為自己見證的真實性承擔責任。(9節)【當時的審判官】原文是單數,指當時最高法院的【審判官】。百姓進入迦南地以後,在【各城】有各支派地方法院的【審判官】(16:18)。而地方法院【難斷的案件】(8節),要在【神所選擇的地方】上呈到最高法院作最終判決。(9節)【祭司利未人】原文是複數(12節)【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原文是單數。最高法院至少由一位當值的【祭司】負責【指教】律法(11節),由一位【當時的審判官】負責【斷定】(11節)。如果遇到疑難的【隱秘的事】(29:29),就由大祭司使用【烏陵和土明】(出28:30)向神求問【判語】(10節),完全交給神作決定,而不是憑幾位大法官投票裁決。神一面要百姓學習小心查證【神眼中看為惡的事】(2節),一面也要人認識自己的有限,謙卑地把難處帶到神的面前,學習活在神權柄的管理下。最高法院從神領受的【判語】(11節)代表神的權柄,所以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不可偏離左右】(11節)。人若是不服從神的【判語】,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必治死】(12節)。因為人若不肯順服神藉著人所顯出的權柄,所謂的【信服神】都是假的。(13節)【擅敢不聽從】原文是【放肆、傲慢地不聽從】【擅敢行事】(13節)原文是【行為傲慢】。人若傲慢自大,就是不以神為神,而是以自己為神,所以才不把神藉著人所指示的【判語】放在眼中,這是【神所憎惡的】(1節),絕不能在應許之地存留。
思想:經文讓我們明白神要我們將最好的獻給神。為何神要我們獻上最好的?其實神所要的並不過祭物,而是我們奉獻的內心。神在審判中,也同時存在赦罪的恩典。當罪來到神面前,神首先察看的是能否赦免我們的罪,但我們仍要承擔罪的後果。因神樂意將我們生命的污穢清除;神要我們住在聖潔裡,神要與我們同在,所以神樂意除去我們一切的污穢。當我們除去污穢,生命就變得輕省。神要我們除去生命的罪和偶像,才能帶領我們進入豐盛的生命。
祈禱:親愛主,求祢幫助我們每日都願意除去生命的污穢和偶像,使我們活出聖潔的生命;幫助我們將神的話謹守遵行,以致我們能行在神生命的道路上。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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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3:15-25申命記 23:15-25

【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聖經綜合解讀》:

【申命記】
(15-16節)因為奴僕的逃脫,很多時候是因為主人欺負他們、惡待他們。所以,面對這樣的主人,毋須把奴僕歸還給他們。人就算作為奴僕,也應得到尊重。15節這些【奴僕】可能是從外邦逃來的,並非本地的奴僕。神並不喜歡人成為奴僕,所以吩咐百姓保護逃奴,不僅如此,還要【由他選擇一個所喜悅的地方居住】(16節)讓他在神的國度裡有分。17節【妓女】指女性廟妓【孌童】指男性廟妓。與廟妓行淫,是迦南偶像崇拜儀式中的一部分。神所看重的是人裡面的實際,而不是外面的錢財。錯誤的手段並不能成就良善的目的,用行惡,行淫或詭詐而得的錢財奉獻,神絕不悅納。第19-23節提及借貸和許願的事;借貸也是一種許願,就是承諾會償還給對方。百姓向神許願也是一種承諾,關係到個人的誠信,只是這裡是對那些借給弟兄的人說話。古代中東的貸款利息高得驚人,主前十五世紀的努斯文獻(Nuzi Text)裡,一些合同的利息高達百分之五十,因此許多古代中東法典都管制利息上限。但神的律法則完全禁止百姓向弟兄收利息(出22:25;利25:35-38)百姓為著神的緣故所失去的利息好處,神就用祂自己來代替,在【一切事上賜福】給他們(20節)。以色列在神面前是一個整體, ,必須互相扶持,才能顯出正常的功用。以色列人借錢給貧窮的弟兄,目的是為了【幫補他】(利25:35),學習彼此供應,所以【不可取利】(19節)。以色列人借錢給貧窮的弟兄,目的是幫補弟兄,所以按著恩典的原則【不可取利】(19節);以色列人【借給外邦人】(20節)目的是貿易或投資,所以按著公平的原則【可以取利】(20節)。神並不短缺什麼,但祂卻看重人藉著許願所表明的心。人若不向神【許願】(21節),神並不勉強人;但人若向神許了願,就【償還不可遲延】(21節)。因為向神許了願卻不【謹守遵行】(23節),不只是信用的問題,而是藐視神,不以神為神,所以不能不被定罪。24-25節是古人出門在外,並不能隨處找到飯館,所以允許在別人的田間吃穗子或葡萄,可以供應旅行者的需要。神體恤有需要的人,但並不鼓勵人的貪欲。當場【隨意吃飽】(24節)是體恤,【裝在器皿中】(24節)拿走就成了搶奪;【用手摘穗子】(25節)是體恤,【用鐮刀割取】( 25節)就成了偷竊。
思想:神是愛惡分明的神,祂不要就是不要,奉獻的來源不對,祂就不要。愛神所愛和惡神所惡的時候,我們不是按自己的喜好公平來定奪,也不是勉強自己來配合,因為談論【愛】是有感覺的,所以要明白對方的想法並盡力貼近,這才是真正的【愛神所愛】。
祈禱:親愛主,感謝祢讓我們藉著聖經能夠明白祢的所愛,明白祢的所恨,求主開我們眼睛,能讓我們願意每日在我們生命愛主祢所愛和惡主祢所惡。阿們!

申命記 20:1-20申命記 20:1-20

【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聖經綜合解讀》:

https://youtu.be/oeYXwQ4qbZ4?si=8rAVh4mQBmYaNRnj

【申命記】
(1-20節)神頒布爭戰的條例,讓百姓領會神是為他們爭戰的神。申命記裡所提到的爭戰(20:1-20;21:10-14;23:9-14;24:5 ;25:17-19)都不是人自己發動的普通戰爭,而是神的百姓跟隨神爭戰,執行神的旨意,所以【祭司要到百姓面前宣告】神的心意(2節)。當百姓【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1節)如果只看自己,看環境,滿眼都是仇敵的【馬匹,車輛,並有比你多的人民】(1節),必然會灰心喪膽;惟有看到神的【同在】(1節)才能勝過人的【懼怕戰兢】(3節)。一切的爭戰都是神自己【與仇敵爭戰】(4節)百姓只是跟著去戰場,享用神的得勝。(5節)【官長】是文官,負責招募軍兵。(9節)【軍長】是武將,負責率領軍隊。以色列人在立王之前,並沒有設立一支常備軍,而是在戰前臨時呼召百姓組成民兵。(5節)【奉獻】指蓋好新房之後【行奉獻禮】。(6節)【尚未用所結的果子】是因為新栽的果樹要等到第五年才可以吃(利19:25)。【聘定了妻】已經成為合法夫妻,但一般要等一年之後才會【迎娶】(7節)。【他可以回家去】(6,7,8節)原文的時態是命令式,意思是命令他回家,並不是讓人自己選擇。有兩種人可以免除兵役:1.神總是先讓人享用恩典,再投入爭戰。因此,還沒有享用恩典的人(5-7節),不必參加爭戰。2.神總是先讓人看見神的同在,再投入爭戰。因此,看不見神的同在【懼怕膽怯】(8節)的人,沒有資格爭戰。神的仇敵若拒絕神【和睦的話】(10節)就是定意堅持抵擋神,所以甘心作撒但工具的【男丁】(13節)就要被消滅淨盡。而【婦女,孩子,牲畜,和城內一切的財物】(14節)是可以接受神管理的,就被遷入神的百姓中間(21:10-14)。(16節)【這些國民的城】指迦南地的城市。從亞伯拉罕到摩西的時代,神已經用了四百多年等待這些城的居民悔改(創15:16)但他們仍然拒絕離棄罪惡,已經惡貫滿盈。因此,神不再向他們【宣告和睦的話】(15節)他們只能等著被【滅絕淨盡】(17節)。【滅絕淨盡חָרַם חָרַם】原文的意思是【完全地奉獻,完全地毀壞】(17節),表示要把得勝完全奉獻給神,作為神對惡貫滿盈的迦南人的審判。古代圍城的軍隊砍伐樹木,目的是【修築營壘】(20節),製造【壘】(撒下20:15,即坡道)【戍樓】(賽23:13,即攻城台)【撞城錘】(結26:9)等攻城器械。但即使圍城久攻不下,百姓也應當信靠神,不能不擇手段地砍伐果樹用來攻城。因為神爭戰的目的是要對付撒但和【撒但的差役】,並不是破壞祂所創造的生態環境。神在創造的時候,就把果樹作為恩典賜給人(創1:29),所以百姓不可【糟蹋】(19節)神所賞賜的。
思想:屬靈的爭戰是神替我們爭戰,因此,不但動機要出於神,時間要等候神,方法也要根據神。今天,當我們【為真道打那美好的仗】(提前6:12)的時候,更要不住地提醒自己;不可倚靠人的血氣來爭戰【因為爭戰的勝敗全在乎耶和華】(撒上17:47)。
祈禱:親愛主,感謝祢讓我們知道每日在我們生命中都有很多的挑戰,很多的爭戰,無論是我們的內心,我們的處境,我們每天都需要主祢,讓我們在生命中的爭戰單單倚靠祢,因我們知道爭戰的勝敗全在乎耶和華。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