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申命記 2:1-15

申命記 2:1-15

【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聖經綜合解讀》:

【申命記】
百姓經歷了【何珥瑪】的慘敗之後,並不是立刻【轉回,從紅海的路往曠野去】而是又【在加低斯住了許多日子】(1:46),因百姓總是喜歡停留在【加低斯】綠洲,不願意【往曠野去】。經過了許多掙扎,最後才【照耶和華所吩咐】的,到曠野去接受拆毀和建立。三十八年後,神又說【你們繞行這山的日子夠了】(3節)。無論是在西奈山停留的一年,還是【繞行這山】的【三十八年】都在神的管理之中,百姓所當做的,就是緊緊跟隨火柱,雲柱,不要走在前面,也不要落在後面。只有神才知道甚麼對百姓算是【夠了】。當百姓對神的話語明白得【夠了】神就會讓百姓【起行】離開西奈山,在行走中把神的話語轉化成生命;百姓【繞行這山】的三十八年,是【照耶和華所吩咐】的(1節)。神並不是消極的神,祂的每一次拆毀,都是為了建立;火柱,雲柱所帶領的每一次【繞行】,都是為了將來【轉向北去】時走得更穩。因此,雖然以東王因為【懼怕】(4節)以色列人的強盛,很不友好地拒絕以色列人過境(民20:18),但神還是命令百姓【不可與他們爭戰】(5節),並且【不可憎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弟兄】(申23:7)。既然神【已將西珥山賜給以掃為業】(5節)百姓就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越過神的界線去【爭戰】。神讓百姓學習不體貼自己的需要,並不是要人裝作看不見需要,而是要人相信神【都知道了】(7節),祂必負責供應需要;神也不是要人倚靠自己的毅力忍飢挨餓,而是用恩典來激發人的信心。雖然【這四十年】來,百姓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繞行】(1節),但只要是跟隨火柱,雲柱,即使在【繞行】中,神仍然與他們同在,使他們【一無所缺】。以東王不肯讓以色列人走南北橫貫約旦高原的【王道】(民20:17),所以百姓只好繞行比較難走的【亞拉巴的路】,沿著約旦河裂谷經過【以拉他,以旬·迦別】向北前往摩押。死海東面的【亞珥】(9節)是摩押人的首都,以色列人的祖先亞伯拉罕的侄子羅得之子摩押。既然神【已將亞珥賜給羅得的子孫為業】(9節)百姓就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越過神的界線去【爭戰】(9節)。【以米人】(10節)又稱為【利乏音人】(11節),他們和迦南地【亞衲族的人】一樣,都是【民數眾多,身體高大】(10節)但卻被基大老馬擊敗(創14:5),現在已經消失無踪,他們的地就成為摩押人的地。同樣,原來住在【西珥】的【何利人】(創36:20),現在也被以東人所除滅(12節),他們的地就成為以東人的地。【撒烈】的意思是【杞柳小溪】從約旦高原向西流入死海南部,是摩押的南界。撒烈溪的南面是以東,北面是摩押。過了撒烈溪,【那世代的兵丁都從營中滅盡】(14節)。這是曠野飄流三十八年的一個分水嶺,神對舊世代的審判結束了,從此新世代不再受舊世代的攪擾,百姓中再也沒有怨言出現,已經預備好憑信心進入迦南地。
思想:有些人又誤以為通過刻苦己身,主動到【曠野】自討苦吃就可以蒙神悅納;但人自己所去的,其實都算不得【曠野】最多只是曠野裡的綠洲【加低斯】。我們生命中的曠野並不是自己能決定的,而是神為我們量身定做,藉著環境所興起的,可能在家中,可能在職場,也可能在我們的教會事奉中。
祈禱:親愛主,感謝主祢的帶領,祢的引導,讓我們深信人生每一步都在祢帶領中。每天享受主的手的拖帶,主的看顧。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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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聖經綜合解讀》:

【申命記】
第12章至25章,通常被稱為申命記的法典(the Code of Deuteronomy)或申命法典(the Deuteronomic Code)但並不是以正式法典的形式(出20:22-23:19),而是以講道的形式解釋律法的詳細條款和應用原則。摩西在這幾章中一次又一次地重複了相同的形式:首先宣告基本的律法原則,然後解釋,最後藉著勸勉,警告和應許,強調律法對聽眾的重要性。神的律法是超越時間的,雖然這些【律例典章】是以色列人在應許之地所【謹守遵行】(1節)的。徹底除滅巴力崇拜的痕跡(2-3節)是一個嚴肅而實際的命令,但後來以色列人卻沒有徹底地執行,以致偶像崇拜在應許之地死灰復燃,百姓把假神和真神混淆在一起,最後全然敗壞,被擄到外邦。神的百姓不但不能敬拜偶像,也不能用敬拜偶像的方法來敬拜【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4節)。拜偶像的法則是【與人方便】所以【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2節)都可以敬拜偶像。神也【與人方便】所以給百姓設立了六個逃城,使他們可以快快地逃到最近的逃城避難;但神卻只給百姓一個地方作為【立祂名的居所】(5節),讓人單單只到那裡向神【求問】(5節)獻祭,奉獻和守節(6-7節)。雖然一定會有時間和相交的不便,但人心裡若有神的地位,任何不方便都不成問題;人心裡若沒有神的地位,就是再方便,也一樣會發生問題。(5節)【居所】原文是單數,表明在一個時期內只有一個地點。神後來曾經選擇示劍(書24:1)伯特利(士20:18)示羅(撒上1:3)和耶路撒冷(代下7:16)作為【立祂名的居所】。【十分取一之物】(6節)是以色列人用於守節分享的第二個【十分之一】(14:22-26),但並不包括【牛群羊群中頭生的】 。因為以色列人中【牛羊頭生的】(出22:30)和【地裡首先初熟之物】(出23:19)本來就是屬於神的,必須用來獻祭。百姓在曠野飄流期間,神允許他們在獻祭上有比較多的自由,但這些自由在他們【安然居住】(10)迦南以後,就可能變成放縱情慾的機會。因此,當百姓【過了約旦河】進入了應許之地,神就不允許人再放鬆自己。拜偶像的人,可以自己在【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13節),不但很方便,而且很容易安慰自己的良心。但神指定人必須在祂選擇的地方敬拜祂.事奉祂。(12節)【住在你們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表明利未人的城並非只有利未人居住。【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12節)指在神面前守住棚節(利23:40)。
思想:今天,神不允許我們照著世界的風氣,方法來事奉祂,敬拜祂。今天,我們真正敬拜神的地方,是心中的那個聖所;不是凡稱為教會的就是可以敬拜神的地方,也不是在家裡看看電視就算敬拜神。只有在讓基督作主為首的地方,才是唯一可以敬拜,事奉神的地方。
祈禱:親愛天父,感謝祢讓我們生命不但能相信祢,更能夠敬拜祢,祢是我們的主是我們的王,唯祢配受敬拜,求天父教導我們每天作我們心中的主心中的王,從內心裡真誠的敬拜祢。阿們!

申命記 17:1-13申命記 17:1-13

【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聖經綜合解讀》:

【申命記】
人若把有殘缺,惡病的牛羊獻給神,就是不把神當作神,這樣的心態是【神所憎惡的】(1節)。神是以色列一切權柄的惟一源頭,所以審判官施行審判的第二條原則,就是不可做【神所憎惡的】事,能清楚分辨甚麼是【神所憎惡的】也要厭惡神所厭惡的。神已經吩咐過要除去敬拜偶像的人(13:1-11),而這裡所強調的,是審判官在除去【神眼中看為惡的事】(2節)時的審判原則(2- 7節)。神所要對付的是【可憎惡的事】(4節)而不是對付人。所以審判官施行審判的第三條原則,就是小心查證【神眼中看為惡的事】1.必須【細細地探聽】(4節),不能根據傳聞,必須詳細調查;2.【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6節),防止惡人的誣告;3.【見證人要先下手】(7節)在神,在人面前為自己見證的真實性承擔責任。(9節)【當時的審判官】原文是單數,指當時最高法院的【審判官】。百姓進入迦南地以後,在【各城】有各支派地方法院的【審判官】(16:18)。而地方法院【難斷的案件】(8節),要在【神所選擇的地方】上呈到最高法院作最終判決。(9節)【祭司利未人】原文是複數(12節)【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原文是單數。最高法院至少由一位當值的【祭司】負責【指教】律法(11節),由一位【當時的審判官】負責【斷定】(11節)。如果遇到疑難的【隱秘的事】(29:29),就由大祭司使用【烏陵和土明】(出28:30)向神求問【判語】(10節),完全交給神作決定,而不是憑幾位大法官投票裁決。神一面要百姓學習小心查證【神眼中看為惡的事】(2節),一面也要人認識自己的有限,謙卑地把難處帶到神的面前,學習活在神權柄的管理下。最高法院從神領受的【判語】(11節)代表神的權柄,所以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不可偏離左右】(11節)。人若是不服從神的【判語】,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必治死】(12節)。因為人若不肯順服神藉著人所顯出的權柄,所謂的【信服神】都是假的。(13節)【擅敢不聽從】原文是【放肆、傲慢地不聽從】【擅敢行事】(13節)原文是【行為傲慢】。人若傲慢自大,就是不以神為神,而是以自己為神,所以才不把神藉著人所指示的【判語】放在眼中,這是【神所憎惡的】(1節),絕不能在應許之地存留。
思想:經文讓我們明白神要我們將最好的獻給神。為何神要我們獻上最好的?其實神所要的並不過祭物,而是我們奉獻的內心。神在審判中,也同時存在赦罪的恩典。當罪來到神面前,神首先察看的是能否赦免我們的罪,但我們仍要承擔罪的後果。因神樂意將我們生命的污穢清除;神要我們住在聖潔裡,神要與我們同在,所以神樂意除去我們一切的污穢。當我們除去污穢,生命就變得輕省。神要我們除去生命的罪和偶像,才能帶領我們進入豐盛的生命。
祈禱:親愛主,求祢幫助我們每日都願意除去生命的污穢和偶像,使我們活出聖潔的生命;幫助我們將神的話謹守遵行,以致我們能行在神生命的道路上。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