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申命記 2:1-15

申命記 2:1-15

【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聖經綜合解讀》:

【申命記】
百姓經歷了【何珥瑪】的慘敗之後,並不是立刻【轉回,從紅海的路往曠野去】而是又【在加低斯住了許多日子】(1:46),因百姓總是喜歡停留在【加低斯】綠洲,不願意【往曠野去】。經過了許多掙扎,最後才【照耶和華所吩咐】的,到曠野去接受拆毀和建立。三十八年後,神又說【你們繞行這山的日子夠了】(3節)。無論是在西奈山停留的一年,還是【繞行這山】的【三十八年】都在神的管理之中,百姓所當做的,就是緊緊跟隨火柱,雲柱,不要走在前面,也不要落在後面。只有神才知道甚麼對百姓算是【夠了】。當百姓對神的話語明白得【夠了】神就會讓百姓【起行】離開西奈山,在行走中把神的話語轉化成生命;百姓【繞行這山】的三十八年,是【照耶和華所吩咐】的(1節)。神並不是消極的神,祂的每一次拆毀,都是為了建立;火柱,雲柱所帶領的每一次【繞行】,都是為了將來【轉向北去】時走得更穩。因此,雖然以東王因為【懼怕】(4節)以色列人的強盛,很不友好地拒絕以色列人過境(民20:18),但神還是命令百姓【不可與他們爭戰】(5節),並且【不可憎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弟兄】(申23:7)。既然神【已將西珥山賜給以掃為業】(5節)百姓就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越過神的界線去【爭戰】。神讓百姓學習不體貼自己的需要,並不是要人裝作看不見需要,而是要人相信神【都知道了】(7節),祂必負責供應需要;神也不是要人倚靠自己的毅力忍飢挨餓,而是用恩典來激發人的信心。雖然【這四十年】來,百姓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繞行】(1節),但只要是跟隨火柱,雲柱,即使在【繞行】中,神仍然與他們同在,使他們【一無所缺】。以東王不肯讓以色列人走南北橫貫約旦高原的【王道】(民20:17),所以百姓只好繞行比較難走的【亞拉巴的路】,沿著約旦河裂谷經過【以拉他,以旬·迦別】向北前往摩押。死海東面的【亞珥】(9節)是摩押人的首都,以色列人的祖先亞伯拉罕的侄子羅得之子摩押。既然神【已將亞珥賜給羅得的子孫為業】(9節)百姓就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越過神的界線去【爭戰】(9節)。【以米人】(10節)又稱為【利乏音人】(11節),他們和迦南地【亞衲族的人】一樣,都是【民數眾多,身體高大】(10節)但卻被基大老馬擊敗(創14:5),現在已經消失無踪,他們的地就成為摩押人的地。同樣,原來住在【西珥】的【何利人】(創36:20),現在也被以東人所除滅(12節),他們的地就成為以東人的地。【撒烈】的意思是【杞柳小溪】從約旦高原向西流入死海南部,是摩押的南界。撒烈溪的南面是以東,北面是摩押。過了撒烈溪,【那世代的兵丁都從營中滅盡】(14節)。這是曠野飄流三十八年的一個分水嶺,神對舊世代的審判結束了,從此新世代不再受舊世代的攪擾,百姓中再也沒有怨言出現,已經預備好憑信心進入迦南地。
思想:有些人又誤以為通過刻苦己身,主動到【曠野】自討苦吃就可以蒙神悅納;但人自己所去的,其實都算不得【曠野】最多只是曠野裡的綠洲【加低斯】。我們生命中的曠野並不是自己能決定的,而是神為我們量身定做,藉著環境所興起的,可能在家中,可能在職場,也可能在我們的教會事奉中。
祈禱:親愛主,感謝主祢的帶領,祢的引導,讓我們深信人生每一步都在祢帶領中。每天享受主的手的拖帶,主的看顧。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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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聖經綜合解讀》:

https://youtu.be/2uMImoKqHyc

【申命記】
(1-21節)神重申【逃城】的條例,藉著逃城的設立,向百姓顯明神不但是他們的權柄,也是樂意向人施恩的神。叫人明白神怎樣看罪,也怎樣看罪人,祂要怎樣分別處理罪與罪人。逃城一共有六座。摩西已經在約旦河東為兩個半支派設立了三座(4:41-43)進入迦南地之後,還要在約旦河西應許之地再【分定三座城】(2節)。神把迦南賜給以色列人是恩典,設立逃城則是恩上加恩,六座逃城平均分散在約旦河東西兩岸的北,中與南三部分,使每個人都離逃城不遠。(3節)【誤殺人的】原文是【殺人者】因為是不是誤殺,還需要經過審判才能確定。而無論兇手是否故意殺人,被害人【至近的親屬】都有殺死他的權利,神不願意看到罪人落到死亡裡,因為神所造的人本來都是【不該死】(6節)的,所以神特別為百姓設立逃城,定意給【誤殺人的】(4節)罪人開一條出路,使他們能得著挽回(出21:12-14)。(7節)【心中火熱】意思是【心中憤怒,心中激動】。如果【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9節),總共就有九座逃城。但這三座城從來沒有加添上去,因為以色列人後來沒能【謹守遵行】摩西【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9節) ,所以不但沒能長期佔有黑門山以北的應許之地,反而因為悖逆,遠離神,最後國破家亡。11-13節本條例是第六誡【不可殺人】的具體實踐。設立逃城使【誤殺人的】(4節)得保護,也使神的百姓不因流了【無辜之人的血】(10節)而擔罪,這是雙重的保護,目的是在神的應許之地止住無辜的死亡。神看誤殺人者為【無辜之人】(10節),不是說那人沒有罪,只是說他的罪不至於死。【本城的長老】(12節)可能就是地方法院的【審判官和官長】(16:18)。故意殺人者就算進入了逃城,最後還是要被帶出來【治死】(12節)。恩典並不是罪惡的庇護所,逃城並不是用來寬容罪惡,而是為了挽回那些誤犯罪的人。所以對於因仇恨故意殺人者,神的吩咐是【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13節)。14節本條例是第八誡【不可偷盜】與第十誡【不可貪戀】的具體實踐。古代的【地界】可能以石頭或樹木作記號。以色列人的地界【是先人所定的】是【先人】從神的手中接過來的產業。神管理著每一個拈鬮人的手,通過拈鬮決定了地界。人擁有的只是神所賜的使用權,所以不可自行改變神在應許裡賜給人的產業。15-21節本條例是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的具體實踐。【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15節),並不是表明【憑兩三個人的口】所作的見證一定是真實的,而是表明神不允許人輕易定罪,屈枉正直。【站在耶和華面前】(17節)表明已經上訴到會幕所在地的最高法院。【祭司】【審判官】(17節)原文都是複數,表明並不是在地方法院,而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團和陪審團。人若想【以假見證陷害弟兄】(18節)審判官【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19節)這樣不但除掉惡人,也【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19節)別人【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20節)。(21節)是神追討罪的公義原則。神所賜的生命是寶貴的,不可用金錢,物質來代替(民35:31)。這條例是審判官量刑的根據,表明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罪罰相當,量刑不可過重、也不可過輕。
思想:我們每個人都是罪人,都不能推卸罪的責任,但只要人不是故意對付神,抵擋神,在神眼裡就是【無辜之人】。神為這樣的罪人預備了救恩,因為神要對付的是罪,而不是對付罪人,祂為每一個認罪悔改的人預備救恩。
祈禱:親愛主,我們承認都係罪人,感謝主祢的憐憫,使我們罪得赦免,更能得著祢的話,祢的引導,願我們都謹守主祢的話,經歷主祢的同在。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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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本】釋經內容資料:《聖經綜合解讀》:

【申命記】
二十七至二十八章是從十二章開始的重申律法的結尾,摩西以祝福和咒詛結束了第二篇長篇講章(4:44-28:68)。【摩西和以色列的眾長老】(1節)吩咐百姓在渡過約旦河以後,在應許之地重新舉行與神立約的儀式(1-8節)。這儀式與西奈山下的立約儀式相似(出二十四3-5),包括:立起寫上律法的石頭、築壇、獻燔祭和平安祭。【用沒有鑿過的石頭】(6節)築壇,正是遵照了西奈山立約時神的要求(出二十25)。百姓在進入應許之地的【當天要立起幾塊大石頭】(2節),是宣告神的權柄臨到應許之地。這幾塊石頭後來被搬到以巴路山(4節)。律法不是刻在這些石頭上,而是寫在【墁了石灰】(4節)的平面上,方法和埃及一樣。【以巴路山】(4節)位於迦南地交通中心示劍城的城北,靠近【摩利橡樹】(11:30)。【摩利橡樹】是亞伯拉罕進入迦南時第一次停留的地方(創12:6)神在這裡第一次應許【我要把這地賜給你的後裔】(創12:7)確認迦南就是應許之地。雅各也在這裡第一次為神築壇,正式承認神是以色列的神(創33:20)。百姓在這裡舉行立約的儀式,也是宣告神對列祖應許的實現。在【宣布咒詛】(13節)的【以巴路山】立起寫著律法的石頭。因為以色列人已經【成為耶和華,你神的百姓了】(9節)【所以要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10節)。他們是因為有立約百姓的地位,所以需要順服神;而不是因為順服神,所以才得著立約百姓的地位。因此,【神的百姓】(9節)的身分是神白白的賞賜,而不是靠人的行為賺得的;順服不是立約的前提,而是立約的結果。
思想:神是唯一愛我們,創造我們的主,若我們為責任而守神的話,反映我們並不明白神的愛,以為可以用宗教行為來換取神的愛和揀選。若我們看見神的愛,便知道神的話並非規條,因為聽從神是出於回應主的愛。
祈禱: 親愛主,求祢幫助我們時刻來到祢面前聽祢的話,也求主幫助我們看重,看準祢的話,並堅守遵行。求祢把生命的話語放在我們心中,使我們全心全人走在祢的心意裡。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