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封信是托堅革哩的女執事【非比】(1節)帶到羅馬教會的,當時的郵政系統只為政府送信,私人信件必須委託旅行者把信帶去。(1節)【堅革哩】位於撒羅尼克灣(Saronic Gulf)是哥林多的兩個海港之一(徒18:18)那裡的教會可能是哥林多教會的一部分。非比可能是一位希臘人,在堅革哩的角色可能與呂底亞在腓立比相似(徒16:14)。當時的人旅行時,常常攜帶一封熟人的推薦信,從而獲得當地人的接待。【接待】(2節)主內肢體,是初期教會肢體生活的實際操練。初期教會的基督徒每到一處,只要找到當地的主內肢體,一定會得著接待。 【接待】(2節,23節)和【接納】(14:1;15:7)原文是同一個字;14,15章的【接納】指在裡面接受弟兄,16章的【接待】指在外面服事弟兄。先有裡面的【接納】然後才能有外面的【接待】;如果裡面還沒有【接納】外面的【接待】只是虛假意。本章是新約書信中最長的問候名單,其中包括猶太人,外邦人,皇家人員,奴隸,弟兄,姊妹。保羅特地問候了許多猶太信徒,目的是鼓勵外邦信徒和猶太信徒【彼此接納】(15:7)。保羅從來沒有去過羅馬,這些人很可能是保羅原來認識的,後來又去了羅馬。羅馬皇帝克勞第於主後49年驅逐羅馬城的猶太人,百基拉和亞居拉夫婦也因此被迫離開羅馬(徒18:2)在哥林多和保羅在一起織帳棚(徒18:2-3)之後又與保羅一同在以弗所事奉(林前16:19)。主後54年克勞第去世之後,許多猶太人紛紛返回羅馬,百基拉和亞居拉也回到羅馬,他們的家成為教會聚會的地點之一。當時丈夫的名字都放在妻子前面,但保羅卻【問百基拉和亞居拉安】(3節)可能因為妻子百基拉在教會裡的影響更大。聖經中五次列出這對夫妻的名字,四次都把妻子百基拉列在丈夫亞居拉之前(徒18:18,26;羅16:3;提後4:19)只有在給哥林多教會的信中才放在丈夫之後(林前16:19)可能是因為哥林多教會的一些婦女太出頭了。(5節)【以拜尼土】是亞細亞第一批信主的人。保羅對羅馬教會顯然是有所了解的(1:8-9)百基拉和亞居拉也會介紹情況。【安多尼古】和【猶大家】是一對希臘化的猶太夫妻,所以保羅稱他們為【我親屬】。他們不只為眾使徒所熟知,自己可能也是見過復活的基督的使徒(林前15:7)。保羅此時已經大有名望,但仍尊敬那兩位比他信主更早的同工,而不是輕看他們。【暗伯利】(8節)、【耳巴奴】(9節)和【士大古】(9節)都是羅馬名字。【亞比利】(10節)和【希羅天】(11節)都是猶太人。【亞利多布家裡的人】(10節)指亞利多布家中的奴隸。【拿其數家的人】(11節)指拿其數家中的奴隸。【彼息】(12節)意思是【波斯女子】奴隸與自由人都有這個名字。【魯孚】可能就是古利奈人西門的兒子。【古利奈人西門,就是亞歷山大和魯孚的父親】(可15:21)西門因被人勉強背主耶穌的十字架,受感動而相信主,帶領他的妻子,兒女歸主。保羅可能在敘利亞的安提阿認識魯孚和他的母親(徒11:25-26)當時教會中的教師之一(徒13:1)就是古利奈人西門,可能保羅當時住在他們家中。14節所列出的都是當時普遍的奴隸或被釋放的奴隸的名字,他們可能屬於一個主要由弟兄組成的家庭教會。15節所列出的都是當時普遍的羅馬名字,他們屬於另一個家庭教會。 思想:經文讓我們明白保羅對教會對肢體的愛,甚至素未謀面的肢體他都一一記掛在心,全因保羅明白的教會不是機構,不是組織而是神的家,就是永遠不變的關係。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讓我們認識你更讓我們認識你的計劃旨意就是神的家,是主你與各信徒永遠不變關係的家,願主開我們眼睛,使我們看到這永遠不變美善的關係。阿們!
羅馬書 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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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7:14-25羅馬書 7:14-25
神的【律法是屬乎靈的】人無法遵行律法,問題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們,因為在亞當裡的人不是【屬乎靈的】而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罪是我們【肉體】的主人,所以我們的【肉體】沒有辦法抗拒罪的轄制,不能順服神,與【屬乎靈的】律法格格不入。這【肉體】甚至也在重生的人裡面(18節)。【罪】是單數,指那犯罪的生命。14-25節繼續7-13節所用的第一人稱單數【我】但用現在式代替了過去式,有人因此認為7-13節是說重生之前的經歷,14-25節是說重生之後的經歷。但保羅並未明確如此區分,他所強調的重點是要脫離律法。實際上,本章所講,是信徒在得救之前和得救之後都曾有過的經歷。雖然我們靠自己無法勝過罪,但我們裡面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2:15)定我們不遵行律法之罪。如果【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表明我們的內心【應承律法是善的】站在律法一邊控告自己。【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不是推脫責任,而是認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罪仍然【住在我裡面】深藏在我們的自我的肉體生命裡面,因此我們必須徹底放棄肉體的掙扎努力。信徒的生命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裡面的人(林後4:16原文)。裡面的【新人】是基督的生命(弗3:17),但外面的【舊人】是【屬乎肉體的】(14節)是拒絕神的。因為【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已經徹底敗壞,所以神拒絕一切【肉體】的活動,不但拒絕【惡行】連從肉體中出來的【善行】【美德】也拒絕。所以聖經不是勸人為善,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與基督聯合。【我所願意,我所不願意】就是我們的意志。意志並不能供應我們能力,人沒有辦法依賴【立志為善】(18節)來做個好基督徒。信徒【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12:1)不是依靠立志,而是依靠【心意更新而改變】(12:2)。信徒裡面自我肉體的【舊人】和【新人】同時存在,使我們落在掙扎的【律】裡。當我們甚麼都不做的時候,感覺不到這【律】的存在,但當我們的【新人】【願意為善的時候】立刻就會牽動自我肉體的【舊人】從而發覺【惡】還在我們肉體裡面。21-25節的【律】意思是【原則,定律】。【裡面的意思】就是我們的【新人】。 【新人】雖然【喜歡神的律】但自我肉體的【舊人】卻【順服罪的律】(25節)。信徒身上有兩個【律】:一個是要神的【新人】或【靈】,一個是不要神自我肉體的【舊人】或【肉體】。我們初信的時候對【肉體】的敗壞還不夠認識,以為【肉體】似乎死了,但不久就會發現它還活得很頑強,甚至越活越大。【我真是苦啊】是信徒成聖歷程中必然的體驗,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們帶到盡頭,讓我們肯放下自己,承認自己不能,讓神來救我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脫離這取死的身體】的唯一方法,就是與基督聯合,與祂同死與祂同活(六8)。不懂得與基督聯合的人,總想自己如何做個好人,好基督徒,但神並不需要人靠【肉體】來做。【罪的律】指【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就是舊生命傾向犯罪的性情。人的自我肉體的舊人已經全然墮落,敗壞,雖然【內心】願意【順服神的律】(22節),但【肉體】行出來的卻是【順服罪的律】。 思想:如果信徒還想繼續依靠【肉體】做些甚麼,實際上就是棄絕了基督的十字架。神要我們讓基督在裡面活,而不是靠自己活;祂要我們讓基督來做,而不是靠自己來做。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脫離自我的肉體,是每個信徒重生得救以後一生要學習的功課。我們有否願意【心意更新而改變】而不是依靠立志的生命呢? 祈禱:親愛主,求主記念我們的軟弱,記念我們每日都面對我們的試探,我們從肉體自我的私慾,使我們陷在罪中,求主使我們願意每日在你面前心意更新而改變。阿們!
羅馬書 1:18-32羅馬書 1:18-32
【原來】指下文為何【神的義】需要【本於信,以致於信】(17節)的原因。人在神面前的本相是【不虔不義】裡面沒有神的地位,心思的【不虔】導致了行為的【不義】以致【行不義阻擋真理】在神面前已經全然敗壞,無法憑自己得著拯救,必然走向滅亡,所以只能回到福音的大能【本於信,以致於信】(17節)。【人心】有認識神的本能,即使自稱無神論的人,在重大災難面前也會【祈福】。因為人裡面的靈是神專門為了使人能認識,敬拜祂而創造的【人心】的本能證明有神。【神的永能】是指神無限的能力,從萬物的存在就可見【神的永能】。【神性】是指神的本性和特徵,從萬物的美好就可以領悟到神的本性。許多人不以神為神,理由是他們不知道有神,不知道哪個宗教的神才是真神,但【所造之物】證明有神,神手所做一切的工【叫人無可推諉】不致於錯將受造物當作偶像來崇拜。人雖看不見造物主,卻可從宇宙萬物認識祂的本性。人的【不虔】(18節)首先是不承認神,明明看見神手裡所作一切的工,卻不承認有神(20節)。其次是【雖然知道神】卻不把神【當作神】而是用受造之物代替神,拒絕承認真神。我們的【知道】若不能使我們對真理有正確的態度,則這個【知道】也不過是【無知】。人裡面的靈既有敬拜神的本能,如果不敬拜真神,必然會製造偶像來代替真神。無神論者的假神比較多:金錢,事業,學問,權力,名譽,地位,愛,偉人,自己等……都會成為他們的偶像,並且因為裡面沒有敬畏之心,追求偶像時毫無底線。【神任憑】這句判語重複出現了三次(24,26,28節)當人用自由意志揀選離開神,追求【自由】時,神就任憑他們自行其是,偏行己路,結果是成為罪的奴隸,走向滅亡,這是神對人最可怕的處置。信徒寧願落在神管教的手中而受苦,也不願被神【任憑】。人雖然落在【虛謊】裡,不承認神,用別的來代替神,但這一切都不能改變神的真實,也不能動搖造物主的地位。因此保羅情不自禁地稱頌【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人離開神,追求【自由】結果必然是【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從古至今都是如此。【順性的用處】指神所設立正常的婚姻,家庭的功用【逆性的用處】指成為娼妓或同性戀行為。人若不肯承認神應有的地位,必然也不會承認人應有的地位,一切事情都會失去正常的次序,產生許多混亂。羅馬帝國的同性戀文化十分流行,許多皇帝都是同性戀,包括當時在位的尼祿;【妄為】必會招致【當得的報應】。人不是不能認識神,乃是【故意不認識神】。因此神就不勉強他們,任憑他們淪入自己所選的結局中,讓【惡】成為對惡人最大的懲罰【神的忿怒】(18節)就在此顯明出來。但神的任憑是有原則的,祂只是在一段時間內任憑,因為神是公義的,不能任憑【惡】永遠存留。【邪僻的心】就是19-27節所描述的【不虔】(18節)【不合理的事】就是28-32節所描述的【不義】(18節),心思的【不虔”必然帶出行為的【不義】。不是神的任憑產生人的【不虔不義】而是人的【不虔不義】在先,然後神就任憑這個事實。29-31節所列舉的【不義】都是以自我為中心,為著自己的快樂和滿足,將神和別人排擠一邊。這些【不義】不是外面學來的,而是因為【不虔】的人裡面失去了神的生命,反而有了【邪僻的心】(28節),裡面【充滿了各樣不義】一旦環境合適,自然就流露出【不義】【無知的】指沒有道德和屬靈的分辨力。行不義之事的人有兩個特點:1.他們是明知故犯,昧著良心做了再說,因此教育不能減少人犯罪的傾向;2.他們喜歡結伴做壞事(彌7:3)拉人一起下水,彼此壯膽,以為可以【法不責眾】甚至以罪為榮。 思想:當時羅馬帝國的社會寫照,也是今日世界的現實,兩千年來世人的道德毫無進步。遇到比自己強一點的,裡面的嫉妒就出來了;到比自己弱一點的,裡面的驕傲就出來了;到得罪自己的,裡面的苦毒也出來了。我們是否願意繼續過著被神【任憑】,還是保守自己,遠離罪惡呢? 祈禱:親愛主,你讓我們知道你愛每一個罪人,但卻最恨惡罪惡,因為主你最清楚罪的後果,罪的可怕,求主光照我們活在主你聖潔中,使我們遠離罪惡。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