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4節是對著當時的猶太人說的,但也是警告所有自以為屬靈,重生得救的人。猶太人有屬靈的特權,也有屬靈的責任。今天信徒擁有神兒女的身份和地位,又有神的話做引導,如果我們的行事為人和世人沒有兩樣,這些都要成為我們的額外定罪的依據。【分別是非】一詞可能源自當時的希臘哲學,和腓1:10的意思能都是【辨別什麼是最重要的】。19-21節保羅要提醒信徒讀聖經是為教育別人而讀,還是為自己行道而讀?保羅更反問信徒有沒有貪愛世界(提後4:10)犯了屬靈的淫亂呢?或高舉主的僕人,製造我們內心屬靈的偶像呢?信徒若只誇聖經的好處,卻不切實際實行道,在神的眼中便是【玷汙神】。因為神百姓的知行不一,甚至行為不如世人,會使神的名在不信的人中因我們【受了褻瀆】(24節)這是何等嚴重的罪!24節引自賽52:5【耶和華說,我的百姓既是無價被擄去,如今我在這裏作甚麼呢。耶和華說,轄制他們的人呼叫,我的名整天受褻瀆。】【割禮】是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記號(利12:3)也是在約中蒙福的憑據(創17:10-11)但如果人裡面沒有敬虔的實際【割禮就算不得割禮】。儀文形式對人是有益的,但人只有裡面先有屬靈的實際,才能得到外面的儀文形式的益處。【未受割禮的】指外邦人信徒那些在儀文形式上不完全的外邦人信徒,如果裡面有了屬靈的實際,不但算是完全了儀文,並且還要審判那些只有儀文而無實際的猶太信徒。猶太人很重視律法和割禮,但這兩樣如果沒有屬靈的實際,反倒成為被神定罪的根據。【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這是代表【真猶太人】的雙關語。猶太人的名字源自於其先祖【猶大】而這名字與【讚美】有關(創29:35;49:8)。29節是強調屬靈的實際,而不是說教會在神面前已經取代以色列人。 思想:神要我們【用心靈和誠實拜祂】(約4:23-24)【真割禮】的實際是【心靈】真事奉,真敬拜的實際也【心靈】。凡是裡面不需要基督的生命,不必倚靠聖靈,不必經過禱告相交就能做的事奉,就不是【在乎靈】的真事奉。凡只藉著建築,音樂等來營造敬拜氣氛,還沒等聖靈來感動,自己就先感動了,就不是【在乎靈】的真敬拜。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用真誠真摰的愛來愛我們,你最期望我們都用心靈和誠實面對主你,求主光照我們除去我們的虛假,更除去我們內心的黑暗,使我們行在光明中,如同行在主你的同在中。阿們!
羅馬書 2: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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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8:1-13羅馬書 8:1-13
當人完全絕望的時候(7:24)神就給人看見那條出路,就是【在基督耶穌裡】成為祂的肢體(12:4-5)依靠祂,為祂而活。【在基督耶穌裡】意思是基督一切所作的就成了我們的所作所為,基督一切所有的也成了我們的所有。與基督聯合的人,無論什麼難處都不要憑自己去掙扎,奮鬥,讓自己出頭,而是躲在基督裡面,讓祂出頭。【定罪】不只是【稱義】的相反,也包括判決之後的刑罰【在基督耶穌裡】既然已經稱義,裡面是基督,外面也是基督,就沒有理由繼續服刑。雖然人裡面的兩律還在交戰,但現在出現了第三個【律】使神的生命能進來,讓我們【心中的律】得著剛強和供應,不需要任何規則,就可以順服聖靈的管理,制服【肢體中犯罪的律】(7:23)活出蒙神悅納的生活。在受造之物中,生命的律是最大的律,生命的力量是最大的力量,生命在哪裡顯出來了【罪和死的律】就停止了。不是律法不好,而是因著人的【肉體軟弱】使律法【有所不能行的】顯不出正面的功用,不能把人帶到神的面前,只能定罪人,叫人絕望。人既然跟不上律法的要求,趕不上神的心思,【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來成就祂的旨意。【罪身的形狀】直譯為【罪的肉體的形狀】。保羅為了強調人的【肉體】被罪霸佔,所以說【罪身】。【贖罪祭】就是用上帝兒子的生命來買贖人,是生命贖取生命的原則來成就救恩。【在肉體中定了罪案】指與基督聯合的人的罪已經在基督的【肉體】中被定罪、刑罰,解決了人【肉體】的基本問題,神不再追討我們了。基督在十字架上【贖罪祭】的一面解決了罪,一面也解決了【肉體】對我們的攔阻,使得我們能【不跟隨肉體,只隨從聖靈】。【隨從肉體】的人活在律法之下【隨從聖靈】的人活在恩典之下,這恩典是要完全律法【賜生命】(2節)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身上。【體貼肉體】使人犯罪,拒絕神,拒絕屬靈的成長,結果【就是死】。【肉體】的性質是不服神,拒絕神,攔阻我們的屬靈成長,人甚麼時候【體貼肉體】就成為一個【與神為仇】的人。人若想靠著肉體的努力來事奉神、【賄賂】神,無論怎麼努力都是白費。因為【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當聖靈安然【住】在我們心裡作主人,作王,而不是作客的時候,我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我們今生的身體因著罪的後果,一定要死亡,但我們的靈卻因信稱義而活過來,將來我們的身體也必要被聖靈復活(11節)。住在我們心裡的聖靈,是我們將來身體復活的保證,為此神【賜給我們聖靈作憑據】(林後5:5)。神已經算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了(6:6;加5:24)但要把十字架的功效一件一件地落實在我們身上,讓我們不【順從肉體】【治死身體的惡行】【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6:11),我們自己的努力是做不到的,只能靠著聖靈在我們身上的工作。 思想: 經文讓我們明白今日信徒有聖靈的內住,更每日得著聖靈的幫助與同在,縱使生活仍會面對試探,肉體私慾的誘惑,取決的關鍵就是我們願意【體貼肉體】還是【體貼聖靈】我們又願意每日體貼甚麼呢?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賜下我們寶貴的聖靈,不但住我們心中,更成為我們的幫助,成為我們的力量。求主使我們每日都願意體貼聖靈,過著生命平安的生活。阿們!
羅馬書 7:14-25羅馬書 7:14-25
神的【律法是屬乎靈的】人無法遵行律法,問題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們,因為在亞當裡的人不是【屬乎靈的】而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罪是我們【肉體】的主人,所以我們的【肉體】沒有辦法抗拒罪的轄制,不能順服神,與【屬乎靈的】律法格格不入。這【肉體】甚至也在重生的人裡面(18節)。【罪】是單數,指那犯罪的生命。14-25節繼續7-13節所用的第一人稱單數【我】但用現在式代替了過去式,有人因此認為7-13節是說重生之前的經歷,14-25節是說重生之後的經歷。但保羅並未明確如此區分,他所強調的重點是要脫離律法。實際上,本章所講,是信徒在得救之前和得救之後都曾有過的經歷。雖然我們靠自己無法勝過罪,但我們裡面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2:15)定我們不遵行律法之罪。如果【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表明我們的內心【應承律法是善的】站在律法一邊控告自己。【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不是推脫責任,而是認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罪仍然【住在我裡面】深藏在我們的自我的肉體生命裡面,因此我們必須徹底放棄肉體的掙扎努力。信徒的生命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裡面的人(林後4:16原文)。裡面的【新人】是基督的生命(弗3:17),但外面的【舊人】是【屬乎肉體的】(14節)是拒絕神的。因為【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已經徹底敗壞,所以神拒絕一切【肉體】的活動,不但拒絕【惡行】連從肉體中出來的【善行】【美德】也拒絕。所以聖經不是勸人為善,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與基督聯合。【我所願意,我所不願意】就是我們的意志。意志並不能供應我們能力,人沒有辦法依賴【立志為善】(18節)來做個好基督徒。信徒【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12:1)不是依靠立志,而是依靠【心意更新而改變】(12:2)。信徒裡面自我肉體的【舊人】和【新人】同時存在,使我們落在掙扎的【律】裡。當我們甚麼都不做的時候,感覺不到這【律】的存在,但當我們的【新人】【願意為善的時候】立刻就會牽動自我肉體的【舊人】從而發覺【惡】還在我們肉體裡面。21-25節的【律】意思是【原則,定律】。【裡面的意思】就是我們的【新人】。 【新人】雖然【喜歡神的律】但自我肉體的【舊人】卻【順服罪的律】(25節)。信徒身上有兩個【律】:一個是要神的【新人】或【靈】,一個是不要神自我肉體的【舊人】或【肉體】。我們初信的時候對【肉體】的敗壞還不夠認識,以為【肉體】似乎死了,但不久就會發現它還活得很頑強,甚至越活越大。【我真是苦啊】是信徒成聖歷程中必然的體驗,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們帶到盡頭,讓我們肯放下自己,承認自己不能,讓神來救我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脫離這取死的身體】的唯一方法,就是與基督聯合,與祂同死與祂同活(六8)。不懂得與基督聯合的人,總想自己如何做個好人,好基督徒,但神並不需要人靠【肉體】來做。【罪的律】指【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就是舊生命傾向犯罪的性情。人的自我肉體的舊人已經全然墮落,敗壞,雖然【內心】願意【順服神的律】(22節),但【肉體】行出來的卻是【順服罪的律】。 思想:如果信徒還想繼續依靠【肉體】做些甚麼,實際上就是棄絕了基督的十字架。神要我們讓基督在裡面活,而不是靠自己活;祂要我們讓基督來做,而不是靠自己來做。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脫離自我的肉體,是每個信徒重生得救以後一生要學習的功課。我們有否願意【心意更新而改變】而不是依靠立志的生命呢? 祈禱:親愛主,求主記念我們的軟弱,記念我們每日都面對我們的試探,我們從肉體自我的私慾,使我們陷在罪中,求主使我們願意每日在你面前心意更新而改變。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