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羅馬書 3:1-18

羅馬書 3:1-18

保羅在此假設有人打斷他之前的論證,說:既然猶太人在神面前也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只有裡面作猶太人才算數,內心的割禮才有用,那麼,神為什麼要揀選猶太人?為什麼要他們的肉身受割禮?保羅的回答是:【凡事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祂揀選猶太人,首先是為了將祂的旨意和計劃交託給他們,好向世人啟示出來。其餘的長處包括:【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9:4-5)。保羅又假設有人會繼續質疑:雖然猶太人託管神的聖言,但許多猶太人還是不信耶穌就是基督啊?而神藉著猶太人所啟示的旨意,不會因為部分猶太人的不信而落空。人的不信【不如說】是讓世人認識自己的虛謊,而不是令神的真實遭受指責。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神的公義;而當人企圖議論神的時候,說來說去,真理還是在神那裡,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保羅又假設有另一個反對意見:【如果人的不信反倒顯出神的信實,人的不義反倒顯明了神的義,那麼,人的罪既然使神得到益處,為什麼神還降怒施行報應呢?保羅的回答是:公義是神不可或缺的屬性,如果祂不報應罪惡,怎麼能審判世界呢?第七節這個假設的反對者仍然堅持己見。假設的反對者說:【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保羅回答:【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因為這是曲解並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祂的良善來。這樣的辯解是故意混亂真理與神為敵,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該受神的審判。神固然可以把壞事變成好事,但如果人【作惡以成善】用惡的方法去做好事,結果也要受到公義的審判。保羅假設又有人質疑:【我們猶太人守律法,在神面前作惡比較少,比外邦人強。】保羅的回答是:【不錯,外邦人犯了罪,但猶太人也犯了罪,在神面前都會被定罪。在人看來,有好人,壞人之分,但按神的眼光來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人都不尋求神,卻與神為敵,通不過神公義的標準。10-12節引自詩14:1-3;詩53:1-3和傳7:20證明普世之人都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沒有明白的】可見人的理性並不可靠:【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林前2:14)。【沒有尋求神的】沒有人會主動尋求神,即便有尋求的,也不是尋求神自己,而是尋求神的賜福。人之所以照著神的形像被造,是要成為神的兒子、做神的僕人來管理祂所創造的世界。人生的目的就是被神使用,人若偏離了神,就【變成無用】整個人生都是白活,結局都是死亡。人裡面【都是偏離正路】導致外面【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3-18節)所以信徒的得救並不是因為行為比別人好,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13節人的百體中犯罪最多,最難制伏的是口舌(雅3:1-8)因為人的內心污穢【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太12:33-37)。15-17節引自賽五19:7-8指人在犯罪作惡時很勤快。許多信徒也是怕人不怕神,真正認識神的人卻是敬畏神,尊敬人。 思想:人的不信無法改變神的信實,也不能破壞祂話語的成就,相反,只會更襯托出神的真實。歷代以來,不是要等人對了,神才能做工。人不對,神還是能工作:【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2:13)。因此,無論環境如何,我們狀態如何,信實神一直都仍在作工。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的工作,更感謝你的信實,縱使我們仍會軟弱,仍會困苦,但使我們深信主你仍然作工,因主你的信實永不改變。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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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律法是屬乎靈的】人無法遵行律法,問題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們,因為在亞當裡的人不是【屬乎靈的】而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罪是我們【肉體】的主人,所以我們的【肉體】沒有辦法抗拒罪的轄制,不能順服神,與【屬乎靈的】律法格格不入。這【肉體】甚至也在重生的人裡面(18節)。【罪】是單數,指那犯罪的生命。14-25節繼續7-13節所用的第一人稱單數【我】但用現在式代替了過去式,有人因此認為7-13節是說重生之前的經歷,14-25節是說重生之後的經歷。但保羅並未明確如此區分,他所強調的重點是要脫離律法。實際上,本章所講,是信徒在得救之前和得救之後都曾有過的經歷。雖然我們靠自己無法勝過罪,但我們裡面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2:15)定我們不遵行律法之罪。如果【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表明我們的內心【應承律法是善的】站在律法一邊控告自己。【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不是推脫責任,而是認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罪仍然【住在我裡面】深藏在我們的自我的肉體生命裡面,因此我們必須徹底放棄肉體的掙扎努力。信徒的生命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裡面的人(林後4:16原文)。裡面的【新人】是基督的生命(弗3:17),但外面的【舊人】是【屬乎肉體的】(14節)是拒絕神的。因為【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已經徹底敗壞,所以神拒絕一切【肉體】的活動,不但拒絕【惡行】連從肉體中出來的【善行】【美德】也拒絕。所以聖經不是勸人為善,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與基督聯合。【我所願意,我所不願意】就是我們的意志。意志並不能供應我們能力,人沒有辦法依賴【立志為善】(18節)來做個好基督徒。信徒【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12:1)不是依靠立志,而是依靠【心意更新而改變】(12:2)。信徒裡面自我肉體的【舊人】和【新人】同時存在,使我們落在掙扎的【律】裡。當我們甚麼都不做的時候,感覺不到這【律】的存在,但當我們的【新人】【願意為善的時候】立刻就會牽動自我肉體的【舊人】從而發覺【惡】還在我們肉體裡面。21-25節的【律】意思是【原則,定律】。【裡面的意思】就是我們的【新人】。 【新人】雖然【喜歡神的律】但自我肉體的【舊人】卻【順服罪的律】(25節)。信徒身上有兩個【律】:一個是要神的【新人】或【靈】,一個是不要神自我肉體的【舊人】或【肉體】。我們初信的時候對【肉體】的敗壞還不夠認識,以為【肉體】似乎死了,但不久就會發現它還活得很頑強,甚至越活越大。【我真是苦啊】是信徒成聖歷程中必然的體驗,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們帶到盡頭,讓我們肯放下自己,承認自己不能,讓神來救我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脫離這取死的身體】的唯一方法,就是與基督聯合,與祂同死與祂同活(六8)。不懂得與基督聯合的人,總想自己如何做個好人,好基督徒,但神並不需要人靠【肉體】來做。【罪的律】指【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就是舊生命傾向犯罪的性情。人的自我肉體的舊人已經全然墮落,敗壞,雖然【內心】願意【順服神的律】(22節),但【肉體】行出來的卻是【順服罪的律】。 思想:如果信徒還想繼續依靠【肉體】做些甚麼,實際上就是棄絕了基督的十字架。神要我們讓基督在裡面活,而不是靠自己活;祂要我們讓基督來做,而不是靠自己來做。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脫離自我的肉體,是每個信徒重生得救以後一生要學習的功課。我們有否願意【心意更新而改變】而不是依靠立志的生命呢? 祈禱:親愛主,求主記念我們的軟弱,記念我們每日都面對我們的試探,我們從肉體自我的私慾,使我們陷在罪中,求主使我們願意每日在你面前心意更新而改變。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