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羅馬書 3:19-30

羅馬書 3:19-30

10-18節所引用的聖經都是【律法上的話】。律法的功用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靠行律法而得救,而是為了指證他們的罪,使他們無話可說和外邦人一樣【伏在神審判之下】。人裡面迷失了,就做不出在神眼中看為好的事。不認識神律法的人,不知道神看為好的標準。認識律法的人,知道神的標準,卻沒有辦法行出來。因此【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靠行律法稱義,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迴轉歸向基督。人既然不能靠著遵行律法顯出【神的義】神就【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穌基督身上顯出祂的義,滿足祂公義的要求。【律法】(申18:18)和【先知】書(賽53:4)都指出一個事實,神不斷地【在律法以外】記念人在律法以外給人開一條蒙恩的路。猶太人和外邦人在罪上【並沒有分別】在神的恩典上也【沒有分別】。因為無論有沒有律法,人自己都沒有【義】都需要神另外【加給】。23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人當初是按神的形象而造,是為著神的榮耀而被造的(賽43:7)凡是沒有【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的人,都是【虧缺了神的榮耀】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救贖】是古奴隸市場的用語,指支付贖價使奴隸獲得自由(出15:13)。我們在神面前被【稱義】罪得赦免,不是因為我們做了什麼,而是因著恩典【白白地稱義】,完全是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支付了贖價,替我們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神不是等我們一生行完律法,到終點才宣告我們為義人,而是【在律法以外】在我們重生得救的起點就先接納我們為義人。【挽回祭】原文與【施恩座】(來9:5)是同一個詞hilasterion指挽回的途徑,在希臘文學中指異教以獻祭來討好忿怒的假神。保羅借用【挽回祭】這個異教名詞,但所表達的概念與異教截然不同:1,異教假神的忿怒是易怒霸道,反复無常的;而真神的忿怒則是出於祂對一切罪惡的公義,不變的恨惡。 2.異教是人或第三者提供禮物來賄賂假神;而真神則是出於祂自己的愛,用祂的兒子為【挽回祭】主動【挽回】(來2:17)恢復我們與祂之間的關係。這【 挽回祭】是神主動設立的,而不是罪人預備的,基督不但是【挽回祭】也是獻上【挽回祭】的祭司,祂如今仍然是【挽回祭】因為祂一次獻上的祭永遠有效(來10:10);我們不僅在得救時靠基督作【挽回祭】得以與神和好,並且在得救之後,繼續靠基督作【挽回祭】得以維持【與神相交】(約壹1:6)。神一面【憑著耶穌的血】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使神可以接納人,赦免人的罪(來9:22);另一面【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效,坦然就近神(來10:19)。依照公義的原則,犯罪的就應受刑罰。從開始人就都犯了罪,但是人卻沒有都受刑罰,因為神的計劃是到了時候【設立耶穌作挽回祭】(25節)所以在十字架的【挽回祭】做成之前【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節)。現在主耶穌已經作了挽回祭,滿足了神正義的要求,神才【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了,就顯明了神自己是公義的。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知道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信主之法】(27節)。27節【立功之法】就是人憑自己的行為得以稱義,因此就會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自誇。而【信主之法】使人無法自誇,因為信心乃是神所賜的(弗2:8-9)。【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保羅並不是說不需要遵行律法,而是說人若靠自己,再努力遵行也無法達到被神【稱義】的程度。神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因此祂悅納人,不是根據只傳給猶太人的【律法】而是根據【信】。神用【信】的原則來重新接納猶太人和外邦人;【受割禮的】指猶太人【未受割禮的】指外邦人。 思想:人被神【稱義】是靠著信心領受神白白的恩典,而不是靠行為。我們因信稱義,一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一面因著基督生命的大能。所以恩典成全了律法,因信稱義不但不會廢了律法,反而是堅固了律法,成全了律法。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的恩典,使我們明白主你的救贖,並不是利益,更不是交易,而是你的慈愛,求主每帶我們到你十字架下,明白主你為我們所作的【挽回祭】。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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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神旨意的信徒在地上的國度寄居的時候,對地上的權柄的態度是(1-7節)【順服】對地上的鄰舍的態度是【愛】(8-10節),對地上的自己的要求是【行事為人要端正】(11-14節)。(1節)【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每一個政權的存在都仰賴神,地上的權柄不過是表明神的權柄。任何政權若沒有神的允許,沒有一個能夠存在。因此【人人當順服他】實際上是順服允許這些權柄存在的神。雖然世俗的政府和法庭【都是神所命的】我們承認那些【在上有權柄的】(1節)背後是至高的神。(1節)【權柄】主要指有權【佩劍】(4節)徵稅(6節)的政府。保羅勸勉信徒順服掌權者,並非因為當時的政權善待教會。掌權者的不公義自有神來對付,在尼祿開始逼迫前夕,保羅仍教導【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預備行各樣的善事】(多3:1);【神所命的】(1節)權柄,職責都是賞善罰惡,若是違背了這個原則,神必然會叫這個權柄站立不住。因此,我們最應當關心的是自己如何【行善】而不【作惡】(3節)注意自己如何在神面前交帳,而不是只關注在政府的腐敗,專製或不公義上,保羅卻指出,他們只不過是【神的用人】(4節),是神手中有用的工具。歷史證明,雖然羅馬帝國後來開始長期逼迫教會,但從主前30年開始長達兩百年的【羅馬和平Pax Romana】卻是福音廣傳的最好時機,實在【是與你有益的】( 4節)。世人是被迫【順服】(5節)因為懼怕法律的製裁;信徒是主動【順服】因為對神,對人當有【無虧的良心】(徒24:16)。信徒【良心】(5節)的功用被聖靈恢復了,當我們的心思言行順服聖靈的管理時【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約壹3:19) 。(6節)【糧】原文是【貢物,稅金】指羅馬帝國的稅收; (7節)【稅】原文是【關稅】指地方政府的稅收。這些稅收不但被用來維持政府和軍隊,修築公共設施,也被用來建造敬拜凱撒的廟宇,所以有許多猶太人不願意向異教政府繳稅。(7節)【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這原則正如【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可12:17)。我們在【黑夜】(12節)裡學習順服地上的權柄,到【白晝】(12節)才能【審判世界】(林前6:2)。信徒活在地上,不但不可虧欠政府(7節),而且【凡事都不可虧欠人】(8節);不但不可逃避該負的責任,並且對肢體之間的【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9節),永遠不要以為已經盡到責任了。我們對基督的愛體會得越多,就越肯在彼此相愛【常以為虧欠】(8節),不是去想對方該不該得,配不配得,而總是覺得自己愛得不夠,關心得不夠,就像永遠都不知道的債。【愛人如己】(9節)原文是【愛鄰舍如同自己】(路10:27)一切我們可以幫到的人,不管有沒有信主,都是我們的【鄰舍】。【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9節)就是十誡的第七,第六,第八和第十條(出20:13-17)都被包含在【愛人如己】之中。【愛】不是代替律法,而是滿足了律法的最高要求,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10節)。這是【基督的律法】(加6:2),超越了政府的律法(1-7節)。(10節)【愛就完全了律法】這是讓我們警醒,而不是讓我們自誇,真正的【愛】絕對不是一件容易行出來的事。【愛】(10)和【順服】(1節)一樣,都沒有看起來那麼容易,都是我們一生最難學習的功課:但卻不可與【鄰舍】一同活在【黑夜】(12節)之中,而應當【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13節)。在逼迫面前,保羅說【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11節),因為【黑夜已深,白晝將近】(12節)【趁早睡醒】(11節)是【警醒謹守】(帖前5:6)不再對罪不敏感。而我們在黑夜之中賴以勝過罪惡的【光明的兵器】(12節)。【荒宴醉酒,好色邪蕩,爭競嫉妒】(13節)都是外邦人在晚上常見的活動。在主再來之前,雖然【黑夜已深】(12節),我們的【行事為人】卻應當【好像行在白晝】(13節)警醒地活在神的權柄管理之下,隨時【預備迎見祢的神】(摩4:12)。所以不能和世人一樣繼續在黑夜中【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14節);我們【披戴主耶穌基督】【穿上新人】(弗4:24)就是活出基督的生命,讓基督的性情顯明在我們身上,以致世人看見我們,就像看見基督一樣。 思想:當我們有了付出,卻未必有【愛】。【愛】並不是人因著憐憫或同情所產生的付出,而是從我主基督生命中的流露。我們有否願意因著愛,活出順服,活出基督的生命呢? 祈禱:親愛主,從前我們都不知道甚麼是愛,或許只會憑著感覺,憑著主觀去愛,是主你讓我們明白真的愛,更能夠經歷這份真的愛,求主讓我們活出基督的生命與愛。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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