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15:7,18)而律法是在此後四百三十年才賜下的(加3:17)這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是否遵行律法,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15:6)。如果只有【屬乎律法的人】才有資格承受神的應許,那麼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約瑟都不合格,因為他們的時代還沒有律法。一方面,若神在賜下應許四百三十年之後又另外加上【律法】的條件,違背了神的信實,【信就歸於虛空】。另一方面,如果以人遵行律法作為成就應許的先決條件,那神的應許就永遠不可能成就,因為沒有人能完全遵行律法(15節)【應許也就廢棄了】。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因為【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5:13)。但如果沒有律法清楚說明,人就不知道那是犯罪。律法的功用是定罪人,讓人知道自己無法完全遵行而知罪,並不是讓人因完全遵行律法而稱義。【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和【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3)類似,可能是套用一句當時的格言。神在恩典中所賜的,人只能憑信心來獲取,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不管有律法,沒有律法,也不管受割禮,未受割禮,問題只在乎是否用信心去領受恩典。【一切的後裔】包括亞伯拉罕的肉體後裔和【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屬靈後裔。【叫死人復活】在此特別指亞伯拉罕認為【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斷絕】(19節)。【使無變為有】在此特別指將從亞伯拉罕出生的【多國】當時不僅尚不存在,而且因亞伯拉罕與撒拉已經年歲老邁,根本不可能有出現的機會。神將他的名字從【亞伯蘭】改為【亞伯拉罕】(創17: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成為猶太人的父,也作【我們世人的父】即世上一切按他信心蹤跡去行之人的屬靈之父。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因著對神的話語滿有把握,因此按人看【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這樣的信心,使祂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祂信心後裔的人,也要有如此的信心。【得以作多國之父】亞伯拉罕的後代包括以撒的後裔(以色列與以東),以實瑪利所生的十二族(創25:12-18)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孫(創25:2-4)也包括眾多的屬靈後裔。【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創15:5)神告訴當時還沒有孩子的亞伯拉罕,不要看自己的所有,所能,所是,不要看自己年紀老邁,妻子也不能生育,他的後裔將多如眾星,不可勝數。亞伯拉罕【信心】並非不排斥理性思想,也不是對難處佯作不見,而是【雖然想到】自己所面臨的難處,但經過仔細思想,還是認為神的應許遠超過一切不利的條件。亞伯拉罕的【信心或不軟弱】並非因為他有過人的自信,而是因為神所賜的真實信心一定能使人超越難處、超越環境,而神用恩典的帶領也一定會印證祂的信實。這裡所說的亞伯拉罕的【信】是在亞伯拉罕【將近百歲的時候】的信心(19節)。亞伯拉罕在八十六歲生了以實瑪利(創16:16)以為那就是神所應許的後裔(創17:18),但到了九十九歲(創17:1)神卻說【不然】。所以亞伯拉罕的信心一方面是不看自己的所有(以實瑪利),另一方面是單看神的所做(以撒)。亞伯拉罕心裡對神的應許不是沒有經過掙扎(創17:17)但神藉著種種的波折和恩典的帶領,使他【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真實的信心是建立在【仰望神的應許】的根基上,而不是自己的【自信】。亞伯拉罕自己雖然不能,但神能,自己雖然沒有,但神有。信心就是【滿心相信】神是既能,又有,祂不能背乎自己,所以【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21節)。能蒙神【算為祂的義】的真實信心,是【堅固】(20)的信心,是【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21節)的信心。這樣的信心本身就是神所賜的恩典,為要【將榮耀歸給神】(21節)。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也適用於一切與祂有同樣信心的人。我們所信的那位【從死裡復活的】主耶穌,正是亞伯拉罕所信的那位【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真正的信心既要相信主耶穌已經為我們受死,也要相信祂已經為我們復活。 思想:有信心的人不一定不會起疑惑,但不是【因不信心裡起疑惑】而是人在跟隨神過程中的有限,神必會讓我們【因信心裡得堅固】。這正顯明信心不是出於人自己,而是來自神的賞賜,來自神的信心才能【將榮耀歸給神】。 祈禱:親愛主,你明白知道我們的軟弱,不信,但你仍然愛我們,更願意付上你的生命,滿足天父公義我要求,求主使我們不靠自己,而是仰望你【因信心裡得堅固】。阿們!
羅馬書 4: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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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15:14-33羅馬書 15:14-33
保羅向羅馬教會的信徒表示,他寫本信並非因為他們不夠成熟,而是要【提醒】(15節)他們一些事情。保羅客氣地自稱【稍微放膽】(15節)是因為保羅還沒去過羅馬教會,所以語氣不像寫信給哥林多,加拉太教會那麼直接。【我在基督耶穌裡有可誇的】(17節)顯示這些其實是基督自己的工作。保羅在此向羅馬教會論到【在基督耶穌裡有可誇的】的事,是為了提醒那些外邦信徒,正是一個地道道的猶太人保羅,被神揀選【為外邦人作基督耶穌的僕役,作神福音的祭司】(16節),這證明外邦人在福音上欠了猶太人(27節)所以他們應當接納猶太弟兄。另一方面,當時有些猶太信徒認為外邦信徒是不潔淨的,因為他們沒有受割禮。所以保羅也指出,聖靈已經住在他們裡面,使外邦人【因聖靈成為聖潔】了(16節),可以被獻給神當作【活祭】(12:1)。15:14-16:27是信尾的附註和問安,目的也是向羅馬信徒顯明【彼此接納】(7節)的榜樣,讓他們也能操練【彼此接納】。我們的任何事奉,都是【基督藉我做的】(18節),因此成就歸功於神自己,挫折也由神自己負責,祂必有最好的計劃和安排。(19節)【以利哩古】是馬其頓北方,亞得里亞海東岸說拉丁文的省份,大約是近代前南斯拉夫和阿爾巴尼亞一帶。【從耶路撒冷,直轉到以利哩古】(19節)代表保羅已經把福音傳遍了地中海東部,下一步的目標是把福音傳往地中海西部。21節引自七十士譯本的賽52:15用來說明保羅從基督所領受的開荒佈道的呼召。(22節)【我因多次被攔阻,總不得到你們那裡去】顯示之前攔阻保羅去羅馬的原因(1:13)是因為【以利哩古】(19節)以東的福音需要。現在福音在地中海的東部都已經傳遍了(23節)所以保羅可以前往羅馬了。地中海西面的西班牙是當時已知世界的西方地極,而羅馬是前往西班牙的必經之地。(24節)【送行】是含蓄的說法,包括提供物質和後勤的支持,顯示保羅希望以羅馬教會作為向西班牙傳道的根據地。保羅向羅馬信徒提起與他們並不相干的【供給聖徒】的事(林前16:1-4)是要提醒他們對猶太信徒【所欠的債】( 27節)。(26節)【馬其頓】和【亞該亞】是羅馬帝國的兩個省份,合起來相當於現代的希臘。這些捐款的教會都是保羅親自建立的。保羅清楚知道自己去羅馬是出於神的帶領,所以確信【必帶著基督豐盛的恩典而去】(29節)。【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又藉著聖靈的愛,勸你們與我一同竭力,為我祈求神】(30節)表明不但要靠主耶穌基督的名禱告,也要靠【聖靈的愛】來激勵他們禱告。【一同竭力】原文的意思很強烈,意思是一起爭戰,比賽,需要竭盡全力,這是我們禱告應有的態度。保羅前往耶路撒冷的旅程充滿危險和變數,所以保羅請求羅馬教會代禱三件事(31-32節),這三件事最後都蒙了神的應允:1.保羅還沒動身就聽到有【猶太人設計要害他】(徒20:3)但結果還是化險為夷,脫離了那些【在猶太不順服的人】(31節);2.保羅所帶的外邦教會【為耶路撒冷所辦的捐項】(31節)果然蒙了耶路撒冷教會領袖雅各和猶太眾長老的悅納(徒21:17-20);3.保羅後來被押送到羅馬受審(徒27:1)以出人意料的方式【順著神的旨意,歡歡喜喜地到你們那裡】( 32節),在羅馬放膽傳了兩年道(徒28:30-31)。使徒保羅有極大的屬靈恩賜和成就,但他在許多書信中都要求對方為自己代禱(羅15:30;弗6:19;西4:3-4;帖前5:25;帖後3:1 -2)。這不是因為對方的禱告【更靈】也不是因為沒有代禱神就不做工,更不是代禱的人越多神就越垂聽;而是要把自己擺進基督的身體裡,帶動所有的肢體藉著同心禱告,在靈裡合一配搭,【建立基督的身體】(弗4:12)。因為神所要得著的是基督的身體,而不是幾個【超級肢體】。當羅馬教會與保羅【一同竭力】為這三件與猶太和外邦信徒都有關的事禱告時【聖靈的愛】就能充滿他們,讓他們能從心裡【彼此接納】。 思想:凡是神為我們所開的路,無論是鄉村或城市,無論是自由來往還是帶著鎖鏈,都是要我們【帶著基督豐盛的恩典去】在所到之處成為宣揚福音的使者,傳遞恩典的管道。願我們帶著主的恩一同建立基督的身體。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的工作,你的旨意從來沒有停止,沒有後退,更著蒙恩的人能一同建立,成就你的旨意的工作,願主充滿你的教會,使我們【一同竭力】榮耀你。阿們!
羅馬書 7:14-25羅馬書 7:14-25
神的【律法是屬乎靈的】人無法遵行律法,問題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們,因為在亞當裡的人不是【屬乎靈的】而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罪是我們【肉體】的主人,所以我們的【肉體】沒有辦法抗拒罪的轄制,不能順服神,與【屬乎靈的】律法格格不入。這【肉體】甚至也在重生的人裡面(18節)。【罪】是單數,指那犯罪的生命。14-25節繼續7-13節所用的第一人稱單數【我】但用現在式代替了過去式,有人因此認為7-13節是說重生之前的經歷,14-25節是說重生之後的經歷。但保羅並未明確如此區分,他所強調的重點是要脫離律法。實際上,本章所講,是信徒在得救之前和得救之後都曾有過的經歷。雖然我們靠自己無法勝過罪,但我們裡面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2:15)定我們不遵行律法之罪。如果【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表明我們的內心【應承律法是善的】站在律法一邊控告自己。【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不是推脫責任,而是認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罪仍然【住在我裡面】深藏在我們的自我的肉體生命裡面,因此我們必須徹底放棄肉體的掙扎努力。信徒的生命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裡面的人(林後4:16原文)。裡面的【新人】是基督的生命(弗3:17),但外面的【舊人】是【屬乎肉體的】(14節)是拒絕神的。因為【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已經徹底敗壞,所以神拒絕一切【肉體】的活動,不但拒絕【惡行】連從肉體中出來的【善行】【美德】也拒絕。所以聖經不是勸人為善,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與基督聯合。【我所願意,我所不願意】就是我們的意志。意志並不能供應我們能力,人沒有辦法依賴【立志為善】(18節)來做個好基督徒。信徒【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12:1)不是依靠立志,而是依靠【心意更新而改變】(12:2)。信徒裡面自我肉體的【舊人】和【新人】同時存在,使我們落在掙扎的【律】裡。當我們甚麼都不做的時候,感覺不到這【律】的存在,但當我們的【新人】【願意為善的時候】立刻就會牽動自我肉體的【舊人】從而發覺【惡】還在我們肉體裡面。21-25節的【律】意思是【原則,定律】。【裡面的意思】就是我們的【新人】。 【新人】雖然【喜歡神的律】但自我肉體的【舊人】卻【順服罪的律】(25節)。信徒身上有兩個【律】:一個是要神的【新人】或【靈】,一個是不要神自我肉體的【舊人】或【肉體】。我們初信的時候對【肉體】的敗壞還不夠認識,以為【肉體】似乎死了,但不久就會發現它還活得很頑強,甚至越活越大。【我真是苦啊】是信徒成聖歷程中必然的體驗,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們帶到盡頭,讓我們肯放下自己,承認自己不能,讓神來救我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脫離這取死的身體】的唯一方法,就是與基督聯合,與祂同死與祂同活(六8)。不懂得與基督聯合的人,總想自己如何做個好人,好基督徒,但神並不需要人靠【肉體】來做。【罪的律】指【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就是舊生命傾向犯罪的性情。人的自我肉體的舊人已經全然墮落,敗壞,雖然【內心】願意【順服神的律】(22節),但【肉體】行出來的卻是【順服罪的律】。 思想:如果信徒還想繼續依靠【肉體】做些甚麼,實際上就是棄絕了基督的十字架。神要我們讓基督在裡面活,而不是靠自己活;祂要我們讓基督來做,而不是靠自己來做。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脫離自我的肉體,是每個信徒重生得救以後一生要學習的功課。我們有否願意【心意更新而改變】而不是依靠立志的生命呢? 祈禱:親愛主,求主記念我們的軟弱,記念我們每日都面對我們的試探,我們從肉體自我的私慾,使我們陷在罪中,求主使我們願意每日在你面前心意更新而改變。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