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照著我們的本相選召我們,並沒有介意我們蒙召時配偶是否信主,是【已受割禮】(18節)還是【未受割禮】(18節)是【奴隸】(21節)還是【自由之人】(22節),因為各種身分和境況,都能成為神造就我們的環境與工具。因此,我們【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17節)學習在各種身分和環境下事奉神,見證神,而不是追求改變地上暫時的身份和環境。因為我們不是憑外在的儀文,身分,地位作基督徒,而是憑內在心靈的實際作基督徒(羅2:28-29)因此最要緊的是讓聖靈改變我們的生命【守神的誡命】(19節)而不是改變在地上暫時的身分,環境。羅馬帝國的奴隸沒有任何自由和權利,但保羅卻吩咐蒙召時【作奴隸】的人【不要因此憂慮】(21節)因為神既在他為奴時選召他,必然會給他力量在為奴的生活中服事基督(西3:22-23)。【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21節)原文是【若能以自由,則盡量利用】。主的呼召不是為了改變我們外在的身份,而是改變我們裡面的實際。奴隸蒙召後,裡面就進入榮耀無比的真自由,從罪的奴僕變成【主所釋放的人】(22節);而自由人蒙召後,裡面卻變成【基督的奴僕】(22節),一生謙卑服事主。【不要作人的奴僕】(23節),不是鼓勵做奴隸的信徒不尊重主人,而是說要做【基督的奴僕】。【不要作人的奴僕】(23節)不只是不做別人的奴僕,也是不作自己的奴僕,凡事為著主的緣故。保羅兩次強調【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24節)並不是指消極接受現狀,不努力改善自己,而是提醒蒙召者在現有的【身分】裡學習活在神的權柄之下。信徒最重要的不是改變自己的【身分】而是保守自己【在神面前】因為只要【在神面前】任何【身分】都可以事奉神。【這身分】包括蒙召者的婚姻狀態(1-16節)是否受割禮(18-20節)奴隸或自由人(21-23節)。【論到】(25節)指哥林多教會在信上詢問此事。【童身的人】(25節),指從未結婚的人。【沒有主的命令】(25節)指主耶穌在世時並沒有留下這類的教訓,25-28節是保羅的勸告。但保羅的話是在聖靈感動下說的(40節),被聖靈承認,作為神的話列入聖經。【現今的艱難】(26節)指寫本信時哥林多人面臨某種嚴重的困境,可能是克勞第時代的飢荒(徒11:28)。既在艱難之中,保羅認為最好就是不要改變現有的婚姻狀態,正如狂風暴雨中不宜更換船隻。因為在當時艱難的環境下,已婚的人會增加家庭的負擔,所以【肉身必受苦難】(28節)。 (29節)表示以下的話非常嚴肅;【時候減少了】是指當時哥林多人所面臨的【現今的艱難】(26節)將到達頂峰,而不是指主再來。因為保羅總是用主的再來鼓勵人要【無可指摘】(帖前5:1-11)卻沒有因主的再來而給予29-31節的勸告。保羅允許信徒獨身【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32節)。已婚者【為世上的事掛慮】(33,34節)並非不屬靈,而是他們在今生的責任。未婚者只有把全身心都分別出來為主擺上,【身體,靈魂】(34節)才【都聖潔】否則很容易受試探。【牢籠你們】(35節)是藉用打獵的比喻,指【把獵網投罩你們】約束他們。保羅在這裡教導的重點並不是結婚或不結婚,而是希望未婚者的事奉不要因婚姻而受到中斷,【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35節)。 (36節)指沒有為女兒的婚姻安排。這父母原來認為女兒獨身比較好,現在卻猶豫自己做得對不對。 (36節)原文意思是【過了發育成熟的階段】即到達或過了應該結婚的年齡。【事又當行】(36節),指女兒沒有守獨身的恩賜;父母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叫女兒成親。(37節)【心裡堅定】即父母確信自己的做法是對的。【不得已的事】如承諾,婚約,女兒沒有守獨身的恩賜等等。(37節)【由得自己作主】指父母不是奴隸,有自己作主的權柄。 【心裡又決定了】指當時父母有權替兒女決定婚姻。【不叫她出嫁更是好】(38節)前提是為了專心事奉主(33節),並且符合37節所列的4個條件。信徒的婚姻首要的對象是【在主裡面的人】(39節)。(40節)【常守節】指維持現況不嫁。 (40節)顯示保羅在25-40節的意見是在聖靈的感動下所說的。但保羅關於獨身的意見,有當時【現今的艱難】(26節)這個特殊的前提,不可隨便套用到一般的情形。 思想: 信徒最重視的應該是與基督的關係,外在轉瞬即過的身份,環境,並不是最重要的事。無論婚姻的關係,主僕的關係,我們有否願意先以主為首要呢? 祈禱:親愛主,你是我們的主,無論主是僕,是生是死,是情是愛,背後都有你美善的旨意,求主開我們眼睛使我們真心順服主你管理的關係中。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