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主題是[信心必定伴隨行為] 1-13節的主題是[對人的態度反映信心]組成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我們[不可按著外貌待人](1節);相反,人若要[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1:27),首先就要保受自己的價值觀[不沾染世俗]。在基督裡並沒有貧富,文化,種族,性別,地位,智力等[外表]的區別,每個人來到神面前,都是根據自己與主耶穌的關係,[在此並不分希臘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3:11)。(2節) [會堂]是猶太人聚會的地方,此時散居各地的猶太基督徒還可以在猶太會堂裡聚會。會堂的猶太人不一定都信主,富人通常受到熱情款待,窮人則容易被輕視冷落。第4節表示我們或許不會故意[按著外貌待人](1節),但內心卻常常不知不覺地[對人有歧視,成了心懷惡意的審判官]取代了審判主的地位。[世上的貧窮人](5節),在世人的眼中是貧窮卑微的。但神卻照樣揀選了他們。神沒有應許人在物質上富足,但卻[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5節)。人無論貧富,並不是越窮越容易信主,越窮越不倚靠錢財。雖然財富會成為作門徒的絆腳石(可10:23)但只要是出於神的揀選[在人是不能,在神卻不然,因為神凡事都能](可10:27)。那些欺壓信徒,褻瀆基督的[富足人](6節)是猶太會堂中不信主的猶太人(6-7節)。當信徒面臨經濟上的試煉時,很可能傾向於巴結富人,看輕窮人,結果卻是同時失去這兩群人;不但失去所歧視的窮人,也得不著所偏待的富人,因為奉承和巴結並不能使富人信主。信徒和教會若是看上了某人的錢包,不但不能將真道傳給他,反而會讓自己[沾染世俗](1:27)。第8節當中[要愛人如己]引自利19:18,是律法的總綱之一(太22:37-40)。我們[愛人如己]是因為對方是[照著神形像被造的人](3:9),而不是因為對方的外表。[若按外表待人,便是犯罪](9節),因為違反了[愛人如己]的律法。而違反律法中的任何一條,都是得罪神,相當於[犯了眾條](10節)。[不可姦淫](11節)是十誡中的第七誡(出20:14),[不可殺人](11節)是第六誡(出20:13)。這兩條誡命和其他律法一樣,都是神頒布的,無論違反了哪一條,都是不順服神,在神面前便為有罪。[使人自由的律法](12節),就是寫在新約信徒心裡的律法(耶31:33)。這是[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1:25)可以使我們從內心願意順服神的律法(結36:27)。因此,新約信徒[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12節),就更有責任[照這律法說話行事](12節),因為我們將來在基督台前是[按著本身所行的](林後五10;彼前四17)受審判。[按外表待人](9節),是沒有憐憫心的表現。[憐憫]是神的性情(出34:6)每個罪人都需要神的憐憫,所以也應當憐憫別人(太18:32-33)。[那不憐憫人的](13節),不但無視於[愛人如己](8節)的律法和神的心意(亞7:9-10),而且驕傲地以為自己不需要憐憫,所以神就依照公義的原則審判他們(太18:34),讓他們[受無憐憫的審判](13節)。相反,[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13節),因為一個真心[憐憫人的],是因著承認自己也是需要被[憐憫]的罪人,所以神也會按照憐憫的原則審判我們,那時[憐憫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憫](太5:7)。 思想:當教會為了事工的方便,組成各類的團契時候,更要謹慎,不可脫離基督的身體。或許我們的會很不願意與[低層次]的弟兄姊妹互為肢體,總是傾向於依照屬世的標準來分門別類。因愛人如己,正活出我們信仰的實在,更是表示愛我們看不到的神。 祈禱:親愛主,是你憐憫我們,使我們成為蒙恩的人,更讓我們能夠愛你所愛的人,求主使我們每日進到你的憐憫愛中,使我們懂得愛神愛人。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