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 年 2 月 10 日

約翰壹書 3:4-10約翰壹書 3:4-10

4-10節是[神的兒女不能與罪共存]組成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A. (4節)罪與神兒女的認同不相稱;B. (5-6節)罪與主耶穌的作為不相稱;C. (7節)行義的才是義人;B1. (8節)罪與神兒子的作為不相稱;A1. (9-10節)罪與神兒女的生命不相稱。[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6節)[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9節)意思是信徒不能與罪共存,罪對於神的兒女既不正常,也不自然。4,6,8,9節[犯罪]原文都是現在式,通常表示持續的,習慣性的行為,但約翰也用[犯罪]的現在式來表達一次具體的犯罪(5:16)。因此,對於[不犯罪]的理解,不能根據文法,而應根據上下文。一方面,約翰已經指出,信徒也會犯罪,必須誠實認罪(1:8,9;2:1)。另一方面,約翰又指出,神的兒女無法與罪共存,因為四個原因:1.罪與神兒女的身份不相稱:[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4節)顯示罪的本質就是故意違背神的律法,主動悖逆神的旨意。人常為自己的罪找藉口,用生理,心理,文化,環境,遺傳,無知等因素來掩飾罪,淡化罪;但約翰卻宣告,罪的本質就是人的內心抗拒神的律法,所以不符合神兒女的身份。2.罪與主耶穌的作為不相稱:一方面,[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5節)結束罪轄制人的能力,所以蒙救贖的信徒不應該持續犯罪。另一方面,[在祂並沒有罪](5節),所以[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會沉溺於罪。人若常常犯罪,是因為並沒有得救,所以[未曾看見祂](6節),沒有經歷過基督的同在,也[未曾認識祂](6節)不認識基督的所是和所做。3.罪與神兒子的作為不相稱:[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8節)是罪的源頭(約8:44)。[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8節)所以神的兒女不應該效法魔鬼犯罪的作為。[魔鬼diabolos]原文的意思是[控告者,毀謗者],牠喜歡在神面前[晝夜控告我們弟兄](啟12:10)。4.罪與神兒女的生命不相稱:[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9節),使他[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1:4)神的性情使人不會沉溺於罪,會引導我們脫離罪。[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9節),神的生命使人不能沉溺於罪,反而無法忍受罪,即便[偶然被過犯所勝](加6:1)[憂傷痛悔的心](詩51:7)也會和我們過不去。這世界上只有兩種人,不是[神的兒女](10節),就是[魔鬼的兒女](10節);不是有分於神的生命和性情,就是被魔鬼誘惑轄制,黑白分明,不能並存。我們可以憑著生命的果子(太7:20)看出[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10節)。人若經過反覆提醒,勸勉都不能[行義]和[愛弟兄],[就顯出]他們是[魔鬼的兒女]。當時的諾斯底主義異端自稱有更高級的屬靈知識,罪無法損害他們,所以否定罪的嚴重性。 思想:今天,也有些人認為信徒不必遵行神的律法,因為已經[因信稱義](羅5:1);有些人認為信徒不用總是認罪,因為所蒙的恩典已經大過了罪。但約翰提醒我們,[不要被人誘惑](7節),因為[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7節)。一個人不是因為[行義]才成為[義人],而是成為[義人]後就會習慣地[行義](太7:15-20)。[義人]認識了公義的主(2:1)有了公義的生命(2:19)就會越來越像基督(3:2-3)越來越與神兒女的身分相稱。我們有否明白罪的嚴重性呢?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來藉著十字架除去我們的罪,更除掉魔鬼的作為。求主光照我們使我們明白罪的嚴重性,更使我們遠離罪。要主你充滿我們使我們勝過一切的罪。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