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羅馬書 5:12-21

羅馬書 5:12-21

【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指祖宗亞當將罪帶進這個世界; 眾人都犯了罪】指每個人都會因這罪的世界,環境導致生活中的犯罪。亞當墮落的時候,神還沒有頒布律法,但【罪】已經存在。 【罪也不算罪】並不是說罪不是罪,而是說因為沒有律法,所以沒有定罪的根據來顯明某項罪行就是罪。雖然在摩西之前沒有律法作為定罪的根據來顯明罪就是罪,但罪還是實際存在的。雖然沒有律法來定人的罪,但亞當的後裔也照樣逃不過罪的結局【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基督的救贖所賞賜給我們的恩典,不但遮蓋了亞當的過犯遺留給我們的禍害,並且還【加倍地臨到】豐滿有餘。亞當的所有後裔在出生前都在亞當裡,所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亞當所作的是過犯,帶給眾人的是死;基督所作的是恩賜,帶給眾人的是生命。因此,基督所作的遠比亞當所做的強。【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指恩賜使許多人從他們的過犯中被釋放出來,不再被定罪,反而蒙恩得稱為義。亞當把眾人都帶到死亡的轄制之下,基督把眾人帶到復活的生命裡,讓我們能順服裡面復活生命的約束,享受復活生命的豐富,也就是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照樣】顯示原則是一樣的,生命的源頭決定人的結局。一切的結果都是根據作源頭的那個人,我們在哪個源頭裡,就有哪一個結局。【一次的過犯】(18節)是外在行為的問題,19節【一人的悖逆】是裡面生命的問題。【律法本是外添的】指因為人有罪而不知罪,神才頒布了律法。【叫過犯顯多】指律法的功用是將罪顯明出來,並且越顯越多,使人從而認識自己的敗壞和無能。【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指人越看見罪的可怕,就越不敢依靠自己,而是迴轉過來依靠恩典,以致恩典更多顯明在我們的身上。而恩典總是超越罪的,不只比罪更強,更有能,並且比罪更多,更夠用。第一個【一人】亞當有神的【形象】(創1:27)卻沒有揀選神的生命,結果【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了】(弗4:18)【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把他的後裔都帶到絕望裡。第二個【一人】基督【是神本體的真像】(來1:3)祂自己就是【生命】(約14:6)也成為我們的【生命】(西3:4),神要用恩典【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把一切在亞當裡絕望的人帶進生命的榮耀裡。 思想: 在神的眼裡只有兩個人,一個是亞當,另一個是基督【頭一個人是出於地,乃屬土:第二個人是出於天】(林前15)。地上所有的人都和這兩個人有關:所有的人源頭都是亞當,或者因拒絕基督而被定罪,或者因接受基督而被赦免,我們又願意成為哪類的人呢? 祈禱:親愛主,是你讓我們明白何為罪,更是主你使我們能罪得赦免,因著主你使我們不再受罪的奴役,更能夠因主而活,為你而活,全因主你將生命再次帶給我們。求主引導我們每日正確地選擇屬天的主你,賜予生命的你。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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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緊接著11章的頌讚【弟兄們】包括羅馬教會的外邦信徒和猶太信徒。【神的慈悲】就是神【憐憫眾人】(11:32)這些有瑕疵的,沒有資格的罪人,又悅納我們獻自己為【活祭】這就是【神的慈悲】。因此【神的慈悲】是我們將自己獻作【活祭】的動力。聖靈沒有命令我們,而是【勸你們】因為神不強迫人成為【活祭】而是用【憐憫】引導我們願意作【活祭】用恩典吸引我們愛慕作【活祭】。【獻上身體】代表將自己的主權獻給神,從【心】(7:22)到【肢體】(7:25)。  【活祭】不是我們能靠自己活出基督,而是藉著毫無保留地向神交出自己的主權,這樣的【活祭】是【聖潔的】。【不要效法這個世界】然而要藉著燔祭,素祭和贖罪祭(民8:8),取用基督的實際【心意更新而改變】;最後才能被神悅納,並被賜給大祭司使用,聽候基督的差遣,【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不再是為自己而活,而是為神而活。【這個世界】是【罪惡的世代】(加1:4)一切看起來很美的生活方式,文化思想,理想追求,包括許多看起來可以用來【事奉神】的技巧方法,都是為了讓人遠離神。人若不想跟著世界走,只能順服聖靈使我們的【心意更新而改變】才能不【效法這個世界】而活,也不【效法這個世界】來事奉。【效法】的原文語法表示,是人在主動,不斷地【效法世界】;而【變化】的原文語態表示,是人持續不斷地【被改變】是聖靈在人裡面的工作。【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行出來的事才可能符合神的旨意。這樣的事奉之所以【是理所當然的】是因著神對萬物的主權,也是因著神對我們的愛。所以【如此事奉】不是給神面子,不是某些同工,傳道人,牧師的事,而是每個信徒都【理所當然的】敬拜。【信心】不是第1至11章得救的【信心】而是指對神賜給每個信徒的屬靈恩賜的確據。【互聯作肢體】原文直譯【每個肢體是為每個肢體】,每個肢體都是為別的肢體而存在的。基督徒彼此之間的關係,正如身體上的肢體。(6節)【我們所得的恩賜】【照著信心的程度】忠心使用。神不是給教會賜下幾個【全才】而是賜下各人【各有不同】(6節)的恩賜,讓不同功用的肢體之間學習取長補短,彼此配搭,建立基督的身體,帶出基督的豐滿。只有【專一】(7節)才不會破壞肢體配搭,【能者多勞】不符合身體的原則。【愛】是神給所有信徒的恩賜(林前12:31),但【愛】也最容易落到【虛假】(9節)裡,所以使徒們一再提醒要【愛弟兄沒有虛假】(彼前1:22)。從裡面出來的【彼此親熱】(10節)是很自然的,不會讓人覺得做作。【恭敬人,要彼此推讓】(10節)是因為能【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腓2:3)。保羅在9-21節所勸勉的一系列愛的美德,當時的猶太教和希臘羅馬文化也有提到。人若肯順服聖靈的催促,【殷勤,常服事主】是聖靈所賜的信心和恩賜的記號。喜樂;在患難中要忍耐;禱告這三樣都是保羅得勝的秘訣,讓我們明白神旨意(2節)的結果。13節這個【客】指主內的肢體(5:10)不是對所有的客人都要【一味的款待】。14節引用主耶穌的教導(太5:44),但此處主要是對著教會肢體說的。我們必須進入基督身體,才能同樂,同哭,而不是彼此嫉妒或輕視。17節不是眾人以為對的,我們就非跟隨不可,而要【留心】是否合神心意,單單跟隨基督。這裡的【眾人】不是指不信的世人,而是指教會的肢體。【若是能行】的前提是合神心意,然後才能【與眾人和睦】,去做【眾人以為美的事】(17節)。20節引自箴25:21-22,但這裡主要是對著教會肢體說的。肢體自己不出頭,一切交託給主,是信心的記號。我們在教會裡甘心受弟兄姊妹的委屈,甚至羞辱,【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19節),表面是對人讓步,實際是向神讓步,順服神的權柄,把難處交給主。自己不出頭,而是信任神的一切安排,就可以【以善勝惡】而不是【為惡所勝】。 思想:事奉不是為了報恩,而是神給我們活在恩典中的機會。神所要得著的,是甘心樂意放下自己必朽壞的身體,在生活中察驗何謂神的旨意的人。我們有否願意每日都察驗主的旨意如何呢? 祈禱:親愛主,你是我們的主,因著你的恩慈,使我們生命不再為自己而活,而是能夠為主你獻上,成為活祭,真的是我們的榮耀,是我們生命的目標,願主引導我們,使我們每日都察驗你的旨意如何。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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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律法是屬乎靈的】人無法遵行律法,問題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們,因為在亞當裡的人不是【屬乎靈的】而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罪是我們【肉體】的主人,所以我們的【肉體】沒有辦法抗拒罪的轄制,不能順服神,與【屬乎靈的】律法格格不入。這【肉體】甚至也在重生的人裡面(18節)。【罪】是單數,指那犯罪的生命。14-25節繼續7-13節所用的第一人稱單數【我】但用現在式代替了過去式,有人因此認為7-13節是說重生之前的經歷,14-25節是說重生之後的經歷。但保羅並未明確如此區分,他所強調的重點是要脫離律法。實際上,本章所講,是信徒在得救之前和得救之後都曾有過的經歷。雖然我們靠自己無法勝過罪,但我們裡面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2:15)定我們不遵行律法之罪。如果【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表明我們的內心【應承律法是善的】站在律法一邊控告自己。【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不是推脫責任,而是認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罪仍然【住在我裡面】深藏在我們的自我的肉體生命裡面,因此我們必須徹底放棄肉體的掙扎努力。信徒的生命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裡面的人(林後4:16原文)。裡面的【新人】是基督的生命(弗3:17),但外面的【舊人】是【屬乎肉體的】(14節)是拒絕神的。因為【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已經徹底敗壞,所以神拒絕一切【肉體】的活動,不但拒絕【惡行】連從肉體中出來的【善行】【美德】也拒絕。所以聖經不是勸人為善,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與基督聯合。【我所願意,我所不願意】就是我們的意志。意志並不能供應我們能力,人沒有辦法依賴【立志為善】(18節)來做個好基督徒。信徒【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12:1)不是依靠立志,而是依靠【心意更新而改變】(12:2)。信徒裡面自我肉體的【舊人】和【新人】同時存在,使我們落在掙扎的【律】裡。當我們甚麼都不做的時候,感覺不到這【律】的存在,但當我們的【新人】【願意為善的時候】立刻就會牽動自我肉體的【舊人】從而發覺【惡】還在我們肉體裡面。21-25節的【律】意思是【原則,定律】。【裡面的意思】就是我們的【新人】。 【新人】雖然【喜歡神的律】但自我肉體的【舊人】卻【順服罪的律】(25節)。信徒身上有兩個【律】:一個是要神的【新人】或【靈】,一個是不要神自我肉體的【舊人】或【肉體】。我們初信的時候對【肉體】的敗壞還不夠認識,以為【肉體】似乎死了,但不久就會發現它還活得很頑強,甚至越活越大。【我真是苦啊】是信徒成聖歷程中必然的體驗,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們帶到盡頭,讓我們肯放下自己,承認自己不能,讓神來救我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脫離這取死的身體】的唯一方法,就是與基督聯合,與祂同死與祂同活(六8)。不懂得與基督聯合的人,總想自己如何做個好人,好基督徒,但神並不需要人靠【肉體】來做。【罪的律】指【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就是舊生命傾向犯罪的性情。人的自我肉體的舊人已經全然墮落,敗壞,雖然【內心】願意【順服神的律】(22節),但【肉體】行出來的卻是【順服罪的律】。 思想:如果信徒還想繼續依靠【肉體】做些甚麼,實際上就是棄絕了基督的十字架。神要我們讓基督在裡面活,而不是靠自己活;祂要我們讓基督來做,而不是靠自己來做。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脫離自我的肉體,是每個信徒重生得救以後一生要學習的功課。我們有否願意【心意更新而改變】而不是依靠立志的生命呢? 祈禱:親愛主,求主記念我們的軟弱,記念我們每日都面對我們的試探,我們從肉體自我的私慾,使我們陷在罪中,求主使我們願意每日在你面前心意更新而改變。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