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羅馬書 1:18-32

羅馬書 1:18-32

【原來】指下文為何【神的義】需要【本於信,以致於信】(17節)的原因。人在神面前的本相是【不虔不義】裡面沒有神的地位,心思的【不虔】導致了行為的【不義】以致【行不義阻擋真理】在神面前已經全然敗壞,無法憑自己得著拯救,必然走向滅亡,所以只能回到福音的大能【本於信,以致於信】(17節)。【人心】有認識神的本能,即使自稱無神論的人,在重大災難面前也會【祈福】。因為人裡面的靈是神專門為了使人能認識,敬拜祂而創造的【人心】的本能證明有神。【神的永能】是指神無限的能力,從萬物的存在就可見【神的永能】。【神性】是指神的本性和特徵,從萬物的美好就可以領悟到神的本性。許多人不以神為神,理由是他們不知道有神,不知道哪個宗教的神才是真神,但【所造之物】證明有神,神手所做一切的工【叫人無可推諉】不致於錯將受造物當作偶像來崇拜。人雖看不見造物主,卻可從宇宙萬物認識祂的本性。人的【不虔】(18節)首先是不承認神,明明看見神手裡所作一切的工,卻不承認有神(20節)。其次是【雖然知道神】卻不把神【當作神】而是用受造之物代替神,拒絕承認真神。我們的【知道】若不能使我們對真理有正確的態度,則這個【知道】也不過是【無知】。人裡面的靈既有敬拜神的本能,如果不敬拜真神,必然會製造偶像來代替真神。無神論者的假神比較多:金錢,事業,學問,權力,名譽,地位,愛,偉人,自己等……都會成為他們的偶像,並且因為裡面沒有敬畏之心,追求偶像時毫無底線。【神任憑】這句判語重複出現了三次(24,26,28節)當人用自由意志揀選離開神,追求【自由】時,神就任憑他們自行其是,偏行己路,結果是成為罪的奴隸,走向滅亡,這是神對人最可怕的處置。信徒寧願落在神管教的手中而受苦,也不願被神【任憑】。人雖然落在【虛謊】裡,不承認神,用別的來代替神,但這一切都不能改變神的真實,也不能動搖造物主的地位。因此保羅情不自禁地稱頌【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人離開神,追求【自由】結果必然是【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從古至今都是如此。【順性的用處】指神所設立正常的婚姻,家庭的功用【逆性的用處】指成為娼妓或同性戀行為。人若不肯承認神應有的地位,必然也不會承認人應有的地位,一切事情都會失去正常的次序,產生許多混亂。羅馬帝國的同性戀文化十分流行,許多皇帝都是同性戀,包括當時在位的尼祿;【妄為】必會招致【當得的報應】。人不是不能認識神,乃是【故意不認識神】。因此神就不勉強他們,任憑他們淪入自己所選的結局中,讓【惡】成為對惡人最大的懲罰【神的忿怒】(18節)就在此顯明出來。但神的任憑是有原則的,祂只是在一段時間內任憑,因為神是公義的,不能任憑【惡】永遠存留。【邪僻的心】就是19-27節所描述的【不虔】(18節)【不合理的事】就是28-32節所描述的【不義】(18節),心思的【不虔”必然帶出行為的【不義】。不是神的任憑產生人的【不虔不義】而是人的【不虔不義】在先,然後神就任憑這個事實。29-31節所列舉的【不義】都是以自我為中心,為著自己的快樂和滿足,將神和別人排擠一邊。這些【不義】不是外面學來的,而是因為【不虔】的人裡面失去了神的生命,反而有了【邪僻的心】(28節),裡面【充滿了各樣不義】一旦環境合適,自然就流露出【不義】【無知的】指沒有道德和屬靈的分辨力。行不義之事的人有兩個特點:1.他們是明知故犯,昧著良心做了再說,因此教育不能減少人犯罪的傾向;2.他們喜歡結伴做壞事(彌7:3)拉人一起下水,彼此壯膽,以為可以【法不責眾】甚至以罪為榮。 思想:當時羅馬帝國的社會寫照,也是今日世界的現實,兩千年來世人的道德毫無進步。遇到比自己強一點的,裡面的嫉妒就出來了;到比自己弱一點的,裡面的驕傲就出來了;到得罪自己的,裡面的苦毒也出來了。我們是否願意繼續過著被神【任憑】,還是保守自己,遠離罪惡呢? 祈禱:親愛主,你讓我們知道你愛每一個罪人,但卻最恨惡罪惡,因為主你最清楚罪的後果,罪的可怕,求主光照我們活在主你聖潔中,使我們遠離罪惡。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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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節)【為自己】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思,為了自己的榮耀; (8節)【為主】就是按照主的意思,為了主的榮耀。信徒【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8節),因此,凡事都應當【意見堅定】(5節)清楚認定是【為主】去行。既是【為主】就應當體諒基督身體裡的其他肢體,不能以自己為中心,只顧自己的想法。保羅不是說【要為主而活】而是說【是為主而活】(8節)。這不是人的選擇,而是因著基督的受死與復活,祂已經得了【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太28:18),成為一切【死人並活人的主】(9節),每個信徒已經在祂的管理之下【為主而活】也【為主而死】(8節),將來都要在【神的台前】向祂交帳。(10節)【神的台前】就是我們將來向主交帳的【基督台前】(林後5:10)。當我們【站在神的台前】交帳的時候,我們怎樣【論斷弟兄】【輕看弟兄】(10節)神也要怎樣按著我們【論斷】【輕看】別人所根據的道理來追討我們。因為神的審判不是看我們知道多少道理,而是看我們是否遵行這些道理。因此,人越被聖靈光照,就越認識自己,也就越不敢用道理【論斷】人,而越肯用恩典去接納人。當我們【站在神的台前】交帳的時候,【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12節)。軟弱的弟兄是向神交帳,而不是向剛強的弟兄交帳;剛強的弟兄也是向神交帳,而不是向其他更剛強的弟兄交帳。因此,我們若從神那裡對某件事領受了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22節)自己照著去行,而不是用來勉強別人。11節引自賽45:23。我們今日【不可再彼此論斷】(13節)免得將來基督用我們論斷別人的標準來追討我們(太7:1-2)。(13節)【放下絆腳跌人之物】就是勉強別人效法自己,結果卻有意無意地導致別人犯罪。剛強的信徒應幫助軟弱的弟兄進一步蒙光照,但過程卻急不得,應該多體諒弟兄,因為真正改變人心的是聖靈。除非是真理原則問題,否則即使是勉強別人去做一件【對】的事情,也可能絆倒人(21節)。在新約時代,食物的本身並不分潔淨或不潔淨(徒15:28-29),但信心軟弱的人仍舊持守律法對食物的規定,如果他們的觀念沒有改變,卻勉強吃他們【以為不潔淨的】(14節)就是存心不順服神,成為影響他與神關係的罪。既然【基督已經替他死】(15節)為甚麼神允許他繼續【信心軟弱】(1節)?而神允許這些【信心軟弱】的弟兄活在我們周圍,正是要我們學習【按著愛人的道理行】(15節),【追求和睦的事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19節),而不是堅持自己【敗壞】弟兄(15節)。既然【基督已經替他死】我們為甚麼還要叫他因信心動搖而【憂慮】(15節)?即使是正確的【善】事,也不可成為【被人毀謗】(16節)的話柄。即使是傳福音,關愛人,勸勉人,如果只為著完成任務,卻不顧及別人的感受【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也不能榮神益人。當時猶太人認為,將來【神的國】(17節)降臨時,神會與人同在,所有的人都能和平共處。但主耶穌卻指出,祂所成就的工作已經引進了【神的國】【神的國就在你們心裡】(路17: 1)。因此,已經活在【神的國】(17節)裡,接受神管理的信徒,外面【吃喝】的形式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裡面追求神的性情:【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17節)。(20節)【神的工程】就是基督的身體教會。真信徒是最自由的人,不在任何人之下;但真信徒也是眾人的僕人,要服事所有的人(加5:13)。因此,神給我們操練真自由的機會:人越是自由,就越應當體諒別人,自由地放下自己的堅持,為了不【毀壞神的工程】(20節)不【叫弟兄跌倒】(21節),寧可限制自己,絆倒人的事【一概不做才好】(21節)。本章的【信心】(1,22,23節),是指在神面前堅信自己所行的是正確的,所以可以【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22節),這信心沒有【強】和【弱】的區別,只有【有信心】(22節)和【沒信心】的區別。我們若【不是出於信心】(23節),在神面前勉強去做甚麼,實質不是存心不順服神,就是在神面前裝假。因此,【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23節)。 思想:神對每個人的帶領都不同,所以在不同的事上賜給各人的信心也不同。但神所賜的信心不是用來要求別人,論斷弟兄的,而是讓我們自己【在神面前守著】的(22節),順服聖靈去做有把握的事,避免沒有把握是否正確的事。 祈禱:親愛主,是主你讓我們知道對自己的認識有限,對別人的認識更有限,唯有主你是全知的,誰人愛你?誰人為你?你一一都知道,求主使我們深信你的知道。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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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15:7,18)而律法是在此後四百三十年才賜下的(加3:17)這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是否遵行律法,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15:6)。如果只有【屬乎律法的人】才有資格承受神的應許,那麼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約瑟都不合格,因為他們的時代還沒有律法。一方面,若神在賜下應許四百三十年之後又另外加上【律法】的條件,違背了神的信實,【信就歸於虛空】。另一方面,如果以人遵行律法作為成就應許的先決條件,那神的應許就永遠不可能成就,因為沒有人能完全遵行律法(15節)【應許也就廢棄了】。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因為【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5:13)。但如果沒有律法清楚說明,人就不知道那是犯罪。律法的功用是定罪人,讓人知道自己無法完全遵行而知罪,並不是讓人因完全遵行律法而稱義。【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和【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3)類似,可能是套用一句當時的格言。神在恩典中所賜的,人只能憑信心來獲取,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不管有律法,沒有律法,也不管受割禮,未受割禮,問題只在乎是否用信心去領受恩典。【一切的後裔】包括亞伯拉罕的肉體後裔和【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屬靈後裔。【叫死人復活】在此特別指亞伯拉罕認為【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斷絕】(19節)。【使無變為有】在此特別指將從亞伯拉罕出生的【多國】當時不僅尚不存在,而且因亞伯拉罕與撒拉已經年歲老邁,根本不可能有出現的機會。神將他的名字從【亞伯蘭】改為【亞伯拉罕】(創17: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成為猶太人的父,也作【我們世人的父】即世上一切按他信心蹤跡去行之人的屬靈之父。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因著對神的話語滿有把握,因此按人看【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這樣的信心,使祂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祂信心後裔的人,也要有如此的信心。【得以作多國之父】亞伯拉罕的後代包括以撒的後裔(以色列與以東),以實瑪利所生的十二族(創25:12-18)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孫(創25:2-4)也包括眾多的屬靈後裔。【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創15:5)神告訴當時還沒有孩子的亞伯拉罕,不要看自己的所有,所能,所是,不要看自己年紀老邁,妻子也不能生育,他的後裔將多如眾星,不可勝數。亞伯拉罕【信心】並非不排斥理性思想,也不是對難處佯作不見,而是【雖然想到】自己所面臨的難處,但經過仔細思想,還是認為神的應許遠超過一切不利的條件。亞伯拉罕的【信心或不軟弱】並非因為他有過人的自信,而是因為神所賜的真實信心一定能使人超越難處、超越環境,而神用恩典的帶領也一定會印證祂的信實。這裡所說的亞伯拉罕的【信】是在亞伯拉罕【將近百歲的時候】的信心(19節)。亞伯拉罕在八十六歲生了以實瑪利(創16:16)以為那就是神所應許的後裔(創17:18),但到了九十九歲(創17:1)神卻說【不然】。所以亞伯拉罕的信心一方面是不看自己的所有(以實瑪利),另一方面是單看神的所做(以撒)。亞伯拉罕心裡對神的應許不是沒有經過掙扎(創17:17)但神藉著種種的波折和恩典的帶領,使他【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真實的信心是建立在【仰望神的應許】的根基上,而不是自己的【自信】。亞伯拉罕自己雖然不能,但神能,自己雖然沒有,但神有。信心就是【滿心相信】神是既能,又有,祂不能背乎自己,所以【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21節)。能蒙神【算為祂的義】的真實信心,是【堅固】(20)的信心,是【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21節)的信心。這樣的信心本身就是神所賜的恩典,為要【將榮耀歸給神】(21節)。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也適用於一切與祂有同樣信心的人。我們所信的那位【從死裡復活的】主耶穌,正是亞伯拉罕所信的那位【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真正的信心既要相信主耶穌已經為我們受死,也要相信祂已經為我們復活。 思想:有信心的人不一定不會起疑惑,但不是【因不信心裡起疑惑】而是人在跟隨神過程中的有限,神必會讓我們【因信心裡得堅固】。這正顯明信心不是出於人自己,而是來自神的賞賜,來自神的信心才能【將榮耀歸給神】。 祈禱:親愛主,你明白知道我們的軟弱,不信,但你仍然愛我們,更願意付上你的生命,滿足天父公義我要求,求主使我們不靠自己,而是仰望你【因信心裡得堅固】。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