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說的【信心】(1,22,23節),並非指得救的信心或對神的信靠,而是指在神面前確信自己所行的是正確的。神對每個人的帶領都不同,在不同的事上賜給各人信心也不同。【信心軟弱】(1節)就是對某些事情該做還是不該做沒有把握。神留給人一些聖經沒有清楚說明的【所疑惑的事】(1節)在這些事上,神所注意的不是對錯,也不是各人信心的強弱,而是肢體之間能不能【彼此接納】(15:7)【彼此建立】(19節)。保羅完全地享受在基督裡的自由,不受猶太教飲食,節期禁忌的捆綁,在猶太人和外邦人中間都能愉快地入鄉隨俗,但也能接納那些還不能完全得釋放的信徒。因為人若在基督裡越享用更多的自由,也就越能接納,體諒軟弱的肢體,除非涉及基要真理,並不辯論聖經沒有清楚說明的【所疑惑的事】;而一個人越是缺乏基督裡的自由,越是受傳統,禮儀的捆綁,就越容易堅持自己,論斷,輕看弟兄。既然我們的得救和成長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是神在恩典裡【收納】(3節)了不配的自己,就應當在神面前承認自己的無知,無有和無能,不可彼此【輕看】【論斷】(3節),而應當靠主【彼此接納】學習肢體彼此相交的4種態度:1.為主:用神的眼光看待一切(2-12節);2.愛人:凡事造就人,不可敗壞人(13-21節);3.靠主: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22-23節);4.捨己:不求自己的喜悅(十五1-6)。當時在羅馬市場上販賣的肉食大都不符合摩西律法的潔淨條例,很可能還被用來拜過偶像,因此有些拘泥於律法的信徒避免吃肉【只吃蔬菜】(2節)。而有些信徒則相信【百物都可吃】(2節)因為主耶穌說:【從外面進去的不能污穢人,惟有從裡面出來的乃能污穢人】(可七15)。【信百物都可吃】(2節)的人可能會【輕看不吃的人】(3節)認為他們在恩典之下,卻仍被律法捆綁;不吃的人反過來也可能會【論斷吃的人】(3節)認為他們不遵行律法,與世人沒有分別。信徒無論在非基要真理的認識上有什麼領受,無論在靈命上是剛強還是軟弱,既然【神已經收納他了】(3節)並且【基督已經替他死】(15節)我們就不應在救恩之外設置比神【更高】的標準作為接納肢體的條件。肢體之間應學習【彼此接納】(15:7)【彼此建立】(19節)而不是互相輕看,互相論斷。【或站住或跌倒】(4節)指僕人是否蒙主人喜悅。神既然【已經收納他了】(3節)就一定會負責使他成長為更蒙悅納的僕人。因此,信徒的得救和成長,既不是倚靠自己,也不是根據別人,而是他【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4節)。肢體之間應當【用百般的忍耐,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提後4:2)但靈裡的工作最終應當等候聖靈動工,【到了什麼地步,就當照著什麼地步行】(腓3:16)。【勸勉人】的方法不是【論斷】【為主】(8節)的方式不是代替主;【熱心】的信徒最容易犯的罪,就是代替神來定罪人。假先知也喜歡斷章取義地引用【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來作自己的擋箭牌。因此,我們應根據聖經來分辨所聽的教導,不可把任何人當作權威全盤接受。這不是【論斷】而是【試驗】。而作神話語出口的人,更應當柔和謙卑,謹慎言行【因為曉得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雅3:1)。 思想: 一個【心意更新而改變】之後的【活祭】生命,在地上所活出基督的生活,首先是【在基督裡成為一身】的教會生活,然後是在黑夜中【好像行在白晝】的社會生活(13:1-14)最後是肢體之間的【彼此接納,彼此建立】的生命。我們有否明白這個信仰的意義呢?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的救贖使我們不但不至滅亡,更能夠明白活出你的旨意,求主開我們的眼睛使我們能夠出信仰的生命,阿們!
羅馬書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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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13:1-14羅馬書 13:1-14
行在神旨意的信徒在地上的國度寄居的時候,對地上的權柄的態度是(1-7節)【順服】對地上的鄰舍的態度是【愛】(8-10節),對地上的自己的要求是【行事為人要端正】(11-14節)。(1節)【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每一個政權的存在都仰賴神,地上的權柄不過是表明神的權柄。任何政權若沒有神的允許,沒有一個能夠存在。因此【人人當順服他】實際上是順服允許這些權柄存在的神。雖然世俗的政府和法庭【都是神所命的】我們承認那些【在上有權柄的】(1節)背後是至高的神。(1節)【權柄】主要指有權【佩劍】(4節)徵稅(6節)的政府。保羅勸勉信徒順服掌權者,並非因為當時的政權善待教會。掌權者的不公義自有神來對付,在尼祿開始逼迫前夕,保羅仍教導【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預備行各樣的善事】(多3:1);【神所命的】(1節)權柄,職責都是賞善罰惡,若是違背了這個原則,神必然會叫這個權柄站立不住。因此,我們最應當關心的是自己如何【行善】而不【作惡】(3節)注意自己如何在神面前交帳,而不是只關注在政府的腐敗,專製或不公義上,保羅卻指出,他們只不過是【神的用人】(4節),是神手中有用的工具。歷史證明,雖然羅馬帝國後來開始長期逼迫教會,但從主前30年開始長達兩百年的【羅馬和平Pax Romana】卻是福音廣傳的最好時機,實在【是與你有益的】( 4節)。世人是被迫【順服】(5節)因為懼怕法律的製裁;信徒是主動【順服】因為對神,對人當有【無虧的良心】(徒24:16)。信徒【良心】(5節)的功用被聖靈恢復了,當我們的心思言行順服聖靈的管理時【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約壹3:19) 。(6節)【糧】原文是【貢物,稅金】指羅馬帝國的稅收; (7節)【稅】原文是【關稅】指地方政府的稅收。這些稅收不但被用來維持政府和軍隊,修築公共設施,也被用來建造敬拜凱撒的廟宇,所以有許多猶太人不願意向異教政府繳稅。(7節)【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這原則正如【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可12:17)。我們在【黑夜】(12節)裡學習順服地上的權柄,到【白晝】(12節)才能【審判世界】(林前6:2)。信徒活在地上,不但不可虧欠政府(7節),而且【凡事都不可虧欠人】(8節);不但不可逃避該負的責任,並且對肢體之間的【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9節),永遠不要以為已經盡到責任了。我們對基督的愛體會得越多,就越肯在彼此相愛【常以為虧欠】(8節),不是去想對方該不該得,配不配得,而總是覺得自己愛得不夠,關心得不夠,就像永遠都不知道的債。【愛人如己】(9節)原文是【愛鄰舍如同自己】(路10:27)一切我們可以幫到的人,不管有沒有信主,都是我們的【鄰舍】。【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9節)就是十誡的第七,第六,第八和第十條(出20:13-17)都被包含在【愛人如己】之中。【愛】不是代替律法,而是滿足了律法的最高要求,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10節)。這是【基督的律法】(加6:2),超越了政府的律法(1-7節)。(10節)【愛就完全了律法】這是讓我們警醒,而不是讓我們自誇,真正的【愛】絕對不是一件容易行出來的事。【愛】(10)和【順服】(1節)一樣,都沒有看起來那麼容易,都是我們一生最難學習的功課:但卻不可與【鄰舍】一同活在【黑夜】(12節)之中,而應當【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13節)。在逼迫面前,保羅說【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11節),因為【黑夜已深,白晝將近】(12節)【趁早睡醒】(11節)是【警醒謹守】(帖前5:6)不再對罪不敏感。而我們在黑夜之中賴以勝過罪惡的【光明的兵器】(12節)。【荒宴醉酒,好色邪蕩,爭競嫉妒】(13節)都是外邦人在晚上常見的活動。在主再來之前,雖然【黑夜已深】(12節),我們的【行事為人】卻應當【好像行在白晝】(13節)警醒地活在神的權柄管理之下,隨時【預備迎見祢的神】(摩4:12)。所以不能和世人一樣繼續在黑夜中【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14節);我們【披戴主耶穌基督】【穿上新人】(弗4:24)就是活出基督的生命,讓基督的性情顯明在我們身上,以致世人看見我們,就像看見基督一樣。 思想:當我們有了付出,卻未必有【愛】。【愛】並不是人因著憐憫或同情所產生的付出,而是從我主基督生命中的流露。我們有否願意因著愛,活出順服,活出基督的生命呢? 祈禱:親愛主,從前我們都不知道甚麼是愛,或許只會憑著感覺,憑著主觀去愛,是主你讓我們明白真的愛,更能夠經歷這份真的愛,求主讓我們活出基督的生命與愛。阿們!
羅馬書 7:1-13羅馬書 7:1-13
1節【明白律法】指明白法律的原則,猶太律法和羅馬法律的原則都相同:人只有在活著的時候才受律法約束,人若死了,不管怎樣定罪,判刑,都沒有實際的作用。2節【丈夫的律法】指妻子必須歸屬丈夫,猶太律法和羅馬法律都是如此。契約的一方死了,那契約就失效了,同樣的原則可以運用在我們身上。【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就是主在十字架上的死滿足了律法的要求,成全了律法對人的追討,這果效就應用到與基督聯合的信徒身上,因此律法在我們身上失去了功用。因此,我們可以放心脫離律法,永遠【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因為這個新的歸屬關係不會再被死亡中斷。【結果子】指【成聖的果子】(6:22)真正重生得救的人必然會活出裡面的新生命【結果子給神】而不會繼續停留在罪中。【我們屬肉體的時候】指我們重生得救之前的光景。第7-13節將解釋【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是怎麼來的。【死亡的果子】指惡行,其【結局就是死】(6:21)。保羅常用【肉體】這個字來代表一個人肉體自我的本性,由於受到罪的控制,總是傾向於悖逆神,滿足自己。因著我們【與基督同死】(6:8)就【脫離了律法】可以與基督聯合,不會再被罪捆綁,繼續活在罪裡,而是順服基督生命的管理去活。6節【儀文的舊樣式】是想依靠行為的功勞,謹守外在的【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則】(西2:21)來討神。【心靈的新樣式】是不靠任何行為的功勞,而是出於心裡順服的心【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6:5),依靠聖靈的帶領,管理和供應來【與祂同活】(6:8)。保羅假設有人立刻質疑:【既然如此,為什麼神要將律法賜給人呢?】律法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3:20)叫人對罪無可推諉。【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不是說沒有律法,人就沒有犯罪,而是指人不知道自己犯了罪,以為只是正常的人性。若不是律法用【不可起貪心】(出20:17)來指出我們心中的罪,我們以為【貪心】只是人之常情,不知道會帶來可怕的死亡。7-13節用過去式,14-25節用現在式,都是用第一人稱【我】但不只是保羅的自傳,也是猶太人整體的經歷,更是人性的共同經驗。律法雖然能【叫人知罪】(3:20)卻沒有能力使人勝過罪。因為律法是靠我們自己來做,我們的肉體一行動,罪就得著【機會】了,所以律法既不能讓人得救,也不能使人成聖。而恩典是我們不做,單單讓神來做,所以罪就得不著【機會】。罪做工的方法是【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引動人心裡的悖逆本性,越是被神禁止的事,人越想去做。【沒有律法,罪是死的】大部分人平常感覺不到自己的罪。神賜下律法的目的,並不是攔阻罪,除掉罪,補救罪的後果,乃是讓罪的本質有機會暴露出來,並且讓人更深地體會到罪的可怕。【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一方面,因為沒有定罪的根據,我們就可以繼續自以為義地生活;另一方面,我們裡面深層的罪還沒有機會暴露。【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一方面,是律法使我們知罪,罪也在裡面不斷控告我們,使我們不能繼續自以為義地坦然活著,並且越努力改善,越挫折失敗,以致對【舊人】徹底絕望;另一方面,律法喚醒了我們【舊人】不肯順服的悖逆本性,越是有律法約束,我們越是不服,越想嘗試罪。【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指人若遵行誡命【就必因此活著】(利18:5)。然而罪卻藉著誡命來【叫我死】把本來要把人領到神面前去的律法變成定罪的根據。問題不在於【誡命】而在於我們裡面的悖逆本性與【罪】配合,使罪能【藉著誡命引誘我】使我們犯罪。保羅不因此認為律法有錯,律法是聖潔的,因為神是聖潔的(利11:45)律法是將神的性情和旨意啟示給我們,使我們能揣摩而認識祂,進而享受並經歷這位【聖潔,公義,良善的】神。【律法是善的】(16節)錯的是我們要靠肉體遵行律法。律法是【良善的】禁止罪行,鼓勵義行,可以防範罪。但律法並不能供應我們行善避惡的能力,所以罪就乘虛而入,引誘我們明知故犯【藉著那良善的】律法在我們裡面帶出死,以善行惡。而神允許罪以善行惡,目的就是要【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讓我們徹底認識罪的可怕,從而脫離罪和律法,轉向救恩。 思想:我們從前不會明白罪,更不會明白罪的可怕,因此,更不會抗拒活在罪的生活,是神的律法,神的救恩要讓我們真知道罪,更珍惜主救贖的恩典。 祈禱:親愛主,是你要我們明白罪的可怕,更是主你拯救我們脫離罪的綑綁,求主光照我們使我們每日都樂意主你的聖潔中,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