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信就像一曲交響樂,不斷迴響著似曾相識的變奏,每個變奏環環相扣,又可自成主題。有些讀者對作者的思路摸不著頭緒,覺得似乎不停地繞圈子。事實上,作者巧妙地運用了交錯(chiastic structure)和平行(parallelism)的文學技巧,用關鍵字[愛agape/agapao]和[曉得,知道ginosko]貫穿全信,又用關鍵字[認識ginosko][住meno][認homologeo][生命zoe]和[說謊的pseustes]前後呼應,使本信整體呈現為一個清晰的交錯對稱結構:第8-9節是駁斥第二類異端。這類異端[說自己無罪](8節),也就是不覺得自己有罪,原因可能包括:1.認為無論自己外在的行為如何,內心卻是善良的;2.認為自己具有某種超然的知識,可以不被肉體所影響;3.認為自己已經被神白白稱義(羅三24),不必再活在罪惡感;4.認為自己沒有犯罪,而是生理,心理,遺傳或社會的受害者…這類異端會造成兩種結果:1.使自己活在[自欺](8b)裡,不知不覺走向滅亡。2.證明真理不在他們心裡(8c)。因為人若心裡有真理的聖靈(5:7)聖靈一定會讓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16:8)。1.[我們若在光明中行](7節)就要承認自己的罪,才能接受神已經預備好的赦罪之恩: 2.我們若承認自己的罪,就會蒙神[赦免我們的罪](9節)與祂和好(詩32:5-6)。因為神是[信實的](9節)祂應許[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耶31:34);我們若不為罪狡辯,就會蒙神[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9節),除去我們的污點。因為神是[公義的](9節)祂的兒子已經[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2:2),[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羅3:25)。第8節的[罪]原文是單數,可以指罪性或罪惡感(約15:22,24)。第9節的兩個[罪]原文都是複數,指罪。[認信自己的罪](9節),不是泛泛地認罪,而是具體地承認所有的罪行,[不隱瞞我的惡](詩32:5)。一10-二2是駁斥第三類異端。這類異端[說自己沒有犯過罪](10節)也就是拒絕承認自己的罪行,原因可能包括:1.認為自己雖然沒信主,卻憑良心做事;2.認為自己信主以後,已經是新造的人(林後5:17)自信不會再犯罪;3.認為自己信主以後,已經有聖靈內住(林後1:22),凡事都是聖靈的引導;4.認為自己不是淫亂,而是時尚,不是拜偶像,而是信仰多元化,[稱惡為善,稱善為惡,以暗為光,以光為暗,以苦為甜,以甜為苦] (賽5:20);這類異端會造成兩種結果:1.他們不只[說謊話](6節)和[自欺](8節),而且更加大膽無恥,甚至指控神,[以神為說謊的](10b),全盤否定了救恩的必要性(羅3:23)。2.證明神的道不在他們心裡(10c)。他們既沒有接受真理,也沒有聖靈內住。[我們若在光明中行](7節),就要承認自己信主前後都會不斷地犯罪。人只有活在聖靈裡的時候,才能過著勝過罪的生活;但活在肉身裡的人,沒有一個能隨時隨地都活在聖靈裡。因此,只有誠實地認罪,才能維持我們[與神相交]。 思想: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神樂意我們不是作犯罪的人,而是在祂面前真誠地作願意悔改認罪的人;因神是信實與公義,帶給我們的應許承諾就不再是刑罰,審判,而是寬恕與赦免。我們有否珍惜主為我作出救恩的果效呢?還是自欺地不願意承認自己生命的罪呢? 祈禱:親愛主,是你的恩典,是你的信實,更是你為我們付上十字架的代贖。感謝主你的寬恕,你的赦免,願我們每日都真誠面對主你,你的道常在我們心裡了。阿們!
約翰壹書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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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 3:11-15約翰壹書 3:11-15
3:11-24的主題是[住在神裡面的愛弟兄]與2:28-3:10[住在主裡面的行公義]前後呼應。當約翰提到[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10節)以後,接著就討論[愛弟兄]。這部分整體組成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A. (11-13節)主的命令是彼此相愛;B. (14-15節)愛弟兄的出死入生;C. (16-18節)如何驗證真正的愛;B1. (19-22節)愛弟兄有得救確據;A1. (23-24節)神的命令是信和愛。11-13節是[主的命令是彼此相愛]。[彼此相愛](11節)不是人的天性,而是神對祂兒女的[命令]。正如[行義]是神兒女的標誌,[愛弟兄]也是,[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10節)。信徒重生得救之後,就應遵守[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11節),活出[彼此相愛]的見證(約13:35)。[該隱](12節)是亞當和夏娃的長子,因為怨恨殺害了弟弟亞伯(創4:1-8)。他的怨恨源自於魔鬼,是[魔鬼的兒女](10節)。該隱殺亞伯,是[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12節);他不是嫉妒羨慕亞伯的[善],而是因為亞伯的[善]凸顯了自己的[惡],所以產生怨恨,怨恨導致殺人。因此,[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13節),因為[世人]和該隱一樣是[屬那惡者](12節)的,信徒的[行義](10)也會[指證他們所做的事是惡的](約7:7;3:19)讓[世人]很不舒服,心生怨恨。1.信徒是神[從世界中揀選](約15:19)出來的[不屬世界](約17:14,16)雖然仍[在這世上](4:17;約17:11,15) ,但與世界彼此對立,彼此分別。 [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3:1),因此,信徒被世人所恨,不必自憐,也[不要以為希奇](約15:19,25)希奇的是那些自稱基督徒的人廣受世人歡迎。2.信徒不能恨世人,但也不可[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2:15)以致與世界妥協,被世界玷污。3.信徒不能逃離世界,而要住在世上(4:17)但卻不屬世界(約15:19)成為被主差到世上(約17:18)的[世上的鹽]和[世上的光](太5:13-14);不但能抗拒世界的誘惑(15-16節),也能憑信心[勝過世界](5:4-5)。14-15節是[愛弟兄的出死入生]。世人恨神的兒女(13節),而[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已經出死入生了](14節)。因為我們愛主裡的弟兄,不是因為他們可愛,而是因為他們有同樣屬神的生命,[凡愛生他之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5:1)。[愛心](14節)是聖靈的果子(加5:22)是信心的記號(加5:6)。一個人若不[愛弟兄],就是[恨他弟兄的](15節),沒有中間的模糊地帶。愛弟兄證明人[住在光明中](二10),恨弟兄證明人[是在黑暗裡](2:11);愛弟兄證明我們[已經出死入生了],而恨弟兄證明[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15節)。因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15節),罪的本質並不是外在的行為,而是內在的心思(太5:27-28)。藏在內心的恨,只要有足夠的勇氣和機會,就會導致殺人的行動,所以恨人等於殺人(太5:21-22)。因此,人若常懷仇恨之心,證明還沒有重生得救。 思想:我們都[愛],都有[恨],更有感覺情緒;主要求不是強迫我們去[愛],而是要住在主裡面去愛。若我們的生命不在主的裡面,我們不會知道真正愛,真正的生命;要知道一個信徒在主裡面,就是要看他能否[愛弟兄]。不能用[愛]主裡的弟兄,或許[仍住在死中](14節)不是住在主生命裡面。我們願意每日住在主裡面認識愛,明白生命呢? 祈禱:親愛主,你就是愛,你將愛真正的意義活現在你的生命中;我們沒有一個是可愛,沒有一個是義人。惟有當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你為我們死,顯明這是神的愛;求主每日引導住在你裡面,能認識愛,明白活出你愛的生命。阿們!
約翰壹書 3:4-10約翰壹書 3:4-10
4-10節是[神的兒女不能與罪共存]組成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A. (4節)罪與神兒女的認同不相稱;B. (5-6節)罪與主耶穌的作為不相稱;C. (7節)行義的才是義人;B1. (8節)罪與神兒子的作為不相稱;A1. (9-10節)罪與神兒女的生命不相稱。[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6節)[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9節)意思是信徒不能與罪共存,罪對於神的兒女既不正常,也不自然。4,6,8,9節[犯罪]原文都是現在式,通常表示持續的,習慣性的行為,但約翰也用[犯罪]的現在式來表達一次具體的犯罪(5:16)。因此,對於[不犯罪]的理解,不能根據文法,而應根據上下文。一方面,約翰已經指出,信徒也會犯罪,必須誠實認罪(1:8,9;2:1)。另一方面,約翰又指出,神的兒女無法與罪共存,因為四個原因:1.罪與神兒女的身份不相稱:[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4節)顯示罪的本質就是故意違背神的律法,主動悖逆神的旨意。人常為自己的罪找藉口,用生理,心理,文化,環境,遺傳,無知等因素來掩飾罪,淡化罪;但約翰卻宣告,罪的本質就是人的內心抗拒神的律法,所以不符合神兒女的身份。2.罪與主耶穌的作為不相稱:一方面,[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5節)結束罪轄制人的能力,所以蒙救贖的信徒不應該持續犯罪。另一方面,[在祂並沒有罪](5節),所以[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會沉溺於罪。人若常常犯罪,是因為並沒有得救,所以[未曾看見祂](6節),沒有經歷過基督的同在,也[未曾認識祂](6節)不認識基督的所是和所做。3.罪與神兒子的作為不相稱:[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8節)是罪的源頭(約8:44)。[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8節)所以神的兒女不應該效法魔鬼犯罪的作為。[魔鬼diabolos]原文的意思是[控告者,毀謗者],牠喜歡在神面前[晝夜控告我們弟兄](啟12:10)。4.罪與神兒女的生命不相稱:[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9節),使他[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1:4)神的性情使人不會沉溺於罪,會引導我們脫離罪。[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9節),神的生命使人不能沉溺於罪,反而無法忍受罪,即便[偶然被過犯所勝](加6:1)[憂傷痛悔的心](詩51:7)也會和我們過不去。這世界上只有兩種人,不是[神的兒女](10節),就是[魔鬼的兒女](10節);不是有分於神的生命和性情,就是被魔鬼誘惑轄制,黑白分明,不能並存。我們可以憑著生命的果子(太7:20)看出[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10節)。人若經過反覆提醒,勸勉都不能[行義]和[愛弟兄],[就顯出]他們是[魔鬼的兒女]。當時的諾斯底主義異端自稱有更高級的屬靈知識,罪無法損害他們,所以否定罪的嚴重性。 思想:今天,也有些人認為信徒不必遵行神的律法,因為已經[因信稱義](羅5:1);有些人認為信徒不用總是認罪,因為所蒙的恩典已經大過了罪。但約翰提醒我們,[不要被人誘惑](7節),因為[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7節)。一個人不是因為[行義]才成為[義人],而是成為[義人]後就會習慣地[行義](太7:15-20)。[義人]認識了公義的主(2:1)有了公義的生命(2:19)就會越來越像基督(3:2-3)越來越與神兒女的身分相稱。我們有否明白罪的嚴重性呢?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來藉著十字架除去我們的罪,更除掉魔鬼的作為。求主光照我們使我們明白罪的嚴重性,更使我們遠離罪。要主你充滿我們使我們勝過一切的罪。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