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約翰壹書

約翰壹書 2:15-17約翰壹書 2:15-17


當約翰提到[勝了那惡者](14節)的時候,馬上提醒信徒[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15節)。這正如主耶穌為門徒的代求:[我不求祢叫他們離開世界,只求祢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他們不屬世界,正如我不屬世界](約
17:15-16)。[世界]是[那惡者]勝過信徒的武器,[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15節)。因為[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太6:24),所以[那惡者]不必叫人不[愛父],只需要引誘人[愛世界]:[世界kosmos]原文可以指世人(約3:16)或被造界(約17:24)這裡指人類社會中使人遠離神的一切人,事,物。撒但是[世界的王](約12:31)被稱為[那在世上的](4:4),[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5:19)。[世上的事]包括這個世界所能提供的名利,地位,享受,成就,以及構成這個世界體系的價值觀,生活方式,對神的態度。[愛世界]的[愛agapao]原文與[神愛世人](約三16)的[愛]相同,[世界kosmos]原文與[神愛世人]的[世人]相同。但神可以[愛世人],人卻不能以效法神為名[愛世界]。因為神[愛世人],卻不會被[世界]污染;人[愛世界],必然會[沾染世俗](雅1:27),[凡想要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神為敵了](雅4:4)。在新約聖經中,動詞[愛agapao]大都描述正面的愛,但也可以用來描述[愛世界]和巴蘭的[貪愛](彼後2:15),必須根據上下文來理解。而名詞[愛agape]都是描述正面的愛心。[不要愛世界]的第一個理由,是因為世界與神為敵(雅4:4);[凡世上的事](16),源頭[都不是從父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16節),都會影響人[愛父的心]。例如:[肉體的情慾](16節)指人渴望滿足自己的需要,既不考慮神和別人,也不考慮後果。[肉體的情慾]是罪人本性中低級的,滿足感官需求的面向。例如:始祖在伊甸園貪愛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創3:6),魔鬼引誘主耶穌吩咐石頭變成食物(路4:3)。[眼目的情慾](16節)是人渴望可見之物,不去思想其中真正的價值和善惡。[眼目的情慾]是罪人本性中比較高級,滿足精神需求的面向。例如:始祖在伊甸園貪愛那棵樹的果子[悅人的眼目,且是可喜愛的](創3:6),魔鬼引誘主耶穌接受萬國的榮華(路4:5-7)。[今生的驕傲](16節)是人渴望炫耀自己的所是,所有,所做,不但誇口財富智慧,地位成就,生活方式,名聲外貌,也攀比教會的人數,事奉和恩典。[今生的驕傲]是罪人本性中最高級的,滿足價值需求的面向。例如:始祖在伊甸園貪愛那棵樹的果子[能使人有智慧](創3:6)魔鬼引誘主耶穌從殿頂上跳下去(路4:9)。[不要愛世界]的第二個理由,是世界是暫時的,正在分崩離析(林前7:31),所以我們應該在暫時的世界和永恆的主之間作出選擇,緊緊抓住基督。祂為你成為暫時的,好叫你成為永恆](奧古斯丁Homilies on the First Epistle of John 2:10):[這世界和其上的情慾都要過去](17節),無論如何吸引人,不但短暫,而且不能讓人滿足。因為罪裡面帶著死亡的種子,世界的體系包含著自我毀滅的火焰。凡是追逐世界的,都將成為世界的殉葬品。
思想:我們每日都活在看似現實的世界;但[不要愛世界],縱使可能會讓我們好像有所失去,但得到的卻更多(路
18:30),並且[惟獨遵行神旨意的,是永遠常存](17節)。因此,信徒應該把[神的道常存在](14節)心裡,[照主所行的行](6節)才是我們真正的生命。
祈禱:親愛主,你最明白世界上的引誘,因你曾凡事受過試探;每日我們都會面對很多的試探,無論是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求主使我們好好倚靠主你,因這些都不是從父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求主使我們分別為聖。阿們!

約翰壹書 2:7-14約翰壹書 2:7-14


當約翰要求信徒[照主所行的去行](6節)的時候,馬上就提醒他們:[我寫給你們的,不是新命令,乃是你們從起初所受的舊命令;這舊命令就是你們所聽見的道](7節):1.一方面,愛是一條[舊命令]因為這是每個信徒早已領受的基督的命令(約13:34),並不是約翰的創新。神的僕人不會像異端那樣[越過基督的教訓](約貳9) 2.另一方面,愛也是一條[新命令](約13:34),因為主耶穌在祂開啟的新時代裡,給這條命令賦予了新的意義和表達:不但要[愛人如己](利19:1)更要為人[捨己](加1:4);不但要愛[鄰舍](路10:27),也要愛[仇敵](太5:44)。這新命令[在主是真的](6節)因為主耶穌不但賜下這條命令,還親自成為[榜樣](約13:15)為我們[捨己](加2:20),彰顯什麼是真正的愛。這新命令[在你們也是真的](6節),因為在信徒的心中,[黑暗漸漸過去,真光已經照耀](6節)。隨著信徒[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1:6),也會越來越在愛裡成長和得勝,每天都會對[彼此相愛]有新的經驗和體會。因為[彼此相愛]不是出於外在的要求,而是來自裡面[真光]的照耀。愛是信徒裡面被[真光]照耀的結果,因此,要驗證一個人是否[住在光明中](10節),[住在主裡面](6節),檢驗標準就是他是否持久地[愛弟兄](10節)。1.人若不肯[照主所行的]去[愛弟兄],證明他並沒有[住在主裡面],[到如今還是在黑暗裡](9節)。人若看起來很屬靈,但卻無法與教會的肢體和自己的家人和睦同居,就不能自稱[與神相交](1:6)。2.諾斯底主義異端自稱[在光明中](9)宣稱人得著多少光照,就擁有多少對神的知識。但是,只有耶穌基督是那[真光](約1:9)人若自稱[在光明中](9,10節)就應當按照[真光]的命令去[愛弟兄]。在神看來,一個人或者是[在光明中],或者是[在黑暗裡]黑白分明,沒有半明半暗的灰色地帶。同樣在神看來,一個人若是不[愛弟兄],就是[恨弟兄](11)。[愛]與[恨]不單顯示我們真實的屬靈光景,也會影響我們的人生:1.[愛]使人[在光明中]行,清楚知道自己正在[往哪裡去](11節),所行的路上沒有妨礙前行的障礙,[並沒有絆跌的緣由](約11:9-10)。人若捨己,即使別人[以惡報善,以恨報愛](詩109:5)也不會讓自己犯罪,退後(詩119:165)。2.[恨]會使人[在黑暗裡,在黑暗裡行](11節)人生迷失方向(約12:35)對人對事產生偏見[因為黑暗叫他眼睛瞎了](11節)。只有愛才能讓我們對人,對事看得清清楚楚,因為[屬靈的人能看透萬事](林前2:14-15)。當約翰提到[黑暗叫他眼睛瞎了](11節),馬上就提醒信徒:不要懷疑救恩,誤以為自己[是在黑暗裡](11節)。雖然3-11節可能讓他們很紮心,但約翰寫信的目的是為了堅固信徒,所以首先肯定他們得救的地位:[你們的罪藉著主名得了赦免](12節)。[罪]原文是複數,指罪。12-14節原文是一首詩,約翰分別用[小子們](12節),[父老](13節),[少年人](13節)來稱呼信徒:[小子們],在本信中都是指全體信徒(1,18,28節;3:7,18;4:4;5:21)他們的[罪藉著主名得了赦免],已經[認識父](13節),得著了永生(約17:3)。[父老]是年長的基督徒,他們[認識那從起初原有的](13節)神子耶穌,親身經歷過道成肉身的基督(1:1)。[少年人]是年輕的基督徒,他們是異端主要攻擊的對象,但卻靈裡[剛強](14節),因為[神的道常存在你們心裡](14節),所以因著[信耶穌是神兒子](5:5)而[勝了那惡者](14節)。 思想: 我寫給你們的,不是新命令,乃是你們從起初所受的舊命令;彼此相愛是主耶穌臨上十字架前的命令,在十字架我們能夠明白愛真正的定義,不再是利益,不再是自我,不再是感覺,而是捨已,委身的行動。我們有否樂意從十字架明白主要我們彼此相愛的意義呢? 祈禱:親愛主耶穌,從你的十字架使我們明白愛真正的意義,是你的付出捨命,使我們知道主你不但真的很愛我們,更讓我們能活在愛中,不再是自我,不再是感覺,而是主你捨已的大愛,願我們一生都明白你的愛,使我們懂得愛。阿們!

約翰壹書 2:1-6約翰壹書 2:1-6



1:10-2:2是駁斥第三類異端。這類異端[說自己沒有犯過罪](1:10),也就是拒絕承認自己的罪。[我小子們](1節)意思是[我親愛的孩子們],是年近百歲的使徒約翰對信徒的暱稱。他寫信的目的[是要叫你們不犯罪](1節)也就是不縱容自己習慣於犯罪(約5:11)。[若有人犯罪](1節)表示得救的信徒還會[偶然被過犯所勝](加5:21),只是無法再安於罪中之樂;罪的痛苦會折磨我們,讓我們內心掙扎,但自己卻沒有能力擺脫罪。(1節)在希臘的法律詞彙中[中保parakletos]指被告的朋友,被召去為被告作見證,或為其說情。這正是耶穌基督在神面前為我們所做的,祂[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7:25)。基督不但為我們獻上代求,而且[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2節)。[挽回祭hilasmos](1節)的動詞翻譯為[挽回hilaskesthai ](來2:17)或[開恩可憐](路18:13)。[贖罪expiation]的意義是遮蓋,除去或塗抹罪,而[挽回proptiation]的意義不但包括[贖罪],還包括平息神的忿怒(民16:46-48)。 [挽回祭]在希臘文學中,指外邦人用獻祭來討好忿怒的假神。但聖經借用[挽回祭]這個名詞,所表達的概念與異教卻截然不同:異教假神的忿怒是易怒霸道,反复無常的,而真神的忿怒是對罪和罪人的義怒。基督將自己獻為[挽回祭],不但完全滿足了神的公義要求,也平息了神對罪人的怒氣,這是福音的核心;無論是淡化人的罪,還是否認神對罪人的[忿怒],都是[別的福音](加1:16)。異教是人或第三者提供禮物來賄賂假神,但真神卻用自己設計的方法,使祂的忿怒可以止息(詩78:38)。基督不但是[挽回祭],也是獻上[挽回祭]的祭司,祂如今仍然是[挽回祭],因為祂一次獻上的祭永遠有效(來10:10);我們不僅在得救時靠基督作[挽回祭],得以與神和好,得救之後[若有人犯罪](1節),也可以繼續靠基督作[挽回祭],得以維持[與神相交](1:6)。基督作[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2節),足以挽回[普天下人],憑信心接受的人都可以享用其功效(羅3:25)。2:3-17的主題是[認識主的遵守誡命]。當約翰提到[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1節)以後,接下來就討論怎樣才算真正認識這位中保。這部分整體是一個交錯平行的結構:[我們若遵守祂的誡命](3節),順服基督,就可以從自己的親身經驗知道自己已經[認識祂](3節),因著[認識祂]而支取中保所獻[挽回祭](2節)的功效,享受與救主的關係。因此,[認識祂]就是得永生(5:20)。[遵守](3,4節)是現在時,表示並非暫時或間歇性的順服,而是習慣性的順服。一個人[認識祂]的證據,不在於內心的感受或口頭的宣告,而在於持久順服基督的命令。凡是不能使我們[遵守祂的誡命]的[認識],都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4節)。當時的諾斯底主義異端強調蒙了特別的光照,擁有高級的屬靈[知識gnosis],但卻不能帶來順服,只是臆想和一廂情願。人對神的愛,不是透過感性的言語或神秘的經驗,而是透過順服來表達的(約14:15,21,23;15:10);我們與主相交的唯一確據,就是從愛而來的順服,[遵守祂的誡命]。當我們[遵守主道]的時候,[愛神的心]就實現了它在我們裡面所要達到的目的(4:17,18)。人若愛神,就可以從自己的親身經歷知道[我們是在主裡面](5節)與主親密相交(1:6-7),不需要藉助某種肉體感覺或神秘經驗。因為人若常在主裡面,主的生命才能在人裡面活出來(約15:4)讓我們有能力[照主所行的去行](6節),包括愛神和[彼此相愛](約15:12)。人若不能[照主所行的去行],無論聲稱什麼特殊經驗,都不能自稱[住在主裡面](6節)。[住meno]又被翻譯為[常在](約15:4-7,9-10)代表持續,穩定和親密的關係,而不是暫時,表面或神秘的聯繫。 思想:與主[相交]的得救信徒,必須會[照主所行的行],按照主耶穌在地上的[榜樣](約13:15)生活。因此,一個得救的人,也就是[與神相交]的人,必然會:[在光明中行](1:7);[認識祂](3節);[住在主裡面](6,27,28節);[住在光明中](10節);[住在子裡面](24節);[住在父裡面](24節)。我們有否明白主為我們作挽回祭的帶出的意義呢?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為我們的罪成為我們的中保,更作了我們的挽回祭;是因你對我們的恩典,是你的愛。你期待帶出與我們持續,穩定和親密的關係。願我們每日都樂意住在主你裡面。阿們!

約翰壹書 1:8-10約翰壹書 1:8-10

本信就像一曲交響樂,不斷迴響著似曾相識的變奏,每個變奏環環相扣,又可自成主題。有些讀者對作者的思路摸不著頭緒,覺得似乎不停地繞圈子。事實上,作者巧妙地運用了交錯(chiastic structure)和平行(parallelism)的文學技巧,用關鍵字[愛agape/agapao]和[曉得,知道ginosko]貫穿全信,又用關鍵字[認識ginosko][住meno][認homologeo][生命zoe]和[說謊的pseustes]前後呼應,使本信整體呈現為一個清晰的交錯對稱結構:第8-9節是駁斥第二類異端。這類異端[說自己無罪](8節),也就是不覺得自己有罪,原因可能包括:1.認為無論自己外在的行為如何,內心卻是善良的;2.認為自己具有某種超然的知識,可以不被肉體所影響;3.認為自己已經被神白白稱義(羅三24),不必再活在罪惡感;4.認為自己沒有犯罪,而是生理,心理,遺傳或社會的受害者…這類異端會造成兩種結果:1.使自己活在[自欺](8b)裡,不知不覺走向滅亡。2.證明真理不在他們心裡(8c)。因為人若心裡有真理的聖靈(5:7)聖靈一定會讓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16:8)。1.[我們若在光明中行](7節)就要承認自己的罪,才能接受神已經預備好的赦罪之恩: 2.我們若承認自己的罪,就會蒙神[赦免我們的罪](9節)與祂和好(詩32:5-6)。因為神是[信實的](9節)祂應許[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耶31:34);我們若不為罪狡辯,就會蒙神[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9節),除去我們的污點。因為神是[公義的](9節)祂的兒子已經[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2:2),[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羅3:25)。第8節的[罪]原文是單數,可以指罪性或罪惡感(約15:22,24)。第9節的兩個[罪]原文都是複數,指罪。[認信自己的罪](9節),不是泛泛地認罪,而是具體地承認所有的罪行,[不隱瞞我的惡](詩32:5)。一10-二2是駁斥第三類異端。這類異端[說自己沒有犯過罪](10節)也就是拒絕承認自己的罪行,原因可能包括:1.認為自己雖然沒信主,卻憑良心做事;2.認為自己信主以後,已經是新造的人(林後5:17)自信不會再犯罪;3.認為自己信主以後,已經有聖靈內住(林後1:22),凡事都是聖靈的引導;4.認為自己不是淫亂,而是時尚,不是拜偶像,而是信仰多元化,[稱惡為善,稱善為惡,以暗為光,以光為暗,以苦為甜,以甜為苦] (賽5:20);這類異端會造成兩種結果:1.他們不只[說謊話](6節)和[自欺](8節),而且更加大膽無恥,甚至指控神,[以神為說謊的](10b),全盤否定了救恩的必要性(羅3:23)。2.證明神的道不在他們心裡(10c)。他們既沒有接受真理,也沒有聖靈內住。[我們若在光明中行](7節),就要承認自己信主前後都會不斷地犯罪。人只有活在聖靈裡的時候,才能過著勝過罪的生活;但活在肉身裡的人,沒有一個能隨時隨地都活在聖靈裡。因此,只有誠實地認罪,才能維持我們[與神相交]。 思想: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神樂意我們不是作犯罪的人,而是在祂面前真誠地作願意悔改認罪的人;因神是信實與公義,帶給我們的應許承諾就不再是刑罰,審判,而是寬恕與赦免。我們有否珍惜主為我作出救恩的果效呢?還是自欺地不願意承認自己生命的罪呢? 祈禱:親愛主,是你的恩典,是你的信實,更是你為我們付上十字架的代贖。感謝主你的寬恕,你的赦免,願我們每日都真誠面對主你,你的道常在我們心裡了。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