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羅馬書

羅馬書 7:14-25羅馬書 7:14-25

神的【律法是屬乎靈的】人無法遵行律法,問題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們,因為在亞當裡的人不是【屬乎靈的】而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罪是我們【肉體】的主人,所以我們的【肉體】沒有辦法抗拒罪的轄制,不能順服神,與【屬乎靈的】律法格格不入。這【肉體】甚至也在重生的人裡面(18節)。【罪】是單數,指那犯罪的生命。14-25節繼續7-13節所用的第一人稱單數【我】但用現在式代替了過去式,有人因此認為7-13節是說重生之前的經歷,14-25節是說重生之後的經歷。但保羅並未明確如此區分,他所強調的重點是要脫離律法。實際上,本章所講,是信徒在得救之前和得救之後都曾有過的經歷。雖然我們靠自己無法勝過罪,但我們裡面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2:15)定我們不遵行律法之罪。如果【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表明我們的內心【應承律法是善的】站在律法一邊控告自己。【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不是推脫責任,而是認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罪仍然【住在我裡面】深藏在我們的自我的肉體生命裡面,因此我們必須徹底放棄肉體的掙扎努力。信徒的生命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裡面的人(林後4:16原文)。裡面的【新人】是基督的生命(弗3:17),但外面的【舊人】是【屬乎肉體的】(14節)是拒絕神的。因為【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已經徹底敗壞,所以神拒絕一切【肉體】的活動,不但拒絕【惡行】連從肉體中出來的【善行】【美德】也拒絕。所以聖經不是勸人為善,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與基督聯合。【我所願意,我所不願意】就是我們的意志。意志並不能供應我們能力,人沒有辦法依賴【立志為善】(18節)來做個好基督徒。信徒【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12:1)不是依靠立志,而是依靠【心意更新而改變】(12:2)。信徒裡面自我肉體的【舊人】和【新人】同時存在,使我們落在掙扎的【律】裡。當我們甚麼都不做的時候,感覺不到這【律】的存在,但當我們的【新人】【願意為善的時候】立刻就會牽動自我肉體的【舊人】從而發覺【惡】還在我們肉體裡面。21-25節的【律】意思是【原則,定律】。【裡面的意思】就是我們的【新人】。 【新人】雖然【喜歡神的律】但自我肉體的【舊人】卻【順服罪的律】(25節)。信徒身上有兩個【律】:一個是要神的【新人】或【靈】,一個是不要神自我肉體的【舊人】或【肉體】。我們初信的時候對【肉體】的敗壞還不夠認識,以為【肉體】似乎死了,但不久就會發現它還活得很頑強,甚至越活越大。【我真是苦啊】是信徒成聖歷程中必然的體驗,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們帶到盡頭,讓我們肯放下自己,承認自己不能,讓神來救我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脫離這取死的身體】的唯一方法,就是與基督聯合,與祂同死與祂同活(六8)。不懂得與基督聯合的人,總想自己如何做個好人,好基督徒,但神並不需要人靠【肉體】來做。【罪的律】指【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就是舊生命傾向犯罪的性情。人的自我肉體的舊人已經全然墮落,敗壞,雖然【內心】願意【順服神的律】(22節),但【肉體】行出來的卻是【順服罪的律】。 思想:如果信徒還想繼續依靠【肉體】做些甚麼,實際上就是棄絕了基督的十字架。神要我們讓基督在裡面活,而不是靠自己活;祂要我們讓基督來做,而不是靠自己來做。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脫離自我的肉體,是每個信徒重生得救以後一生要學習的功課。我們有否願意【心意更新而改變】而不是依靠立志的生命呢? 祈禱:親愛主,求主記念我們的軟弱,記念我們每日都面對我們的試探,我們從肉體自我的私慾,使我們陷在罪中,求主使我們願意每日在你面前心意更新而改變。阿們!

羅馬書 7:1-13羅馬書 7:1-13

1節【明白律法】指明白法律的原則,猶太律法和羅馬法律的原則都相同:人只有在活著的時候才受律法約束,人若死了,不管怎樣定罪,判刑,都沒有實際的作用。2節【丈夫的律法】指妻子必須歸屬丈夫,猶太律法和羅馬法律都是如此。契約的一方死了,那契約就失效了,同樣的原則可以運用在我們身上。【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就是主在十字架上的死滿足了律法的要求,成全了律法對人的追討,這果效就應用到與基督聯合的信徒身上,因此律法在我們身上失去了功用。因此,我們可以放心脫離律法,永遠【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因為這個新的歸屬關係不會再被死亡中斷。【結果子】指【成聖的果子】(6:22)真正重生得救的人必然會活出裡面的新生命【結果子給神】而不會繼續停留在罪中。【我們屬肉體的時候】指我們重生得救之前的光景。第7-13節將解釋【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是怎麼來的。【死亡的果子】指惡行,其【結局就是死】(6:21)。保羅常用【肉體】這個字來代表一個人肉體自我的本性,由於受到罪的控制,總是傾向於悖逆神,滿足自己。因著我們【與基督同死】(6:8)就【脫離了律法】可以與基督聯合,不會再被罪捆綁,繼續活在罪裡,而是順服基督生命的管理去活。6節【儀文的舊樣式】是想依靠行為的功勞,謹守外在的【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則】(西2:21)來討神。【心靈的新樣式】是不靠任何行為的功勞,而是出於心裡順服的心【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6:5),依靠聖靈的帶領,管理和供應來【與祂同活】(6:8)。保羅假設有人立刻質疑:【既然如此,為什麼神要將律法賜給人呢?】律法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3:20)叫人對罪無可推諉。【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不是說沒有律法,人就沒有犯罪,而是指人不知道自己犯了罪,以為只是正常的人性。若不是律法用【不可起貪心】(出20:17)來指出我們心中的罪,我們以為【貪心】只是人之常情,不知道會帶來可怕的死亡。7-13節用過去式,14-25節用現在式,都是用第一人稱【我】但不只是保羅的自傳,也是猶太人整體的經歷,更是人性的共同經驗。律法雖然能【叫人知罪】(3:20)卻沒有能力使人勝過罪。因為律法是靠我們自己來做,我們的肉體一行動,罪就得著【機會】了,所以律法既不能讓人得救,也不能使人成聖。而恩典是我們不做,單單讓神來做,所以罪就得不著【機會】。罪做工的方法是【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引動人心裡的悖逆本性,越是被神禁止的事,人越想去做。【沒有律法,罪是死的】大部分人平常感覺不到自己的罪。神賜下律法的目的,並不是攔阻罪,除掉罪,補救罪的後果,乃是讓罪的本質有機會暴露出來,並且讓人更深地體會到罪的可怕。【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一方面,因為沒有定罪的根據,我們就可以繼續自以為義地生活;另一方面,我們裡面深層的罪還沒有機會暴露。【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一方面,是律法使我們知罪,罪也在裡面不斷控告我們,使我們不能繼續自以為義地坦然活著,並且越努力改善,越挫折失敗,以致對【舊人】徹底絕望;另一方面,律法喚醒了我們【舊人】不肯順服的悖逆本性,越是有律法約束,我們越是不服,越想嘗試罪。【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指人若遵行誡命【就必因此活著】(利18:5)。然而罪卻藉著誡命來【叫我死】把本來要把人領到神面前去的律法變成定罪的根據。問題不在於【誡命】而在於我們裡面的悖逆本性與【罪】配合,使罪能【藉著誡命引誘我】使我們犯罪。保羅不因此認為律法有錯,律法是聖潔的,因為神是聖潔的(利11:45)律法是將神的性情和旨意啟示給我們,使我們能揣摩而認識祂,進而享受並經歷這位【聖潔,公義,良善的】神。【律法是善的】(16節)錯的是我們要靠肉體遵行律法。律法是【良善的】禁止罪行,鼓勵義行,可以防範罪。但律法並不能供應我們行善避惡的能力,所以罪就乘虛而入,引誘我們明知故犯【藉著那良善的】律法在我們裡面帶出死,以善行惡。而神允許罪以善行惡,目的就是要【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讓我們徹底認識罪的可怕,從而脫離罪和律法,轉向救恩。 思想:我們從前不會明白罪,更不會明白罪的可怕,因此,更不會抗拒活在罪的生活,是神的律法,神的救恩要讓我們真知道罪,更珍惜主救贖的恩典。 祈禱:親愛主,是你要我們明白罪的可怕,更是主你拯救我們脫離罪的綑綁,求主光照我們使我們每日都樂意主你的聖潔中,阿們!

羅馬書 6:15-23羅馬書 6:15-23

人常聽不進【將自己獻給神】(13節)卻聽進了【不在律法之下】(14節)。所以保羅繼續假設有人質疑:既然【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因為已經沒有律法管轄了。】這樣說的人其實根本不在【恩典之下】因為在【恩典之下】的人在靈裡已經死裡復活,與基督聯合【脫離了罪】(7節)。人生只有兩種選擇,兩種結局:或【作罪的奴僕,以致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生命源頭在亞當裡的人,只能【作罪的奴僕】沒有不犯罪的自由;生命源頭在基督裡與基督聯合的人,只能【作順命的奴僕】沒有犯罪的自由。【道理的模範】是指以基督的教訓為準則的基督徒倫理總綱。神把我們從罪中釋放,是藉著祂兒子寶血的買贖,所以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17節)而是被買贖【作了義的奴僕】。【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即用當時人所熟悉的奴隸市場的比喻。我們未重生得救的時候,是【作罪之奴僕】只能受罪的約束,裡外都是拒絕神,敵對神的事物,不能接受神的權柄【不被義約束】管理。與基督聯合的人,裡面接上了基督的源頭,外面與基督的形狀聯合,就不再受罪的約束,而是接受義的約束。因此對罪很敏銳,從前習以為常的事,現在卻【看為羞恥】也知道【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因此不會再隨意犯罪。沒有與基督聯合的人不能理解這種情形,所以才會以為【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繼續犯罪(15節)。與基督聯合的人雖然還沒有達到全然成聖的地步,但必然有【成聖的果子】得著【永生】的生命。這生命是不會犯罪的。沒有【成聖的果子】的人,【重生得救】是很可疑的。世人辛苦地犯罪,服事【罪】這個主人,結果這個主人必要給人【死】作為報酬,叫人不能逃脫死的結局。而神白白的恩賜卻讓我們與基督聯合,活在神的【永生】生命裡,而這個生命是不可能犯罪的。 思想: 經文讓我們明白與基督聯合的生命的人,即使有軟弱,這生命也會提醒我們離開,不要靠近試探;即使有有失敗,這個生命也會催促我們迴轉,趕快脫離兇惡。我們有否願意活出與基督聯合的生命呢? 祈禱:親愛主,感謝你的救恩,不只是讓我們脫離永死,更要我們的生命與你聯合,與主你生活,更與主你一同面對我們的人生,能彰顯主你的生命,願我們每天活出與你聯合的生命。阿們!栽培班六月釋經靈修分享12/06/2024 (羅6:15-23)【和合本】 (youtube.com

羅馬書 6:1-14羅馬書 6:1-14

保羅假設有人質疑,既然【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5:20)為什麼我們不【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因信稱義】是神藉著十字架在我們身上所做的工,使我們【已經在罪上死了】脫離罪的捆綁了,這樣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死了】是過去式,表示這是人在信主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是我們【應該在罪上死】而是我們【已經在罪上死了】。【受洗歸入基督耶穌】就是【披戴基督】(加3:27)進入基督裡面,成為祂的肢體,與祂結合,支取祂的死和復活的功效。【洗禮】是表示舊造的生命到此結束,新造生命從此開始。我們浸在洗禮的水中,代表與基督【一同埋葬】舊造的生命已經死了,脫離了罪的捆綁;從水裡上來,代表與基督一同復活,領受了基督的新生命【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向著罪是自由的,自以為屬靈,其實還是憑【舊人】(6節)而活。【父的榮耀】指神榮耀的大能(弗1:20)。救恩就是裡面連上基督的生命源頭,外面與基督【結合】與基督的【形狀】認同,一致。【受洗】的實際是與基督聯合,因信稱義的信心是神所賜的,這真實信心結出的果子就是與基督聯合,與基督同死,同活,怎麼能【仍在罪中活著】呢(2節)?【同釘十字架】是過去式,不是現在的經歷,而是過去的事件。與基督聯合的結果,就是支取主耶穌被釘十字架的果效,就像我們的【舊人】在主耶穌被釘十字架的時候就已經與祂同釘了(加2:20)。【罪身】即【肉體】【舊人】就是未重生前有犯罪傾向的天然本性。【滅絕】指被完全壓制,不再活動。因信稱義的人,雖然還會軟弱,失敗,但【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了,已經脫離了罪的捆綁,不會再長久地停留在罪裡。許多人【信主】後仍是被罪轄制的【罪的奴僕】因為他們並不是因著從神而來的真實信心稱義,而是靠自己努力改善【舊人】的行為,結果卻是越努力,越顯出【舊人】的敗壞。因信稱義的人不是靠著自己拚命掙扎、與罪爭戰來脫離罪的轄制,而是藉著【死】(11節)。 【死的人是脫離了罪】因為做【罪的奴僕】的【舊人】已經【和祂同釘十字架】(6節)【新人】是在基督裡【與耆同活】( 8節),所以不再受罪和死的轄制(9節)。【向罪死了】表示對罪不再有反應,不再和罪有關係,即使我們拒絕罪,罪也不能拿我們怎麼樣。【只有一次】強調基督把自己獻上為祭是一次性的,祂的死一次就徹底擊潰了罪,不需要第二次戰役。【向神活著】指永遠不住地向神活;信徒【與基督同死】(8節)並非【自表謙卑,苦待己身】(西二23)真正的【死法】是因信【看自己是死的】。【看】原文是【算】當我們悔改信主的時候,神已經【算】我們在罪上死了,所以我們對【自己】的看法應當符合基督已經在我們身上做成的工,憑信心【算】自己向罪是已經死了,因此能勇敢地拒絕罪。人不是將自己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讓罪來使用自己,就是【將自己獻給神】讓神來使用自己。【器具】代表肢體的用途,一個與基督聯合的人,有個心思會在裡面不住地提醒自己:我是被神使用的【器具】還是被罪使用的【器具】?當我們憑信心【看自己是死的】(11節)用因重生而恢復的自由意志選擇拒絕罪的時候(12-13節),就會發現【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乃是一個真實的事實。【在律法之下】是靠自己努力,越努力越難脫離罪。【在恩典之下】是【將自己獻給神】(13節),神必供應我們順服祂旨意的意願與能力,叫我們對罪不再感興趣,變得更合乎主用。 思想: 與基督聯合的人,為自己而活的成份會越來越減少,為神而活的成份會越來越增加,經歷因死而得自由,因自由而成為【義的器具】可以自由地服事神,服事人,實現真正的人生價值。我們是否仍然為自己而活,還是為神而活呢? 祈禱:親愛主,感謝主你的救贖,更讓我們經歷與主你同死,同埋葬,同復活,求主引導我們每天不再為自己而活,而是為你而活。阿們!